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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各区县省级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励补贴和申报流程、时间方式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19     浏览次数:    
目前,省级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和第一批、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正在申报中!本文将为大家具体说说十堰市省级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励补贴和申报流程、时间方式等内容,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各地需要具体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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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省级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期满三年首次通过复核的,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在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研发经费超出上年度部分给予补助。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或牵头申报的科技研发、重大成果转化等创新类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省级技改补助项目,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上市“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库,开展上市梯次培育和分类指导,全面落实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申报各类人才项目,落实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的各项奖励措施。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个由企业自主认定、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骨千人才奖励名额,以上年度个人在本企业薪酬收入的5%分三年发放补贴,第1年发放1%,第2年发放2%,第3年发放2%,实施奖补时人员已离职的不予补贴。

 十堰市省级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要求

  (一)有效期内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湖北省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湖北省第一、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原湖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出复核申请。

  (二)申请企业需符合《实施细则》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关认定标准,相关指标需按《实施细则》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严格把握。

  (三)属于省经信厅正式公布的第一、二、三、四、五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可提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简单更名申请。具体要求见附件1,请有关企业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简单更名申请表》。

  (四)经市州经信部门同意,针对在申报截止日期不能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企业,在“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中 “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各项指标可再向前推一个年度数据,但需市州经信部门在来函中说明具体原因,并于当年4月30日前将新的申报数据和佐证材料上传系统,纸质申报资料报各级经信部门备案。

  (五)对于工信部已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推荐申请湖北省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六)各市州经信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把关,加强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为牵引,带动中小企业“质”的全面有效提升。

  十堰市省级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流程

  (一)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审核

  推荐和初核。市州经信部门负责组织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初核和推荐工作,择优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初审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

  审核公示。我厅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各市州推荐的企业名单汇总后,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的标准开展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拟认定的湖北省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二)第一、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复核

  推荐和复核。市州经信部门组织第一、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填写复核申请书,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复核材料要求。要坚持严标准、进行严把关,通过现场调研与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逐一审查、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对于未推荐的第一、二批复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也需说明原因。

  审核公示。省经信厅组织专家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的标准对各地复核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复核拟通过的第一、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进行公示。为加强政策衔接,在正式复核通过名单印发前,原第一、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依然有效;名单印发后,原第一、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自动失效,以该名单内企业为准。

  十堰市省级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时间方式

  (一)申报方式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企业通过培育平台完成相关资料填报,从培育平台系统导出第六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或第一批、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书,相关申报数据线上与线下须保持一致。

  2.企业通过线上系统报送,线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2月29日。

  (二)报送方式

  1.请各市州经信部门于2024年3月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推荐文件及推荐汇总表、复核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申请书及佐证材料合订成册(一式一份)、复核申请书及佐证材料合订成册(一式一份),附件2、附件3可编辑的电子版发送邮箱,报送至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发展处。

  2.按照《实施细则》要求,为形成与省级和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有机衔接的梯度培育,各市州请于2024年3月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函(附拟推荐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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