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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地区项目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六安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16     浏览次数:    

根据《六安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六科成〔20232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开展2024年六安市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六安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申报条件

 

申报研发中心的企业需满足《工作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附件1)。优先支持原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照要求转建市级企业研发中心。

 

二、申报流程

 

1.企业申请。企业按照要求填写《六安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附件2),并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推荐。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科技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申报资格,依据《工作指引》对企业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场地设备、自主知识产权、财务运行情况、是否重复建设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有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等),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后,择优于229日前将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报告、申报单位情况审核表(附件3)(纸质版一式1份)、六安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份,封面加盖依托单位和各县区归口管理单位公章)正式报送至市科技局。

 

3.复核备案。市科技局对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的研发中心推荐名单开展随机抽查复核,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正式备案。

 

三、申报材料

 

1.六安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

 

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107-1表)、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表)以及企业上一年度的“工业B103表”等企业营业收入证明。

 

四、有关事项

 

1.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编写申报资料、提供佐证材料和情况说明,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2.申报不设限额指标,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把好审核关,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工作,严格按照组建条件择优推荐。

 

3.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发改、经信部门,对拟推荐的研发中心与现有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进行查重。查重情况及放宽条件情况需在备案报告行文中一并说明。

附件1六安市企业研发中心组建条件

组建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六安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以下要求:

1.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2.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且不低于300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且不低于200万元。

4.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三)拥有相对集中的挂牌办公和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原值不低于150万元(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四)研发中心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

(五)依托单位在近三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2.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六)研发中心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七)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心建设运行资金的能力,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行。

(八)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承担过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的,相关组建条件可适当放宽。

(九)对依托单位已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的,不需要再认定为市级研发中心。对依托单位已获得市级研发平台认定的,原则上不再认定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支持原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照要求申报转建市级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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