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陕西省各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奖励补助汇编及认定条件、流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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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奖励补助汇编(仅供参考,详情请参考当地公告,或者免费咨询小编)
西安市
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支持经费可用于工程中心的平台建设、研发投入、项目孵化等。
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的,按国家级200万、省级100万元给予专项经费奖励。
宝鸡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 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共性技术研发平台, 分别 给予国家级 100万元 、 省级 50万元 一 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 众创空间 , 分别给予国家级 30万元 、省级 20万元 一 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西咸新区
对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铜川市(2019年发布)
对由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带项目、带成果到铜川创办企业,经认定,按照经营规模给予一次性50万至100万元支持。对由省级重点人才带项目、带成果到铜川创办企业,经认定,按照经营规模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
对于同意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应给予工程技术中心专项经费支持,主要用于科研活动和设备购置。
延安市
第二十三条 依据工程技术中心评估结果,对于新认定首次进行评估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市科技局将分别给予一定经费的奖励,对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的工程技术中心,仅奖励优秀等次,主要用于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补助和科研活动。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要求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的收益,可补充用作建设,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留一定比例用于工程中心仪器设备的添置,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等。
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强和规范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陕西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陕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充分发挥陕西雄厚的科教资源优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机构及高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推进技术转移和扩散;
(三)聚集优势资源,整合相关创新要素,创立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持续不断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加强创新资源协同共享。
(一)鼓励工程中心开展区域协同互动,支持依托工程中心建设离岸孵化中心、飞地转化基地,推进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建设。
(二)鼓励工程中心联合共建,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环节,倡导边建设边创新早出成果,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研发测试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
(三)鼓励中央在陕单位联合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工程中心,推动中央创新资源支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程中心有关政策办法,研究领域布局,组织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基地)发展改革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在陕单位,省属企业(集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部门)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相关领域、行业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突出的科研特色和业绩。近几年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省部级各项科研任务;在国内、省内同行中具有学术和技术优势。
(三)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具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研发试验设施和部分装备,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其中,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200万元。总人数不低于30人,正高级技术带头人不少于2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不低于20人。承担过省级以上研发计划、重大项目及行业标准不低于3项。
(四)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将通过初审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一式三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评审。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组建方案。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特别是对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典型范例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组建可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模式,组建期限一般控制在两年以内。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正式核定为“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的,可撤销组建批复。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由申报单位直接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可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每年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每三年对工程中心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按照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期内工作总结》、《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正式报送;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价报告,审核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间为中等。
(四)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3.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4.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优秀、良好的工程中心在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方面择优支持。对于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的工程中心,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一年。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中心,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案,如出现中心主要任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撤销工程中心资格,再次组建需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陕发改高技〔2008〕153号)、《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估办法》(陕发改高技〔2010〕13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