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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中心!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申报条件及相关内容梳理
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申报条件及相关内容梳理如下,湖北省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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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规范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建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以下简称培育中心),是指以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为主体,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产学研用服”相结合的稳定合作机制,将创新成果转化成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专利或专利组合的创新载体。
第三条培育中心所涉产业领域原则上须符合湖北省现代产业体系范畴。
第四条省知识产权局围绕国家和湖北省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部署、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聚焦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领域,组织开展培育中心的申报、管理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培育中心的规划布局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培育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工作方案和申报指南,组织培育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下达专项资金;
(三)批准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四)指导和监督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组织开展检查、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宣传,总结推广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的典型经验;
(六)推进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培育中心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培育中心的检查、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牵头建设培育中心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单位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培育中心工作机构,并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培育中心有序运行;
(二)建立完善产、学、研、用、服多方合作培育高价值专利的工作机制,建立并运行符合产业特点和创新规律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按照任务书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工作。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八条培育中心申报采取“揭榜挂帅”组织方式。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及全省创新优势领域,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产业、技术领域进行发榜,明确培育中心的重点建设领域和建设需求。
第九条揭榜主体须是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鼓励揭榜主体与省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研发机构和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第十条揭榜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技术领域须符合发榜要求的产业、技术领域;
(二)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拥有与该领域相关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或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者正在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研发投入稳定;
(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基础良好;
(五)无严重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
(六)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较强的协同创新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各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逐级审核推荐。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并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省知识产权局与中榜单位签订培育中心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内容、考核指标、建设期限、经费使用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培育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为3年,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成立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议事机构,负责信息平台建设、专利布局、研发方向确定、发明披露审查等重大事务的决策协商,协调合作各方人员、研发、信息等资源投入,努力实现开放共享、持续发展。
(二)开展高价值专利前瞻布局。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开展专利导航,研判产业专利布局和竞争格局,预测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梳理影响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确立关键技术的研发策略和路径。围绕创新成果研究确定专利申请和布局策略。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高质量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三)推动专利转化运用。建立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通过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方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推动以高价值专利为基础参与制定各类标准。
(四)建立产业链知识产权联盟。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或其他联合体,探索组建专利池,共同推进产业关键技术的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四条培育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培育中心运行总体情况、任务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培育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经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培育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制度。省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培育中心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以建设方案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实际运行的客观数据为主要依据,重点评价培育中心运行管理、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经费使用是否合规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经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下列处理:
(一)评价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给予一定金额的经费支持;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未完成评价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其培育中心称号,追回财政资金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培育中心统一命名为“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