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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湘潭市各区县知识产权专项项目申报时间方式及认定补助条件+时间解答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8/1     浏览次数:    
2024年湘潭市各区县知识产权专项项目申报时间方式及认定补助条件+时间等内容整理如下,雨湖区、岳塘区、湘乡市、韶山市、湘潭县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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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湘潭市各区县知识产权专项项目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提交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9月1日,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4日。

  二、湘潭市各区县知识产权专项项目申报方式

  申报第6、7类项目填写湘潭市知识产权专项项目申报书(转化后补助项目)(附件3),其他类别填写湘潭市知识产权专项项目申报书(通表)(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各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三、湘潭市各区县知识产权专项项目申报推荐方式

  推荐单位对照申报指南(附件1)和本通知要求,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科。推荐单位主要审核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资料的完整真实性。

  中央在潭单位、省直在潭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申报项目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县市区、园区项目由县市区、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申报资料由县市区、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收集汇总,一份提交市局知识产权运用科,一份自留备份,并填报湘潭市知识产权专项项目申报推荐汇总表(纸质件和电子件),推荐汇总表纸质件加盖公章。

  2024年湘潭市知识产权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一、宗旨

  为贯彻落实《湘潭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各项任务,围绕突出抓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创新发展,为助力全市新质生产力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支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保护

  1.知识产权强链护链项目

  为加强对我市重点产业链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全景展现产业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开展企业专利导航和高价值专利培育,帮助产业链上企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做好国内布局和国际布局,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储备;开展预警分析和执法维权行动,解决一批产业链上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急难愁盼”的问题,开展指导产业链上企业规避侵权风险,保护产业安全。

  (1)支持范围:市内4×4现代化产业、战略新兴优势产业链、全市特色支柱产业链的企业。

  (2)申报条件:

  ①企业设有专职知识产权部门,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有相应的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能够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有足够的研发实力优先;

  ②申报主体须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上进行专利产品备案;

  ③企业近两年获得过省级知识产权强链护链专项项目支持。

  2.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创建

  (1)支持范围:全市先进制造产业、智能产业、生物医药、湘潭市特色产业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及有商业秘密保护需求的其他企业。

  (2)申报条件:

  ①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注册时间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规模;

  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一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商业秘密面临较大风险,保护需求强烈;

  ③守法诚信经营,无恶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未被各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经营情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财务制度健全规范,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

  ⑥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湘潭市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龙头企业,“五个一百”项目承担企业,“三高四新”战略中智能制造企业。

  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

  健全工作体制,建立民事诉讼、行政裁决、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建强用好侵权判定专家队伍,及时开展行政裁决,高效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工作经验,切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支持范围: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申报条件:

  ①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基础较好,执法保护人员履职

  能力较强,审理庭达到软硬件要求;

  ②区域内行政裁决需求较大,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调处案

  件超过6件/年,结案率达到100%;

  ③具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业人员,有专利执法证书;

  ④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4.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

  (1)支持范围:市内拟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注册人;市内地理标志商标持有人、地理标志用标企业、地理标志龙头企业。

  (2)申报条件:

  ①所属产业为当地主导或支柱产业;

  ②产品特色明显,质量良好,近三年未发生知识产权和质量违法行为;

  ③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能够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切实加强地理标志运用、管理、保护、推广,履职履责到位;

  ④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税收、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等指标稳步增长;

  ⑤2024年度新增用标企业规范化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5.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

  引导知识产权数量密集、价值高、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开展专利分析导航、专利布局与挖掘,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产出和高效转化运用,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1)支持范围:本市注册企业。

  (2)申报条件:

  ①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2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

  ②申报主体的专利技术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20件以上;每年度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申请2件及以上或者发明专利申请5件及以上;

  ③项目有利于形成更多的专利,引导产业链向高端延伸,构筑从专利到产品、从产品到产业的转化通道,能加速培育形成新的增长点,促进产业发展及转型升级。

  ④申报主体针对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的专利进行导航布局,在形成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的专利组合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⑤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上进行专利产品备案;

  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优先考虑。

  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1)支持范围:本市注册的企业

  (2)申报条件:

  ①对全市范围内以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为质押物,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备案的企业;

  ③参与我市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企业;

  ④2024年享受过同类奖补的不重复。

  7.企业专利转化促进后补助项目

  (1)支持范围:有效开展专利转化工作的本市注册企业。

  (2)申报要求:

  ①在2024年度承接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专利开放许可,专利产品备案等成效突出的,且在2024年度有开展专利转化计划并具有可预见显著效益,尤其是对专利产业化发展有助益的企业。截止2024年底,企业专利产品备案比例不低于20%;

  ②专利转让、专利普通许可为无偿转让、无偿许可的不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转让费和许可费金额,对办理转让、许可的手续费、服务费等不予支持;

  ③已承接的专利转让、许可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④项目审核时间以备案登记时间为准,且手续完备,补助时间范围从2024年1月1日起到2024年7月15日止;

  ⑤申报具体项目需提供纸质申报表及佐证资料,包括转让、许可、开放许可、专利证书、备案登记手续、付款凭证等证明资料,专利产品备案的提供备案登记手续。

  (三)知识产权服务

  8.园区知识产权服务

  分别收集湘潭市一、二类园区企业知识产权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专利导航和高价值专利培育、商标品牌建设等服务,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促进企业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1)支持范围: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有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条件:

  ①规章制度健全,合法诚信经营;申报机构需设立3年以上并且近3年内未因所开展的业务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②拥有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团队,具备知识产权导航分析和高价值专利培育服务能力,拥有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经验。

  ③申报具体项目需提供为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布局、海外知识产权服务、商品品牌建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案例。

  ④无非正常专利代理、恶意商标申请注册代理行为。

  ⑤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意识。

  9.知识产权优质服务机构建设

  (1)支持范围:市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社会调解组织。

  (2)申报条件:

  ①热忱公益服务,具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建立了较为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数量在2人以上;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不收取双方当事人任何费用。

  ②规章制度较为健全,合法诚信经营;申报机构需设立3年以上并且近3年内未因所开展的业务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③近两年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活动,具备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④知识产权业务量或知识产权调解等业务居于行业合理区间,质量保持在较高水平,有典型案例和成功案例;近两年每年度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200件且调解成功案件50件以上;

  ⑤在创新服务模式、开展特色业务等方面成绩突出。

  (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

  10.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建设

  (1)支持范围:全市中小学校。

  (2)申报条件:

  ①校领导重视以知识产权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教育。

  ②已开展或计划开展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的培育工作。

  ③已开设或计划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

  ④积极支持学校团队组织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⑤积极开展发明创新、文艺创作等竞赛活动,鼓励和激发中小学生的创新热情。

  ⑥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加市内外的青少年发明创新比赛。

  (五)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建设

  11.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建设试点

  (1)支持范围:市属科研院所

  (2)申报条件:

  ①创新能力强,具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高水平研发平台的优先。

  ②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基础。

  ③已通过或正在开展《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工作。

  ④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出高价值专利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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