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地区项目申报通知
根据《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皖经信中小企函〔2022〕140号)要求,现就2024年第一批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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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标准
详见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有效期内的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参与评价。
二、组织实施
1.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附件3)。
2.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对照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市经信局推荐,同时提交申报系统。
3.市经信局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工作要求
1.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是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前提。请各地经信部门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贯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动员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报尽报,并做好申报指导工作。
2.申报企业严格按照清单(附件3)提供佐证材料,每项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按清单顺序汇总整理,以1个不超过300M的压缩包形式上传。若佐证材料缺失,将影响得分。
3.请各地经信部门对照评价标准,严格把关,逐项核实企业系统中上传的佐证材料,审核完善企业评定得分,按要求做好实地抽查,于3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汇总表(附件2)报市经信局,电子版及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同时提交申报系统。
附件1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D.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3: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
一、基础材料(所有申报企业必须提供)
1.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在申报系统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申报系统保持一致)
2.企业营业执照
3.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凭证(通过工信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完成自测,保存测试结果,导出PDF凭证,加盖企业公章,凭证应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上年末从业人员、上年度营业收入等信息)
4.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企业登录“信用安徽”网站,下载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信息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须签名、盖章)
二、符合四项直通条件之一的企业佐证材料
6.近三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证书
7.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荣誉证书(均为有效期内)
8.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设立佐证材料
9.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银行到账凭证或融资报告(同时提供是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
三、评价指标对应的佐证材料
10.近2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加盖税务部门业务章)
11.近2年审计报告(应包含研发费用支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资产负债率等)
12.I类、II类知识产权证书
13.主导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的自我说明
14.可以证明符合得分标准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