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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指南!2024年耒阳市家庭农场认定申报条件标准、材料要求汇总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3/26     浏览次数: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4年耒阳市家庭农场认定申报条件标准、材料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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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衡阳市有关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精神,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实规范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登记应坚持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政府引导、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投资人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允许无亲属关系的不同农户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登记合伙制家庭农场或公司制家庭农场。

  (二)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及环保要求。

  (三)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从事粮油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面积,下同);从事果、菜、茶、烟、药材、花卉、苗木等多经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30亩;从事水产养殖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30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300只以上,养牛年出栏30头以上,家禽年出笼(存笼)5000羽以上。从事特色种植(养殖)的,年经营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四)家庭农场承包、流转的土地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最高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年限。

  (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

  第五条 家庭农场注册登记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由投资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类型中选择。登记机关分别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认定办理登记。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登记机关。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类型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负责办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委托乡镇工商所负责办理,其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

  第七条 家庭农场的名称。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其名称统一规范为耒阳市XX乡(镇)+字号+(行业特征)+家庭农场”;登记为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其名称统一规范为“耒阳市+字号+(行业特征)+家庭农场+公司组织形式”。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在名称中使用行业特征。

  第八条 不具备家庭农场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含有“家庭农场”字样的名称。已登记的家庭农场,因自身条件变化导致不符合家庭农场设立条件的,应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再在名称中使用“家庭农场”字样。

  第九条 家庭农场应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登记注册地址,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登记为主要申请人家庭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十条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家庭农场,其出资方式、资金数额(出资额)由申请人(合伙人)依法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可以兼营相关生产、加工、研发、销售、贮运、服务等项目。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用于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经营权证明。其中,属于投资人家庭或本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属于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提交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四)家庭农场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权属证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权证的,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使用证明);

  (五)家庭农场登记承诺书(限不便确定经营规模的申请人使用);

  (六)由市农经部门审查相关资料,并下发审查意见;

  (七)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登记部门要在严格规范的基础上尽量减化程序,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及时受理登记申请,并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需现场检查的,要提高工作效率,乡镇工商所、经管站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工作。

  乡镇经管站应依法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职责,并据实为申办家庭农场的申请人出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

  笫十四条 家庭农场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办结后30日内,向市农经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并按有关规定申报认定。

  第十五条 家庭农场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和年检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服务,不得摊派、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农经部门要积极做好家庭农场的认定、引导、管理、服务和扶持工作;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行政指导,积极做好家庭农场的登记注册工作。对家庭农场出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农经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互通信息,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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