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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咸宁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时间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6/8     浏览次数:    
2023年咸宁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内容如下,咸宁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欢迎致电咨询。

2023年咸宁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内容如下,咸宁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欢迎致电咨询。

政策咨询热线:15855199550或19855109130(v同)

一、计划项目类别

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二、申报条件

1.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咸宁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各类失信黑名单。

2. 项目申报单位注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前,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资信度高,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能提供相应的配套和支撑条件。

3. 承担单位的研发经费投入要符合指南有关要求。

4. 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1965年7月1日以后出生,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任务,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5. 符合申报指南(见附件1)中的重点支持方向。

三、申报要求

1. 同一申请人在本年度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前三名)只能申报1个项目。

2. 在项目执行期内尚未验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第一名)不得作为项目组第一名申报本次计划;逾期未验收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前三名)不得参与申报本次计划。

3. 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没有按照管理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执行情况不好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

4. 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强度为:研究与开发专项重点项目为50万元,一般项目为30万元/项,市科技局将按照项目类别分别评审和立项。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据实申报,合理可行。财政资金应专款专用,符合相关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咸政发[2023]3号)精神,市级科技项目支持资金按照市级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1:1比例共担,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要做好资金配套工作,并提供资金配套承诺函。

5. 项目申报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填写《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并作为第一附件。项目一经立项,技术、成果、效益等主要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得修改调整。申报项目和内容不得涉密。

6. 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并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劳务费”科目对科研助理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据实列支。

7. 项目实施截止日期统一填写为2025年6月30日。

8. 鼓励高校和企业联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联合光谷科创大走廊范围内高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的项目,不受理指南范围之外的项目。

9. 申报书封面请注明申报类别(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不支持两种类别同时申报,不支持跨类别评审、立项。

10. 申报项目除符合上述申报要求外,还须符合各领域指南中的具体申报要求。

11. 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并以项目任务书进行验收。

四、申报流程

1. 项目申报。采取无纸化申报方式,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登录“咸宁市科技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并上传申报书封面(盖章)、申报书正文以及相关附件材料。新单位注册按照网站指引进行。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18:00。网上申报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要提供一份正本申报材料交市科技局有关科室存档备查。

2. 项目推荐。

市直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所属科研人员申报的项目,自行推荐;推荐单位认真遴选审查后,登录“咸宁市科技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推荐,向市科技局受理科室报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推荐函和汇总表(见附件5)以彩色扫描件上传。

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所属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地方科经局作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统一推荐,向市科技局受理科室报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推荐函和汇总表(见附件5),由各受理科室代为进行网上推荐。

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日18:00。

五、申报材料

1. 登录“咸宁市科技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写申报书(见附件2)。

2. 申报单位法人执照,及资质证明(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查询截图等)。

3. 项目申报和参与单位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模块,输入单位名称进行查询生成的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信息报告生成日期需在申请提交前15日内)。

4. 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单位为企业时必须提供)。

5. 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内设的研发部门,或依托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证明材料,如享受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税收优惠确认单,能够证明研发费支出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交统计部门的《科技项目情况表》等相关材料。

6. 近三年与项目相关的专利证书、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奖励证书、技术标准、成果证明等材料;高校院所牵头申报的,还须提供技术合同、专利转让等相关材料。涉及动物实验及临床研究项目的,须提供伦理审查委员会意见。

7. 项目负责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其人事部门盖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件、证书等。

8. 采取联合申报方式的,应提供合作协议书(加盖所有参与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注明各方研究任务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9.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包括项目牵头和参与单位),须提供自筹经费投入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

10. 申报单位须填写《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绩效表》(见附件3),并作为附件。

11. 各领域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其他附件。

以上须在“咸宁市科技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其中,须手写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要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复印件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上传彩色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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