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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锦江区“1+3+3”产业政策“支持都市文旅业融合发展”条款申报奖励、材料流程细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7/31     浏览次数:    
成都锦江区“1+3+3”产业政策“支持都市文旅业融合发展”条款申报奖励、材料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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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推动“1+3+3”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锦府办〔2024〕11号)“第42条至第47条、第54条(2)、第55条”政策内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都锦江区“1+3+3”产业政策“支持都市文旅业融合发展”条款申报对象

  (一)注册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锦江区范围内。

  (二)符合《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推动“1+3+3”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锦府办〔2024〕11号)“第42条至第47条、第54条(2)、第55条”的条款要求。

  二、成都锦江区“1+3+3”产业政策“支持都市文旅业融合发展”条款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成都市锦江区关于“1+3+3”产业政策“支持都市文旅业融合发展”申请表(见附件);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申报单位提交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承诺书:包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应无违法或不良信用经营记录,诚实经营、合法纳税,以及承诺“企业存续期不得低于十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锦江区的,其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二)符合政策条款的个性材料(详见“扶持标准及个性要求”)

  如:按营业收入作为支持条件或计算支持金额的项目,需提供销售收入证明;按营业额作为支持条件或计算支持金额的项目,需提供营业额证明;其他符合政策条件证明材料。

  三、成都锦江区“1+3+3”产业政策“支持都市文旅业融合发展”条款申报奖励扶持标准及个性要求

  (一)第42条“支持旅游住宿发展”

  1.政策条款

  支持旅游住宿发展。接待旅游团队并在锦江区限上住宿企业过夜的境内游客数达到2000人次或境外游客数达到500人次的旅行社,按照境内游客每人10元/天、境外游客每人30元/天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旅行社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细则标准

  申请此项需满足在锦江区限上住宿企业过夜的游客,境内游客数超过2000人次或境外游客数超过500人次的旅行社,以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的人数及与限上住宿企业签订的合同为准。

  3.个性材料

  (1)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的证明材料;

  (2)旅行社与限上住宿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二)第43条“支持创建文旅品牌”

  1.政策条款

  对新创建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在国家省市奖励之外,分别给予景区创建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3A级升级为4A级、4A级升级为5A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对新评为绿色饭店、主题饭店、智慧景区等市级以上品牌的企业,参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2.细则标准

  新创建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以相关文件为准;市级及以上文旅品牌包括金树叶级绿色饭店、金鼎级主题饭店、智慧旅游景区、智慧饭店、智慧旅行社、成都市文旅新消费新业态示范项目等市级旅游产业资金支持的文旅品牌。

  3.个性材料

  无

  (三)第44条“支持住宿业企业承接会议”

  1.政策条款

  区内限上酒店(不含产业活动单位)承接大型会议,在单个自然年内,承接单场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以会议发票为准)的会议数量达30场(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会议场次每增加1场(含),再增加奖励0.5万元,单个酒店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上述会议均指本区财政不承担经费的会议。

  2.细则标准

  本条所指大型会议为在限上酒店召开的各类展览、展示、论坛、讲座、发布会等,不包含婚宴、生日宴等宴请及锦江区财政承担经费的会议。

  3.个性材料

  限上酒店承接会议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

  (四)第45条“支持演艺新空间打造”

  1.政策条款

  对在锦江区打造演艺新空间的企业,对投入项目装修及硬件设施费用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细则标准

  本条所指的演艺新空间是指利用商业空间打造以表演为主的配套餐饮、酒水等业态的场馆,场馆最低容纳人数不低于100人。

  3.个性材料

  (1)场馆装修改造方案及合同;

  (2)装修改造的工程审计报告;

  (3)购买设施设备的合同及发票;

  (4)公安机关批复的场馆容纳人数。

  (五)第46条“支持音乐戏剧演艺业发展”

  1.政策条款

  区内演艺企业新推出且在锦江区驻演的剧目,从首演之日起,单个自然年度演出票房达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总票房每增加100万元,再增加1万元奖励,同一剧目补贴时限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单个自然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细则标准

  本条所指的剧目为在大中小型剧场、音乐厅、演艺新空间等在区行政审批局取得演出场地许可证的场馆进行演出的剧目;同一剧目需在同一场馆进行演出,如更换演出场馆不视为新推出剧目。

  3.个性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复文件;

  (2)第三方票务平台销售对账单和自营销售对账单。

  (六)第47条“支持规上(限上)文旅企业做大做强”

  1.政策条款

  限上住宿业企业当年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区住宿业增速10%(含)、15%(含)、20%(含)且营业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增速10%(含)、15%(含)、20%(含)且营业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上旅行社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速且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细则标准

  (1)高于全区增速10%(含)、15%(含)、20%(含)为高于全区增速10个百分点(含)、15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含)。

  (2)规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全年数据为1-11月。

  3.个性材料

  无

  (七)第54条(2)鼓励企业上规入库

  1.政策条款

  企业首次在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均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细则标准

  本条所指的企业为主营业务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业的企业。

  3.个性材料

  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认定材料。

  (八)第55条“支持‘链主’企业提升产业带动力”

  1.政策条款

  对新获评市级或市级以上相关产业链‘链主’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区内“链主”企业引进聚集无资产关联关系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链主”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招引奖励。

  2.细则标准

  本条所指的“链主”企业为新获评“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计划”中“旅游链”、“音乐链”和“体育链”的企业;“链主”企业新引进的企业需为注册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锦江区范围内的“旅游链”、“音乐链”和“体育链”配套企业。

  3.个性材料

  “链主”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的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社保证明、销售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线上申报流程

  企业通过“锦彩企成”注册账号→填写申报表格并上传相关佐证资料→街道办事处初审(资料初审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线上退回申请)→区文体旅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文体旅局拨付至企业。

  (二)线下申报流程

  企业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资料初审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退回申请)→区文体旅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文体旅局拨付至企业。

  四、成都锦江区“1+3+3”产业政策“支持都市文旅业融合发展”条款其他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将采取终止扶持、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等措施。对涉嫌违纪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除另有协议约定外,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与《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推动“1+3+3”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锦府办〔2024〕11号)保持一致。政策发布之日后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前企业扶持补贴具体操作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细则由区文体旅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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