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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2023年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范围、标准和申报条件、材料要求汇总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6/5     浏览次数:    
  为方便各企业单位了解2023年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范围、标准和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内容,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申报问题,或是想要了解更多政策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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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经济转型发展的核心动力,推动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要求,结合泸州市科技创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企业自有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委托或合作开发成果转化项目、企业购买引进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以及新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平台项目)。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科学评审、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议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所支持项目,按程序报批执行。

  第六条 泸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科技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划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后补助方式支持。即申报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化成功并取得良好效益后,提交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申报书,经专家评审、考察后,择优给予资金补助,不再签订任务书和不进行项目验收,后补助资金由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用于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九条 区(园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挖掘项目、组织申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支持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支持范围: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白酒(食品)、电子信息(数字经济)、装备制造、现代医药、能源化工、纺织新材料和绿色建材等重点工业产业成果转化,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提升发展。

  第十一条 申报转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泸州市辖区范围内(扩权县除外)企业,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诚信守法、无不良记录。

  (二)所转化的科技成果应是近5年内(生物医药成果可放宽至8年)企业自主研发、委托或合作开发、购买引进获得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合法,未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具体形式包括: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际PCT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或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

  (三)科技成果经企业在泸州转化应用后,已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委托或合作开发获得的科技成果,上年该项成果产品(技术)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新增利税500万元(含)以上,近3年(生物医药成果可放宽至5年)投入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超过500万元(不含生产性成本);一般项目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委托或合作开发、购买引进获得的科技成果,上年该项成果产品(技术)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新增利税50万元(含)以上,近3年(生物医药成果可放宽至5年)投入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超过100万元(不含生产性成本)。

  第十二条 申报平台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泸州市辖区范围内(扩权县除外)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单位运营正常、诚信守法、无不良记录。

  (二)平台项目须是新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或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有明确、量化的绩效目标,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良好,未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分重大平台项目、重点平台项目和一般平台项目,其中重大平台项目建设资金超过1000万元,重点平台项目建设资金超过500万元,一般平台项目建设资金超过200万元。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落户泸州,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其中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上年度促成泸州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少于10项,促成技术合同登记额超过1亿元;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上年度促成泸州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少于20项,促成技术合同登记额超过5亿元。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

  (一)转化项目。

1.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成果技术水平、投入转化资金、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专家评审、考察后综合评分(满分100分),分A(优秀,综合得分≥80分)、B(良好,综合得分<80分且≥70分)、C(较好,综合得分<70分且≥60分)三类进行补助。A类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B类每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C类每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一般项目:根据项目成果技术水平、投入转化资金、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专家评审、考察后综合评分(满分100分),分A(优秀,综合得分≥80分)、B(良好,综合得分<80分且≥70 分)、C(较好,综合得分<70 分且≥60分)三类进行补助。A类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B类每项补助不超过30万元,C类每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平台项目: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成效、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专家评审、考察后综合评分,新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分重大平台项目、重点平台项目和一般平台项目,重大平台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重点平台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一般平台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进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的,经综合评估后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后补助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实施

  第十四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每年根据泸州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申报时间和要求。

  第十五条 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一)申报单位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期间的年度财务报表,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申报时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的专项材料。

1.转化项目

①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申报书;

②转化项目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材料;

③科技成果相关材料(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新药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科技获奖证书及科技成果验收报告、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

④特殊行业须提供符合该行业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资质证书、产品认证、市场准入证明、安全检测报告、环评报告或文件等)。

2.平台项目

①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后补助申报书;

②平台项目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材料;

③平台项目建设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成效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财务纠纷,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指各区(园区)科技与财政主管部门、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可直接申报。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考察。经综合评定后,市科技和人才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建议,并进行为期 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拨付。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序规范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把已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产业化示范或推广,从而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并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通过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技术服务成效。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引导撬动作用,鼓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配套支持,强化绩效监控、管理和评价。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逐级问责,对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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