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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业奖励!2024年池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申报奖励、条件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6/11     浏览次数:    
2024年池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申报奖励补贴、申报条件等内容如下,池州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2024年池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申报奖励补贴、申报条件等内容如下,池州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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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文旅品牌创建

1.支持景区景点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30 万元。

2.支持夜间经济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游街区”“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3.支持质量提升,对首次评定为全国、省级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 万元。

4.支持旅游住宿业发展,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和池州十佳特色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参照省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 5 万元。

5.支持品牌创建,对成功创建避暑旅游休闲目的地、最干净景区景点等由省级文化旅游部门评选的乡村旅游品牌的企业,分13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6.对评定为全国、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 万元。

7.支持自驾车露营地建设,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建设自驾车露营地的,设施和服务达到 GB/T31710.2 规范要求,建成运营的房车营位数量总规模不少于 20 个,小客车营位总数量不少于300 个,给予露营地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8.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继续实行对国家批准设立、保持年检的三级以上非国有博物馆,补助免费开放资金每馆每年50 万元。

二、促进文化赋能发展

9.支持版权和软件正版化示范单位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版权示范单位或软件正版化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版权示范单位或软件正版化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奖励。

10.支持剧本创作,经市级宣传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集体创作反映池州特色题材的大戏剧本,给予创作的演艺院团 10万元的创作补助。本地演艺院团入选市级戏剧孵化计划剧本立项并公演的,大戏类、小戏类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10 万元。

11.支持获奖作品,在省级以上文艺赛事评比中获奖的戏剧作品,上级没有奖励资金的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4

5 万元、2 万元。入围省级以上文艺赛事决赛的戏剧作品,上级没有奖励资金的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1万元。

12.支持演艺活动,经市级宣传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或组织,本地演艺院团在市内外 500 座以上剧场进行本地特色剧种的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每场给予市内 1 万元、市外 2 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本地演艺院团参加国际文化旅游交流展览展演、国家级艺术节演出等活动,给予每场大戏 8 万元、小戏 6 万元奖补;参加、组织国内省级文化旅游交流展览展演等活动,给予每场大戏 6 万元、小戏 4 万元奖补。

三、加强旅游宣传营销

13.对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批准邀请旅行商和媒体等来池州考察踩线和开展宣传活动的旅行社给予补贴。境内按 300 元/人/天给予补贴,每家旅行社全年申请不超过 3 批,每批次不超过20 人,全年补贴不超过 8 万元;境外按 500 元/人/天给予补贴,每家旅行社全年申请不超过 2 批,每批次不超过 10 人,全年补贴不超过 8 万元。

14.对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要求研学行程中含我市省市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3 个以上(见附件),且在市内住宿 2 晚以上,按照年接待量给予奖励,标准为:

2000 人以上奖励 5 元/人,5000 人以上奖励 10 元/人,10000 人以上奖励 15 元/人,每家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15.对通过市场化运作且各级财政没有给予经费支持,在我市三星级以上饭店举行会议、论坛、会展、年会、团建等大型活动并游览 2 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本市文旅企业给予奖励。标准为:每场活动消费(含活动期间组织或委托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的消费)金额在 30-50 万元之间的奖励 2 万元、在 50-100 万元之间的奖励5 万元、在 1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7 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16.对组织推广以包机形式通过九华山机场进出的 100 人以上三日游以上产品线路,游览 3 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包机 4 万元/架次,每家最高不超过 12 万元;对一次性组织旅游团队 10 人(从福建厦门和晋江机场及浙江普陀山机场来池的 5 人)以上,以乘九华山机场航班来池且游览2 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单程 50 元/人次,往返 100 元/人次,每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17.对组织旅游团队以游轮形式来我市游览的本市旅行社按年接待量给予奖励,标准为:年接待量 500 人以上 20 元/人、1000人以上 25 元/人、2000 人以上 30 元/人,每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18.对组织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来池旅游(有市县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活动除外),并在我市停留 2 天 1 晚和 3 天 2 晚以上且游览 2 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旅行社或自驾游俱乐部(协会)给予奖励,标准为:一次性组织 20 辆车 60 人以上的分别奖励 0.3 万元和 0.5万元、30 辆车 100 人以上的分别奖励 0.6 万元和 1 万元。

19.对报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围绕我市山水池州·灵秀九华旅游形象,在国内各城市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含服务区)、国省干道沿线和城市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旅游资源和产品实体广告宣传的本市 A 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给予补贴,标准为:在市外投放的按实际支出的 4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在市内投放的按实际支出的 2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0.对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参加在本市范围以外的市级或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营销推广活动的文旅企业给予人员食宿差旅费补助,标准为:国内活动省内 500 元/人/天,省外 600 元/人/天;境外活动(含港澳台)按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实际支付的 6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四、附则

21.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市场主体(企业、个体户),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地演艺院团外出演出、旅游宣传营销除外),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人等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

22.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按 7:3 比例承担,其中第八条(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由市级财政全额兑现。

23.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2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 2023-2024 年。

25.本政策发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21 年 7 月 7日印发的《关于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1〕1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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