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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2024年陕西省科学技术奖申报奖项对象、条件奖励标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3/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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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奖申报奖项

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

第一节 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全职在陕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且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及以上奖项。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本省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5-大技术突破,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系统收集和分析重要基础数据等。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并对该自然科学发现或者其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独立法人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显著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该项技术发明一般应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比较,技术思路、原理或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综合优于同类技术,且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可靠,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且未来具有可预期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的候选人一般应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第二十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并对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独立法人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二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应用推广,产生了很大的应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提升行业的科技发展水平具有很大作用。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成果的应用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

(六)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独立法人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分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社会公益等三个类别,分别按其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一)技术开发类: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形成了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

(二)技术推广类: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大规模地应用推广,并在适应性研究、技术配套等方面有所创新。

(三)社会公益类: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以及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利用、自然灾害监测和防治、科技咨询等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要成果。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等达到国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等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11-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意义,可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等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科技创新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促进意义,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推广类在推广应用技术的方法、措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在区域和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一等奖;在推广应用技术的方法、措施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在区域和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二等奖;在推广应用技术的方法、措施等方面有创新,在区域和行业中有一定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等达到国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得到应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创新驱动秦创原奖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企业家”,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三年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应热爱祖国,有科学素养、开拓精神和社会责任感,重视人才,在引领科技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典型性。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是指候选人带领企业取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主要产品实现了进口替代或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在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上有突破,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潜力和行业知名度。

第三十一条 创新驱动秦创原奖根据候选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做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候选人带领企业参与秦创原建设,善于培育、引进、用好人才,有一批科技领军人才队伍,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成效显著,企业研发投入明显高于全省水平;候选人所在企业主营业务与本省重点产业链发展高度契合,核心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强;候选人控股及参股企业当年市值及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在 300 亿元人民币以上;候选人带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创了新模式,形成的创新经验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广泛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创新驱动秦创原杰出贡献奖;

(二)候选人带领企业参与秦创原建设,善于培育、引进、用好人才,有核心技术攻关团队,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成效明显,企业研发投入较高;候选人所在企业主营业务与本省重点产业链发展有契合度,核心技术(产品)在国内外处于先进水平,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较强;候选人控股及参股企业当年市值及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候选人带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创了新模式,形成的创新经验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应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创新驱动秦创原贡献奖。

第六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组织。

第三十三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省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在向本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动了本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本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对本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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