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企申报
对于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知已出,各区县的相关政策及高企培育的相关内容整理如下,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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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市直管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给予以下专项支持∶
(一)对进入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二)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1000 万元且研发投入小于 200 万元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共给予 30 万元奖励;较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之间,或研发投入在 200 万元(含)至 600 万元之间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共给予40 万元奖励;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 2000 万元(含),或研发投入大于600 万元(含)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共给予 5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江北新区并通过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市外迁入高企,给予 30 万元奖励。结合市级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办理程序
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每年根据申报通 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取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后,无需申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申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外地迁入 江北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高企资格继续有效后,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管理和监督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 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号令)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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