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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补助!2024年安徽省16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条件材料和认定资助补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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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16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留创园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县、区政府重视支持留创园建设,对留学人员及其企业有优惠政策和措施。
(二)申报园区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合法运营园区1年以上。
(三)申报园区运营状况良好,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配套交通、通讯、办公、商务和生活一体化的服务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
园区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申报在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科创中心等园区中设立的,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3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四)申报园区要设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制定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服务功能较完善,能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培训、融资、研发、市场营销、国际合作等服务。
(五)申报园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且企业法定代表人由留学人员担任,或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或总注册资本的25%以上。
(六)申报的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场地保障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2.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3.事务代理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4.融资对接功能。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
接服务。
5.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安徽省16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留创园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留学人员创业园申请表(附件1);
(二)申报单位(园区)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三)运营单位资质复印件,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园区内留学人员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体现园区建设成效、平台实力、管理能力和带动大学生就业等证明材料。
三、安徽省16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程序
(一)园区申报。符合条件的园区向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园区,由各县区人社部门向所在地政府报告,经县区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人社局。
(三)市级审核。市人社局采取查看材料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推荐申请新建的留创园进行考察评估。全面了解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运行机制、服务体系、政策措施、在园发展及孵化留学人员企业等基本情况,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四)省厅评审。省人社厅进行综合考评,结果在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安徽省留学人员创业园”标牌。
四、安徽省16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时间及有关要求
各县区须于2024年8月5日前将申报资料纸质件(盖章)一式三份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技科。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园区积极向属地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安徽省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皖政办〔2018〕4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安徽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吸引和集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皖创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是用于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载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建设。
第三条留创园应充分发挥孵化的作用,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宗旨,为孵化期内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公共服务。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留创园的具体评审评估工作。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五条新建留创园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申报留创园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府重视和支持,制定配套优惠政策,能够为创业中的留学人员提供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住房购买等优惠和便利的政策措施;有多元化、多层次的资金扶持、贷款担保等融资机制。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或在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科创中心等园区中设立。
(三)设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制定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服务功能较完善,能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培训、融资、研发、市场营销、国际合作等服务。
(四)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且企业法定代表人由留学人员担任,或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或总注册资本的25%以上。
第七条留创园的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园区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园区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立留创园的函;
2.安徽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表;
3.体现园区建设成效的材料,主要包括海外人才及留学
人员创业企业集聚情况。
(二)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推荐申请的留创园进行综合考评。重点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运行机制、服务体系、政策措施、在园发展及孵化留学人员企业等基本情况进行考评,确定评审结果。
(三)公示和批准。评审结果经提交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议后,在其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批准后,授予“安徽省留学人员创业园”标牌。
第三章资金支持与用地保障
第八条对新建留创园,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助,主要用于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培训、人事税务代理、人才招聘、法律咨询、投融资平台搭建)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不得用于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基本建设类支出。
第九条对园区留学人员的创新项目,择优给予10-20万元资金资助;资金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的研发、运作、团队建设等。
对园区引进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
第十条对入驻园区近3年内创业成功的留学人员进行资金补助。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定,省财政择优给予一次性补助,分为A、B、C三个等次,补助金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中的课题研究、改善生产条件等。
第十一条创业成功的留学人员申请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
(二)申请人持有公司股份(含技术入股,下同)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以上,且实缴出资额不少于受补助额度的2倍。
申请补助创业成功的留学人员所在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所在市及以上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企业成立时间3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以上;
(三)有良好经营业绩,近2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保持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四)吸纳就业20人以上,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五)企业法人诚信守法,近2年来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申请补助的留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有关部门签署备忘录规定的严重失信联合惩戒行为的。(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留创园资助和补助的资金通过省就业补助资金予以安排,其资金监督与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报留创园的市县政府,应将留创园用地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留创园合理用地需求;并对留学2A712m ⁷由人员入园创办的企业在办公、生产、生活用房上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四章管理与评估
第十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留创园综合管理和监督,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估体系,并组织绩效评估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留创园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绩效评估工作。留创园承担吸引、支持留学人员入园创新创业的具体工作,配合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对于园区引进的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通过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评定职称。
第十六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留创园区每年年底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报告海外人才引进、留学人员创新、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发展、组织留学人员开展建言献策及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等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园区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建立评估机制。对省级留创园每3年评估一次,评估主要考察留创园制度建设、留学人员企业运行情况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后运行情况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留创园资格,收回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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