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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项目申报通知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征集2024年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技术需求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0/26     浏览次数:    
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推动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根据《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开展2024年湖南湘江新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技术需求的征集工作。

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推动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根据《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开展2024年湖南湘江新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技术需求的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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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集范围
此次征集的“揭榜挂帅”技术需求是指企业自身无法解决,需外部科研团队帮助攻克的“卡脖子”技术难题。提出的需求应聚焦落实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战略任务,以及解决构建创新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所面临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围绕功率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自主可控和高性能计算机、高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智能制造、北斗、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含器械)等重点领域开展征集。
二、征集方式
为了落实保密工作要求,此次征集采用纸质材料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将盖章版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送至湖南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高新技术发展处(同步拷贝申报材料电子版)。
申报材料包含:《湖南湘江新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需求表》、营业执照、上年度审计报告(特殊情况可提供承诺函)、上年度研发投入证明材料、诚信承诺书以及与征集需求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材料等。
三、技术需求单位要求
提出技术需求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2000万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或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鼓励符合以上条件的产业链“链主”企业联合链上企业提出技术需求。
2.提出的技术需求是自身无法解决的,且自身以及自身的关联机构不得作为揭榜单位。
3.具有参与项目实施,以及科技成果在新区落地转化的资金和配套条件。
4.需承诺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含财政资金),并接受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评估。
5.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能清楚描述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揭榜单位需具备的条件等,敏感行业项目不参与征集。
四、截止时间
技术需求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17:00。
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 三高四新 ”美好蓝图,推动以企业主导的  产学研深度融合 , 加快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 , 形成 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引领支撑高端产业新区、前  沿创新新区建设,助力长沙打造全球研发中心城市,根据《长沙  市“揭榜挂帅 ”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科发〔2022〕31 号)、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  的若干政策》(湘新管发〔2023〕5 号) 等文件精神 , 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 ”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 ”),是指由湖南湘江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瞄准重点产业领域最 为紧迫的科学问题 、最为关键的技术难题 , 以“揭榜挂帅 ”为组 织方式开展的技术攻关项目,不包括已有类似专利直接在新区转
化项目。
第三条   湖南湘江新区每年支持项目不超过 10 个 ,每个项
目实施周期原则为 2 年 , 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
第四条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新区管委 会 ”)是项目的主管单位,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以下简称“科 创产业局 ”)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资金拨付 、验收评估和 监督管理等,新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园区、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企业等协同配合。
第五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相关方包括技术需求单位、揭榜单
位、科技服务机构 、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第六条   技术需求单位作为技术难题和技术需求的提出方, 其职责包括:针对湖南湘江新区年度重点攻关领域,提出实现国 产替代、填补国内或行业空白、解决制约新区产业发展的关键技 术难题;获得立项支持后,应与揭榜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落 实配套资金(自筹部分),参与项目实施 ,主动承接项目产生的 科技成果在新区的转化工作。承诺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含财政资
金) ,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评估。
第七条   揭榜单位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其职责包括:组织编 写技术攻关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揭榜任务书 实施进度完成技术攻关揭榜任务,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等情况,如实提
供相关数据和资料;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含财政资金),接受监督 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评估等。项目执行期满前 1 个月,按规定提
出项目验收申请 ,并负责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在新区转化。
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科创产业局委托,参与  “ 揭 榜挂帅 ” 项目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其职责包括:根据委托和自身 法定职责,公开 、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 ;客观 、及时地反映项 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接受科创产业局的工作指导和监
督等。
第九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科创产业局、科技服务机 构聘请或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 。其职责包括:根据科 创产业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要求和有关规定,独立 、客观 、公正地 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对评审或咨询意见负责,并严格
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十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 , 主要包括需求征集 、榜单遴选、
榜单发布、揭榜选帅、审议公示 、立项实施、验收管理等环节。
第十一条   需求征集。每年发布需求征集通知,征集新区范 围内企业自身无法解决,对关键核心技术 、关键零部件 、关键材 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需外部科研团队帮助攻克的“ 卡脖 子 ”技术难题 ,且技术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新区企业推广应用,
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链企业创新发展的
技术需求 。技术需求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在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新区重点发展 产业领域 , 且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 2000 万的高新技术企业(以 下简称“高企 ”)或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 5000 万元的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鼓励符合以上条件的产业链“链主 ”企业联合链上企业
提出技术需求。
( 二 )提出的技术需求是自身无法解决的,且自身以及自身
的关联机构不得作为揭榜单位。
(三)具有参与项目实施及科技成果在新区落地转化的资金
和配套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 ,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清楚描述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 、时限
要求 、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揭榜单位需具备的条件等。
第十二条   榜单遴选。科创产业局组织专家对当年征集的需 求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关键
核心技术。
( 一 )形式审查。科创产业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技术需求
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 并对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查新查重。
( 二 )专家论证 。形式审查后,组织行业专家对技术需求的
必要性、领先性、创新性进行论证。
(三)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论证结果,从运营状况、项目基础、
条件准备(含自筹资金)等方面对技术需求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榜单发布。科创产业局综合专家论证意见、现场 考察情况,提出榜单遴选建议,报请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通
过召开新闻发布会 、 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揭榜选帅。科创产业局综合发布的榜单、前置审 查情况以及专家论证意见,组织技术需求单位与揭榜单位达成合
作意向 ,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 一 )申请揭榜 。由揭榜单位根据榜单要求提交揭榜申请材 料 。除技术需求单位提出特定条件外,提交申请的揭榜单位应具
备以下条件:
1.  揭榜单位应为独立法人 , 包括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 、新 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鼓励产学研科研力 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联合揭榜的各方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
项目资金使用、权利责任等。
2.  揭榜单位对发布的榜单具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 纠纷(不包括可直接转化的专利), 或在本领域具有相当的研究
基础 ;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  揭榜单位为企业的 , 须有充足的研发投入 、 良好的科研 条件 , 上年研究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5% ;具有成果转化 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技术需求单位完成技术应用
落地实施。
4.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
鼓励两院院士 、 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 、外国 A 类高端人才等国
内外高层次人才牵头领衔承担揭榜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科研道德 和社会诚信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在项目实施
期间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 , 不得挂名申报。
5.  揭榜单位 、项目负责人与技术需求单位不存在关联关系。
( 二 )前置审查。科创产业局或科创产业局委托的科技服务 机构单位对揭榜单位进行前置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符
合揭榜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会商论证 。科创产业局组织专家 、技术需求单位共同
对揭榜单位的项目申请书 、项目执行方案等进行评审论证。
(四)签订合同。技术需求单位与揭榜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 同 , 明确合作内容、交付标的、考核指标、交付时限、付款金额
及方式、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等。
第十五条   审议公示。科创产业局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情 况,提出揭榜立项建议,报请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将拟立项 项目在新区官网进行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 ,由 科创产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新区管委会
审定。
第十六条   立项实施。公示无异议的 ,由科创产业局下达立 项通知书。技术需求单位和揭榜单位均需书面承诺,并作为联合 承担单位与科创产业局签订项目任务书,约定具体任务、预期目
标、执行进度、财政补助资金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
考核指标等重要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支持方式与金额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拨付给技术需求单位。每个项目按不超  过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技术需求单位自筹)的 25%,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的标准进行资金支持,特别重大的项目报请新区管委会  同意后 , 最高可补助 1000 万元(特别重大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  过立项总数的 30%)。对于同一项目,已有省市配套资金支持的,
新区本级不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采用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在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技术需求单位应先向揭榜单位支付不低于项 目合同额的 20% , 新区当年按前资助方式拨付 20%(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 后续资金根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按后补助方式支 持,第一次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 10%,第二次中期评估合格后拨 付 30% , 任务书执行期到期验收合格后拨付 40% 。项目实施过 程中,如涉及变更,在确保现有任务指标不下降的前提下,新增
资金部分由项目方自行承担 , 新区不新增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中期评估采取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中期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以此作为财政补助资金拨
付的重要依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中期评估不合格:
( 一 )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
( 二 )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研究和开发过程产生纠纷无法解决。
(四)项目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五)揭榜单位存在经营困难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 负责人、首席专家进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项目负责人、研发团队主要人员发生科研诚信、影响亲清新
型政商关系构建、不当言论引发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的。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由科创产业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  专家和技术需求方召开现场验收会。根据项目任务书各项任务的  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项目执行期满,任务总  进度未达到 85% , 或出现中期评估不合格情形中( 二 )、(三)、
(四)、(五)、(六) 情形的 , 为验收不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强化诚信管理。技术需求单位、揭榜单位应本 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项目申报进行信用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 查实弄虚作假或串通控榜等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终止,按照相关  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将主责方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涉 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主观故意行为 导致项目终止的主责方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或
推荐申报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强化过程管理。科创产业局按照项目任务书进  度安排及时跟进项目资金到位、项目执行进展等情况,确保项目  顺利实施。技术需求单位、揭榜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向  科创产业局报告项目重大进展和重大变更等情况。中期评估不合  格的,须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延期或终止项目实施,延期  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
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项目终止。
第二十三条   强化验收管理。揭榜单位须于项目执行期满前 1 个月提出验收申请 ,提前完成揭榜任务的可以申请提前验收, 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项目终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经新区管 委会同意,可在 6 个月内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
验收或 6 个月内未申请第二次验收的 ,视为项目终止。
第二十四条   强化资金管理 。规范使用项目资金,按照“谁 出资 、谁监管 ”的原则和相关管理办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到 专款专用,做好财政绩效评价。未通过中期评估 、验收不合格或 执行期内项目终止的,不予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经新区管委
会同意项目延期执行的 ,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时间相应顺延。
执行期内项目终止的,由科创产业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 技术 、财务 、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技术需求 单位或揭榜单位在遵守相关规定前提下,经审查论证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客观因素等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 , 报请新区管委会同意
后 ,由科创产业局收回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剩余部分 。因技术 需求单位或揭榜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未遵守相关规定、出 现科研失信等情形导致项目终止的,报请新区管委会同意后 ,由
科创产业局收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强化保密管理 。技术需求涉及企业商业机密 的,严禁非必要接触人员参与项目流程,具体参与人员必须签订 保密承诺书,不得因人为原因造成项目涉密内容外泄。揭榜申请
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涉密内容。
第六章  改革探索
第二十六条   探索试行 “赛马 ” 制。对同 一榜单,在揭榜时 具有多个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方案,由科创产业局会商技术需求 单位,并报请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择优选择不超过 2 个揭榜方案
采取 “赛马制 ” 的方式并行立项支持、并行攻关。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最终用户委员会、投资机构委员会。 通过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风投机构等组建  最终用户委员会、投资机构委员会 ,全程参与项目的需求征集、
榜单凝练、立项评审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 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 自 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试行 , 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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