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项目申报通知
关于合肥高新区开展2023年第二批年度规上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年度和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23〕36号)相关要求,我区第二批年度规上企业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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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1.规模以上工业:年营业收入、工业总产值、应税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5.建筑企业:工商注册在高新区具有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资质,且稳定持续经营能力的法人建筑企业。
二、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附件1)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工业企业:详见附件2—规上工业申报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2.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详见附件3—批零住餐申报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3.服务业企业:截至申报期23年1-10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不一致需要提供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的《服务业新增入库企业主要业务活动说明——服务业》(详见附件4)。
4.建筑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施工合同、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详见附件5)。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1.申报时间:请各申报企业于2024年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报送至高新区统计中心。
2.材料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的电子版材料必须是JPG格式,且材料的每张图片都要小于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