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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创建实施方案(2023-2025)征求意见稿申请条件要求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6/6     浏览次数:    
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关于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创建实施方案(2023-2025)申请条件要求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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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合肥市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以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为方向,以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核心,以实施节能降碳项目为抓手,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持续降低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

二、创建原则

市场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积极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企业积极作为,持续提升节能降碳水平。

系统谋划,示范引领。积极对接国家、省、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建立零碳示范工厂创建工作和评价体系,鼓励节能降碳工作基础好、潜力大的企业先行先试,积累创建经验,加大推广力度,形成重点突出、有序推进、整体提升的示范引领效应。

科技引领,数字赋能。注重基础创新,打造协同创新平台,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扩大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装备产品等要素供给,推进重大节能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强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绿色低碳领域的创新应用,以数字化智能化赋能工业绿色发展。

透明公开,程序规范。严格组织实施流程,加强监督管理,杜绝数据造假和“运动式”减碳,创建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着力化解工业降碳过程中的各类风险隐患,确保创建和评价工作客观有序。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明显成效,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培育一批绿色低碳发展典型,并在全市工业领域大力推广。到2025年底,工业用能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主要工业产品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零碳理念深入人心,能源配置更加合理,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力争创建10个左右零碳示范工厂。

四、创建要求

(一)基本要求

1.企业依法设立并在合肥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企业主要管理者高度重视绿色低碳发展,内部设有专门机构,负责零碳示范工厂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3.企业制定了零碳示范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及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4.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

5.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成立以来算)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零碳示范工厂: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

(2)不遵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和标准,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的。

(3)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污染、质量等事故的。

(4)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工厂和零碳示范工厂名单的。

(5)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节能监察整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指标要求

评价指标要求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满分100分。零碳示范工厂必须满足各项必选要求,可选要求按照工厂满足程度在0分到满分中取值,最后按照权重汇总得分。具体参见《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评价指标体系》。

五、组织实施

(一)工作职责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创建、评价和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零碳示范工厂的培育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零碳示范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开展本区域零碳示范工厂评价工作。企业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零碳示范工厂创建和评价工作。

(二)评价程序

1.开展培育。申报企业每年年初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列入当地培育计划。

2.自主创建。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我评价,编制《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程序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评价过程中如存在

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3.初审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的企业,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

4.评审公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审核意见。经审查,符合零碳示范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名单公开发布,并向社会宣传推广。

六、监督管理

(一)动态管理

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当年零碳示范工厂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填报动态管理表,并书面报告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汇总企业动态管理表,总结当年本地区零碳示范工厂建设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撤销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资格:

1.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2.复核结果不再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

3.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4.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5.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的;

6.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7.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一般要求的。

被撤销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撤销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名称变更

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所在企业如发生更名,应在年度动态管理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动态管理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复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变更名称的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建立责任明确、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把创建零碳示范工厂作为本地区碳达峰重点实施路径加以推进,加强对入选零碳示范工厂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要明确任务,切实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完善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节能降碳项目建设。加强结果运用,对入选零碳示范工厂企业,在申报工业绿色发展等财政资金中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支持发展零碳示范工厂的财政和金融鼓励政策。

(三)创新服务模式。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为企业创建零碳示范工厂提供技术咨询、过程指导和指标评价工作。强化低碳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本地绿色低碳服务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服务模式。

(四)加大宣传推广。依托自媒体、互联网等信息化平台,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六五环境日,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培训,培养工业企业碳排放管理责任意识,总结推广一批零碳示范工厂经验做法。鼓励入选零碳示范工厂的企业组织碳减排相关公众开放日活动,引导建立全社会绿色生产消费模式,为工业绿色低碳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合肥市零碳示范工厂评价指标体系

一、总则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ISO 14064-1《温室气体 第一部分 组织层面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ISO 14067《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

PAS 2050《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

PAS 2060《碳中和证明规范》

GB/T 32150-2015《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3760-2017《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通用要求》

GB/T 24040-2008《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原则与框架》

GB/T 24044-2008《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要求与指南》

GB/T 29115-2012《工业企业节约原材料评价导则》

GB/T 29116-2012《工业企业原材料消耗计算通则》

GB/T 13234-2018《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 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

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4256-2009《产品生态设计通则》

GB/T 32161-2015《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

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36132-2018《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T/CECA-G 0171-2022《零碳工厂评价规范》

(二)零碳示范工厂

零碳工厂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内,在一定时间(通常以年度为单位)生产、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按照二氧化碳当量计算),在尽可能自主减排基础上,剩余部分排放量由核算边界外减排项目清除或相应数量碳信用抵消的工厂。零碳示范工厂是指在零碳工厂实施过程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工厂。

(三)温室气体

本指标体系中的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与三氟化氮(NF3)。

二、评价指标

零碳示范工厂的具体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要求两部分。基本要求是零碳示范工厂的前提,所列指标应当全部满足,只对指标符合性进行说明和判定,不打分。评价指标要求

2中的必选要求是工厂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评价指标要求中的可选要求是希望工厂努力达到的提高性要求,必选要求和可选要求总计满分100分。自评价得分和第三方评价得分原则上均不低于8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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