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4月28日 星期日,欢迎光临本站 

湖北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2024年武汉长江新区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及申请材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22     浏览次数:    
长江新区进一步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有关资金奖励补贴的条款整理如下,让我们了解一下具体内容,看完之后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长江新区进一步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有关资金奖励补贴的条款整理如下,让我们了解一下具体内容,看完之后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咨询热线:18709834578或18186061490(v同)

一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及申请材料

相关市场主体申请《若干措施》所涉奖励、补贴项目,须具备申请奖励、补贴的基本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细则所列明材料),按照对应标准享受奖励、补贴。

(一)落户奖励(不含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对多级地区总部,只奖励最高一级。

2.奖励标准: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 2%的比例,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下同)。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按照营运资金 2%的比例,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三年内按照 50%、30%、20%比例予以兑现。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开业批复文件

3)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4)最近一年的纳税凭证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办公用房奖励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对多级地区总部,只奖励最高一级。

2.奖励标准: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租金(不含物业、水电费用)60%的比例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办公用房的界定范围以监管部门对机构开业的批复文件为准。连续3年是指完成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备案在我区(从登记完成之日算起)且在我区申报纳税起算三年。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开业批复文件

3)购(租)办公用房的合同

4)付款凭证

(三)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壮大

1.奖励对象

本条款中各类金融机构包括:(1)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以上批准设立的总部金融机构和获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奖励标准

对于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经营发展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企业年度完税凭证和要求的其他材料。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以财政部门数据为准。分行、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机构如无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提供其他关于营业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贷款投放奖励

1.奖励对象:区内银行机构。

2.奖励标准:对当年新增区内中小科创企业贷款户数达到30户(包含首贷户数)及以上且新增区内中小科创企业贷款达到3亿元以上的区内银行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当年完税凭证、当年及上一年度中小科创企业贷款总户数、总额及明细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上市奖励

1.奖励对象: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在我区且在我区申报纳税的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交易所上市且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 80%以上投放在我区。营业执照的注册地迁入我区且在我区申报纳税的上市公司。

2.奖励标准:在沪深北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省市区合计最高不超过 1300 万元(其中省级不超过 500 万元;市区合计不超过 800 万元,按照 1:1 配套拨付)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

1)市级奖励分阶段拨付企业在境内上市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

第一阶段: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200万元,每家企业报辅奖励仅享受一次;

第二阶段:企业在湖北证监局完成辅导评估验收,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其首次申请上市发行材料的,奖励30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仅享受一次;

第三阶段: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等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奖励300万元。企业前期分阶段奖励合计未达到800万元的,在本阶段补齐奖励至8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境内上市企业奖励800 万元、境外上市企业奖励600万元,奖励不重复计算。企业境内外上市最高奖励800万元,若企业在境内、境外均实现上市,则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前期市区奖励基础上补足差额部分,奖励不重复计算。

2)省级奖励分阶段拨付企业在沪、深、北交所上市的,每家企业分阶段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一阶段:企业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并被受理的,奖励100万元;

第二阶段: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申报上市材料并经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受理的,奖励100万元;

第三阶段:企业成功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上市募集资金总额分档奖励,其中:0-2亿元(含)奖励100万元、2-4亿元(含)奖励150万元、4-6亿元(含)奖励200万元、6-8亿元(含)奖励250万元、8亿元以上奖励3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其他上市情形,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湖北证监局辅导备案,中国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以及批准企业上市的证明文件

3)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确认函及上市架构图

4)省市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挂牌奖励

1.新三板挂牌奖励

1)奖励对象: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在我区且在我区申报纳税,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企业后期成功转板或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按照上市标准补齐差额。

2)奖励标准:企业挂牌奖励100万元,进入创新层后再奖励100万元;对挂牌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企业挂牌的证明文件

2.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奖励

1)奖励对象:完成股份改制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我区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在我区办理注册登记且纳税满1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涉金融一般(严重)失信人名单;2022年以来至少有1个纳税年度在我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超过40万元。

2)奖励标准:企业基础挂牌奖励20万元(市区两级),区级追加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批准企业挂牌的证明文件完税凭证、在相应名单的证明文件、挂牌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奖励

1.奖励对象: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区的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

2.奖励标准:每年按照不超过项目到位资金 1%的比例,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同一笔融资只享受一次奖励。再融资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投资项目一致,且投资项目或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区,项目已完工投产(在本奖励政策失效或者废止前所投项目仍未完工投产,自政策失效或废止之日起一年内完工的,仍可申请奖励)。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主体及其关联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的部分不予奖励。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

③中国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企业再融资的证明文件

④投资项目资金到账凭证、企业验资报告、项目完工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基金落户奖励

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落户奖励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奖励标准: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的 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 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即财政出资指经市、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决策机构批复同意出资的财政资金,或经区政府批准由国有企业代为出资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③信用报告

④验资报告

⑤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⑥纳税证明

⑦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⑧承诺书

2.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

2)奖励标准:

①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我区的子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③信用报告

④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⑤验资报告

⑥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⑦托管账户证明材料,包含托管协议、托管资金到

账银行回单等

⑧纳税证明

⑨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⑩承诺书

3.股权投资奖励

1)奖励对象: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非上市企业或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

2)奖励标准: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1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区内科创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区内科创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③信用报告

④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含投资项目明细表、投资协议、打款回单等

⑤关于被投企业符合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的说明

⑥纳税证明

⑦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⑧承诺书

(九)科创金融创新载体奖励

1.奖励对象:金融领域的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研究机构。

2.奖励标准:金融领域的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研究机构落户长江新区,对国家级和省级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研究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证明文件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金融人才奖励

1)奖励对象: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纳税及统计等关系均在新区的金融机构任职的全职员工。

2)奖励标准:符合金融高端人才奖励标准的,按照《武汉长江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吸引集聚创新创业人才逐梦新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武长办文〔2023〕32号)相关要求执行。对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后在区内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员工,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取多个证书的不重复奖励。如与新区人才办政策不一致的,以新区人才办相关政策为准。

3)证明材料:

①金融高端人才奖励:机构营业执照、个人履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及任职文件、个人年度社保缴纳明细、个人年度完税凭证、工资银行流水凭证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②持证从业人员奖励:持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执业资格证书、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签订、取得证书后全职工作满 2 年且在长江新区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不同单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二、申请、审核及拨付流程

(一)受理

申报主体应按照登记注册地于每年6月30日前(含)提交上年度或本年度上半年奖励申报材料至所在街道(园区),若未按时提交,可递延至下一年申请。申报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若同时申报享受多项政策,应列明清单,详细说明拟申请的奖励项目及对应奖励金额,并附证明材料。

(二)审核

各街道(园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是否符合奖补要求”的初审意见。各街道(园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组织新区发改局、科创局等相关单位联合评审予以确定),对申请的奖励额度进行核算,形成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定,形成最终意见。

(三)拨付

由区级财政单独承担的,由新区财政国资局报管委会决策后,及时将所涉奖励资金拨付到位。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所涉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统计当年实际拨付金额,形成奖励资金拨付报表。新区财政国资局按照市、区承担比例,计算市、区两级应负担奖励资金,报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办理市区财政结算。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名词解释

1.“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资产管理、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仅享受落户奖励)等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总部金融机构是指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在我区且在我区申报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经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直接在本市设立的省级或市级分公司(不含营业部)。金融机构营业部升级为地区总部的,视同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2.“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是指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专营机构。

3.“金融总部”是指总部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4.“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非银行金融机构。

5.“证券类金融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

6.“保险类金融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不含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7.“科创企业”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小科创企业”是指符合上述“科创企业”定义且总资产和营业收入均不超过 2 亿元的企业。

8.“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我区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子公司。

9.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我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管理”“基金”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共有两类。一类是指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并基于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开展业务的企业(包含金融后台企业),其服务对象为资金最终使用方,且此类服务收入占其营收比例不低于 50%。另一类为在我区设立并主营上述业务,且服务对象为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此类服务收入占其营收比例不低于50%。

(二)申请奖励资金提交的各项佐证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出具合规经营且10年不迁离长江新区、不减少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否则退回相应奖励的承诺书。相关审核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三)同一市场主体若在市内跨区流动导致税务登记所在区发生变更的,不视作新设立或新引进。

(四)《若干措施》涉及奖励申请未获通过,由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负责向申请单位解释说明。

(五)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2年内停止其申报奖励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享受支持政策资格:出资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的;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七)发生奖励追回的,省、市两级承担的奖励资金,长江新区收到退款后,将省、市级承担部分返还至市财政局、省财政厅;长江新区单独承担的奖励资金,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收到退款后,全额返还至长江新区国库。

(八)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同一市场主体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新区多项政策的,或者享受的政策与新区已出台招商引资或“一事一议”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本细则由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