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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名录发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名录发布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名称包含“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称谓,运行2年以上,服务业绩显著;
(二)参加了上年度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和和绩效考核评价;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服务条件和设施;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运行机制;
(五)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60%以上;
(六)上年度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A类(含A类)以上。
(七)服务对象满意。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示范中心名录发布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出示范中心名录确定建议。
第四条示范中心名录确定的程序。
(一)符合基本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报其属地市科技局审核;
(二)市科技局按照基本条件,综合评价,择优推荐,报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第五条省科技厅每年发布一次示范中心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已列入示范中心名录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不再列入名录:
(一)已经注销、撤销或停止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的。
(三)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未达到B类(含B类)以上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及有关法规、政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提供支持。
第八条省科技厅加强对示范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将资助示范中心能力建设纳入省级科技计划。
第九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为示范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名录发布办法。
第十条发挥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资源整合、共享和行业自律。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材料目录
1.申报表(见附件)
2.近两年服务业绩综述。
提纲如下:
(1)中心服务能力建设情况(办公场所、固定资产及服务设施情况,服务团队及骨干成员情况。);
(2)中心服务成绩及荣誉情况(主要服务内容及年度服务业绩及服务创收情况;近年来获得的荣誉。);
(3)管理及运行机制创新情况;
(4)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情况;
(5)服务对象满意度;
(6)下一步工作规划和打算。
3.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注明学历的从业人员名册并提供社保、学历证明和劳动合同书。
(3)管理制度汇编。
(4)服务业绩证明材料(近两年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组织活动的照片,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5)不少于服务对象30%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反馈意见表。
材料装订:按照申报书、附件顺序,用A4纸统一装订成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业务咨询: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申报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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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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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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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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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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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行业类□专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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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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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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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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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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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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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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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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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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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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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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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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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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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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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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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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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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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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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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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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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含以上)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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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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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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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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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服务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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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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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服务企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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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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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为社会增加
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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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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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联系科研院所及专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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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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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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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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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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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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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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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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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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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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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经费投入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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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万元□地方财政万元
□单位自筹万元□其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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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市科技局审核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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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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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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