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解答专区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针对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申报正式启动,申报时间是2021年3月8日—4月9日,申报方式如下三项: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对照《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准备政策申报材料,然后登录开发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在“政策服务”栏目上选择申报条款,将所需附件材料打成一个压缩包上传到系统,提交完毕后等待审核(本次采取网上申报,不需要提交纸质版)。首次申报的企业需要先注册,实名认证通过后(一个工作日)方可进行政策申报。
2.压缩包内需包含所有应申报材料,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申报材料所列要求,以“申报政策第x条-企业简称-申报材料条目”格式(如:‘申报政策第3条第2小条-天星-①申请报告’,‘申报政策第3条第2小条-天星-全部盖章扫描件’)命名压缩包内的材料,以“申报政策第x条-企业简称”格式(如:‘申报政策第1条-新桥国际’)命名压缩包。
3.压缩包内需包含经申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手写签名的申请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资金承诺书彩色扫描件或照片,并以“申报政策第x条-企业简称-承诺书”格式命名,与其他应申报材料一起打包于压缩包内。
有以下任何情形则不能申请:
(一)当年企业出现1人(含)以上人员亡人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统计法》要求,应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未主动上报统计资料或迟报、漏报统计数据,以及未完整、及时地向区经贸局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
(三)发生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项目疑问及代理电话: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微信同号),欢迎咨询了解。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1.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外经贸企业或其他机构。
二、扶持政策
一条 项目落户奖。对2020年内新注册、落户的服务业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或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从2020年起连续3年按照其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的奖励)。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业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分别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按照个人薪资收入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较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商贸企业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多种方式开展促消费活动,从纳入统计、上台阶等方面给予企业政策资金支持。
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零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5亿元台阶,且增幅超过15%的,相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服务业企业(不含商贸流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5亿元台阶,且增幅超过15%的,相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增服务外包企业并产生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金额奖励和离岸执行金额奖励不重复享受,前两年执行金额和离岸执行金额保持增长)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且当年大数据产品(或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开发区内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9:00—22:00)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奖补。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较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主辅分离。对区内制造业企业新设立的研发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服务业企业,达到规模(限额)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较高不超过服务业企业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通过海关高级认证、一般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经开发区推荐并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认定为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或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星级旅游饭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成功创建市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农家乐的,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产业联动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采购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当年采购区内工业企业产品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缴纳税收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照当年采购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较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分别按照开发区科技创新、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执行。
第八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参展费用须在3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发生的认证、注册费用50%的补贴。单个项目费用发生金额须在5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25%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较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
三、附则
1.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政策由经贸发展局、社会发展局、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4.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针对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申报正式启动,申报时间是2021年3月8日—4月9日,申报方式如下三项: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对照《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准备政策申报材料,然后登录开发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在“政策服务”栏目上选择申报条款,将所需附件材料打成一个压缩包上传到系统,提交完毕后等待审核(本次采取网上申报,不需要提交纸质版)。首次申报的企业需要先注册,实名认证通过后(一个工作日)方可进行政策申报。
2.压缩包内需包含所有应申报材料,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申报材料所列要求,以“申报政策第x条-企业简称-申报材料条目”格式(如:‘申报政策第3条第2小条-天星-①申请报告’,‘申报政策第3条第2小条-天星-全部盖章扫描件’)命名压缩包内的材料,以“申报政策第x条-企业简称”格式(如:‘申报政策第1条-新桥国际’)命名压缩包。
3.压缩包内需包含经申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手写签名的申请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资金承诺书彩色扫描件或照片,并以“申报政策第x条-企业简称-承诺书”格式命名,与其他应申报材料一起打包于压缩包内。
有以下任何情形则不能申请:
(一)当年企业出现1人(含)以上人员亡人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统计法》要求,应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未主动上报统计资料或迟报、漏报统计数据,以及未完整、及时地向区经贸局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
(三)发生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项目疑问及代理电话: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微信同号),欢迎咨询了解。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1.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外经贸企业或其他机构。
二、扶持政策
一条 项目落户奖。对2020年内新注册、落户的服务业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或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从2020年起连续3年按照其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的奖励)。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业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分别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按照个人薪资收入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较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商贸企业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多种方式开展促消费活动,从纳入统计、上台阶等方面给予企业政策资金支持。
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零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5亿元台阶,且增幅超过15%的,相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服务业企业(不含商贸流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5亿元台阶,且增幅超过15%的,相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增服务外包企业并产生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金额奖励和离岸执行金额奖励不重复享受,前两年执行金额和离岸执行金额保持增长)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且当年大数据产品(或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开发区内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9:00—22:00)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奖补。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较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主辅分离。对区内制造业企业新设立的研发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服务业企业,达到规模(限额)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较高不超过服务业企业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通过海关高级认证、一般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经开发区推荐并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认定为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或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星级旅游饭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成功创建市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农家乐的,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产业联动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采购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当年采购区内工业企业产品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缴纳税收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照当年采购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较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分别按照开发区科技创新、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执行。
第八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参展费用须在3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发生的认证、注册费用50%的补贴。单个项目费用发生金额须在5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25%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较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
三、附则
1.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政策由经贸发展局、社会发展局、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4.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