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欢迎光临本站 

其他地区项目申报资讯

2021年滁州市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类项目需求征集时间及材料代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5/27     浏览次数:    

滁州市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类项目需求征集已开始,企业需要注意此次征集时间。针对滁州市市级及省级项目申报材料代写可以联系小编哦

滁州市政策项目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1 8129   18755150066(可添加微信)

需求征集要求:

1.市科技局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17:30,逾期不再受理(以系统提交时间为准)。

2.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对发榜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严格审查。

3.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需于2021年6月16日将推荐函及汇总表报至市科技局规划科。

4.具体要求详见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征集2021年省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类项目需求的通知》。


附征集内容:

一、征集需求领域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 高端装备制造、数字创意、节能环保、绿色食品、智能家电、新材 料和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提出“卡脖子”核心技术、基础共性技术 等重大技术需求。

二、征集对象和条件

(一)征集对象

项目需求征集对象为发榜方,是指提出重大技术需求的、省内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征集条件

发榜方(即项目需求申报单位)和主持人等除应符合省科技重 大专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项目需求应为聚焦制约产业或企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重 大公益性共性技术以及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项目实施周期 原则上不超过3年。

2. 项目需求应包含明确的成果形式、技术指标、预期完成时限、 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且尚未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未获得省级 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

3. 发榜方不得存在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 或至申报截止日期三年内有撤销、不通过验收项目的情况。

4. 发榜方2019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达到或超过 2%,有能力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投入和配套条件,保持项目完 成后能率先在企业推广应用。

5. 发榜方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工作程序

1. 网上征集。发榜方登录省科技厅网站,进入“安徽省科技创新 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省科技重大专项”,按系统要求 填写项目需求申报材料。系统网上申报开放时间:2021年5月26 日8: 00,关闭时间:2021年6月24 H 17: 30(市科技局归口推 荐的项目需求征集截止时间以所在市科技局通知为准)。

2. 审核推荐。各市科技局协调相关部门,对发榜方所提供材料 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分别在“信用中国”、“信用 安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申报单位信用情况进行 核查,出具书面审查推荐意见,于2021年6月24日17:30前完成 网上审核推荐工作,6月28日前将推荐文件和汇总表送至省政务中 心科技厅窗口。

3. 榜单发布。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对各市科技局推荐的项 目需求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论证,择优遴选出影响力大、公益性强、 应用面广的项目需求,经厅务会议审议后,通过厅门户网站、同心 科创工程、长三角创新挑战赛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发榜,招引揭榜 单位。

四、申报材料

发榜方在线填报以下材料:

1. 填报《安徽省2021年度省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类项目需求 申报书》(http: //kjgl. ahinfo. org. cn/egrantweb/ ) o

2. 发榜方2019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或超过 2%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企业2019年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研发费用为准,如企业有资本化费用须 另附证明;统计部门数据做重要参考)。

3. 提供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2020年新成立的单位,需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及研发费用明细 账。

五、 推荐名额

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需求征集推荐。每个市推荐不超过2 项,其中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3个市各增加1项,合肥综合 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城市合肥市再增加1项。

六、 支持方式

1. 成功揭榜并立项的项目,由省财政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 发榜方较高1000万元/项配套支持;对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 策》(皖政〔2017〕52号)规定加大支持的相关区域项目,支持资 金上浮20%。

2. 成功揭榜并立项的项目由所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并作为申 报省财政配套支持的条件之一。省财政支持资金、市县先行投入资 金、发榜方自筹资金比例和使用管理等,按照《安徽省科技重大专
项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 省财政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发榜方支付给揭榜单位的资金 总额以及申报省支持资金额度。

4. 发榜方支付给揭榜单位的首次资金拨付证明作为省财政支持 资金拨付的凭证之一。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