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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项目申报通知

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1/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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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劳务品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实施强县工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0部门关于加强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2〕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企业,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雇佣、培训、输送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的企业。

第三条  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注重业绩突出、行业领先、示范带动、社会公认、诚信守法。

第四条  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每次认定20个。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为湖北省劳务品牌的领军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3年以上,且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对应的劳务品牌已纳入湖北省重点劳务品牌资源库。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劳动用工规范;遵纪守法,近3年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3积极推动相应劳务品牌建设,具有较强的带动就业创业效应上年度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

4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作用,在其所属劳务品牌领域、行业或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

5注重企业文化和品牌建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助力强县工程和加快建设湖北省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工作。

(二)各类企业对应条件

1种植养殖类: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制造类: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建筑类: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4餐饮类: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5居民服务类:上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6文旅类:上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按照企业申报、县级初评、市级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研究确定等程序产生。在推荐、评审等环节落实人员回避制度。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县(市、区)人社局申报。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所在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县级初评。县(市、区)人社局对照《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考评表》(见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评并实地考核,择优向市(州)人社局推荐。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直接向省人社厅推荐。

(三)市级推荐。市(州)人社局对照《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考评表》对申报的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进行实地考评,择优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将推荐函、附件1、附件2及相关佐证资料报送省人社厅。

(四)专家评审。省人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核,并从湖北省劳务品牌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通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候选企业名单。

(五)社会公示。省人社厅将拟认定的领军企业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研究确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被认定为领军企业的,发文公布,并颁授牌匾。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按规定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领军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八条  对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在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劳务品牌展示交流等重大活动。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军企业申报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对获得的一次性奖补资金予以追回,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对推荐认定环节中,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情形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条 对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1次复核,复核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通过定期和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本地省级劳务品牌领军企业的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省级劳务品牌领军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并收回牌匾:

(一)已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自动放弃省级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资格的。

(三)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审计检查、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不能按期整改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门管理指导的。

(四)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违法经营行为、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且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取消省级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资格的情形。

上述情节严重的,追回奖补资金,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省人社厅定期通过自评、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作为政策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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