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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滁州市非遗保护资金申请条件和申请步骤、时间、各区县补助政策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4/1     浏览次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如何申请?本文将从滁州市非遗保护资金申请条件和申请步骤、时间、各区县补助政策为大家整理说明,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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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非遗保护资金申请条件

  (一)资金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的工作人员;4.具有科学的工作方案、合理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计

  划。

  (二)申报项目时,应如实填报《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体研究审议,严格执行内部控制机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等)报送至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核定传承人人数,并按照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补助建议方案,综合考虑省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于每年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省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度清算一次。市、县(市、区)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按规定将预算下达到项目单位。

  滁州市非遗保护资金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项目保护补助费。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二)传承人补助费。补助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三)文化生态区保护补助费。补助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 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传承人记录补助费,补助对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

  (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确定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资金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项目的价值性、濒危性及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 对在年内能完成或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依 据充分、科学合理的项目予以补助。对上一年度省财政或中央财 政已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补助,但对其有重大保护传承价值的,可视情分年度给予支持。

  (二)对省级传承人、传承基地、教学研究基地、濒危及亟待抢救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对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大运河文化带等相关项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项目,以及财力困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四)控制组织管理保护工作经费开支,严控会议、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资金主要用于保护项目补助。

  (五)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 持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不得申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持。

  滁州市非遗保护资金申请步骤、时间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7月底前发布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程序。

  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申报、择优推荐项目,经各省辖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8月20日前向省文 化和旅游厅申报。省级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择优于8月20日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

  市县和省级部门出现内容相似的申报项目时,鼓励联合申报,同时遵循属地优先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的补助经费,按照上述原则申报。

  滁州市非遗保护资金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全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和决算编制、审核下达预算、组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参与制定全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开展项目评审论证、组织预算执行、 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下达资 金、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监督项目完成情况等工作。

  第十五条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个人)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 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逐级报送至项目批复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年底未形成支出的,原则上全部收回省级预算,依规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预算年度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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