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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奖励!芜湖市区级科技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附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9/24     浏览次数:    

芜湖区级科技研发中心申报时间不足一周,本次申报奖励补助为第四批申报,申报条件根据《芜湖县科技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要求流向要求:

 

芜湖市科技研发中心申报条件标准:

1.企业在本区登记注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上年度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

2.中心经费来源有保障,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额2%以上(含本数,下同),财务单独核算。每年能按时上报科技统计数据。

3.研发中心拥有相对独立的场地、基础设施和相应的科研条件。

4.具有能承担中心研发任务的技术人才队伍,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并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名,占中心职工总数的60%以上。

5.中心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并有效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6.申请当年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当年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上工业企业、前一年和当年均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的研发机构可直接认定其为县级科技研发中心

芜湖市科技研发中心申报奖励补助:

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科技研发经费补助,并由区科技局统一制作“科技研发中心”标牌授予企业。

 

芜湖市科技研发中心申报材料标准

申请区级科技研发中心认定的企业,填报《湾沚区科技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复印件和原件扫描件(电子版PDF格式):

1.与高校院所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

2.企业设立科技研发中心的文件和管理办法;

3.企业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4.规上工业企业需提供2020年度企业统计年报中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芜湖市科技研发中心申报热线:198 5510 8681

 

附:《芜湖县科技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科技研发中心认定制定本办法。

一、研发中心性质与任务

1.研发中心是企业从事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展技术开发、 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是企业中相对独 立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

2.研发中心形式有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企业建立的非 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等,鼓励企业 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在大中城市设立科技研 发机构。

3.研发中心主要任务: 一是参与制定和实施企业技术创新、 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的规划,为企业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是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三是广泛开展技术 合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 用性研究,实施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 四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企业、行业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

二、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1.企业在本县登记注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上年度是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

2.中心经费来源有保障,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额 2% 以上(含本数,下同),财务单独核算。每年能按时上报科技统计 数据。

3.研发中心拥有相对独立的场地、基础设施和相应的科研条 件。

4.具有能承担中心研发任务的技术人才队伍,技术研究开发 能力较强,并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中心专业技术人员 总数不少于 3 名, 占中心职工总数的 60%以上。

5. 中心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并有效开展研究开发 工作。

6. 申请当年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当年为国家科技型 中小企业的规上工业企业、前一年和当年均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的企业的研发机构可直接认定其为县级科技研发中心。

三、研发中心认定和管理

1.企业填写《芜湖县科技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及相关附件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研发人员名单、在研项目简介 等),经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推荐后报县科技局审核认定。

2.县科技局组织审核,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 2 万元科技研 发经费补助,并由县科技局统一制作“科技研发中心”标牌授予企业。县级科技研发中心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重新审核认定。

3.经认定的县级科技研发中心由县科技局进行动态管理,对 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或取消科技研发中心称号,取消称号的三年内不 得重新申请。

四、研发中心支持与保障

1.企业是研发中心建设的主体,要积极为研发中心提供必要 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2.对县级科技研发中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研发平

台,并给予申报费用补助。

3.将县级科技研发中心纳入推荐科技项目评分项。

4.县科技局积极为县级科技研发中心提供服务,指导中心的

建设和发展,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研成果推广转化,使中心更好地 发挥创新载体作用。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县科技局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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