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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青羊区先进制造业规上、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星级上云、智能改造、两化融合贯标、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大数据认定奖励补贴指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8/6     浏览次数:    
根据成都青羊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支持政策整理,以下将为大家带来青羊区先进制造业、规上、专精特新、单项冠军、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厂房、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数字化转型、星级上云、智能化改造、两化融合贯标、工业互联网、制造示范工厂、数字领航、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大数据、低空经济等认定奖励补贴指南,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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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羊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青羊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提升质效

  1.鼓励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对我区稳定经营、依法履 行各项法定义务的工业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 奖励。对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综合考虑注册到位资金、就业带动、 发展质量、科技创新等因素,前5年每年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 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生产经营超过5年,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2000万以上的存量企业,综合考虑发展质量、科技 创新、就业带动等因素,按不超过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给 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对纳入国家联网直报规上工业企业, 年度产值2000万元以上,每年按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1万元的 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 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 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年 度产值超过50亿元后,每增长10亿元,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 奖励。

  3.支持制造业企业总部式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采用“总部+生产基地”分布式发展模式,对规上工业企业按上年度域外产值的0.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4.培育高精尖特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 业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15万元一次性 奖励。

  5.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支持新落地企业加大投资,鼓励存 量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或厂房,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等实 施改造升级,对工业企业实施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含 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 补助。

  6.鼓励“工业上楼”。企业利用存量土地依法新建、改建三 层及以上的工业厂房,按市级补助资金1:0.3给予配套补助; 对产值达到2500元/m²的企业在区内新购标准厂房的,按不超过 其购房款(不含相关税费)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分 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对产值达到2500元/nf的企 业租赁标准厂房,且协议租赁期不低于5年的,按不超过其年度 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购房补助、租房补助二选一,不叠加享受。

  7.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 平台给予综合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

  8.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对完成数字化转型咨询服务并 通过数字化诊断等综合评定的企业,按市级补助资金1:1给予配 套补助;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项目,支持数字化服务商提供 数字化转型服务或解决方案,鼓励中小企业将核心业务和生产设 备向云上迁移,对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上云企 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3万奖励。

  9.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支持企业开展“数字领航”企业、 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 企业、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等智能化改造,对首次通过国家评定机 构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 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市级数字化车 间或智能工厂的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1:1给予配套,最高不超 过50万元。

  10.加快制造业绿色化转型。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且 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用能下降量每500 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用能奖励;对获得国家、 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等绿 色制造示范单位的企业,按国家级最高100万元、省级最高50 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1.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新列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 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公告》的首台套首批次首 版次产品,按产品个数给予申报认定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 励(单个认定产品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同版本、规格、型 号等不重复计数);支持企业、高校院所联合申报国家重点产品 工艺“一条龙”应用示范等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按市级奖励资金的 1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12.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支持AI、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数字孪生、高端软件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先进制造业领域 应用发展。对新获评为“工业软件优秀产品”、首次入围“大数据 产业发展示范名单”等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上述企业按首次获评同等标 准进行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评估的单位,给 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支持卫星互联网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卫星互联 网及应用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 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点项目,按市级奖励资金1:0.5 给予配套;对实现卫星互联网行业领域市场化应用的项目,按照 项目年度应用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14.支持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数字化、国际化、标准化智能传感器技术协同平台建设,并对外提 供案例发布、供需对接、技术交流等创新体验服务,推动航空航 天、生物医疗、工业制造、智能汽车、智慧城市等应用场景与智 能传感器技术产品双向匹配。对新办企业首年度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按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 按增量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15.支持战略性新材料研制。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围绕 高端装备发展需求,开展超材料、单/双壁碳纳米管、高熵合金、 先进3D打印材料等前沿材料研究,鼓励陶瓷基材料、高性能碳 纤维、先进半导体等关键战略材料研制。对新办企业首年度销售 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以后年度按增量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16.鼓励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对我区稳定经营、依法 履行各项法定义务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技服 务业企业,视其高质量发展情况给予奖励。对新落户的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综合考虑注册到位资 金、发展质量、科技创新、就业带动等因素,前5年每年最高给 予不超过1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生产经营超 过5年的存量规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综合考 虑发展质量、科技创新、就业带动等因素,按不超过其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生产经营超过5 年的存量规上科技服务企业,综合考虑发展质量、科技创新、就业带动等因素,按不超过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 10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产业融合发展

  17.支持链主聚链发展。支持链主企业发挥产业引领作用, 集聚链属企业集群发展。在高端航空装备、大飞机制造与服务、 无人机、航空发动机、微波射频、卫星互联网、智能传感器等产 业链领域,经由区级链主企业推荐,并经评审入驻专业楼宇载体 或多层标准厂房服务于链主企业的上下游配套企业或机构,按不 超过其年度租金总额的50%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期3年,累计不 超过500万元。

  18.支持航空维保、通航及低空经济行业发展。鼓励龙头企 业围绕整机生命周期拓展维保服务,拓展装备数字仿真、航材综 合保障、剩余寿命评估、智能BIT技术、远程数字化技术服务系 统及低空经济的运用。鼓励新设立适航认证中心、检验检测中心、 航空维保结算中心、低空运行管控中心等区域型总部服务机构,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五、完善要素保障

  19.(整合)优化企业服务加强要素保障。优化企业服务机 制,加强用地、人才、金融、信贷、用能等保障。依法依规加快 对存量土地进行整理和开发,推进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引进企业、项目,对载体需求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可提供定制化设计。采取租赁、购置的形式对空间载体有需求的企业予以快速保 障。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人才,按照“领航计划”享受创新创业、 人才培育、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医疗健康等一系列综合支持。

  六、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依法经营,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 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 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 为(以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 组织机构。

  (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青羊区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 本政策为准。

  (三)区级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 行,我区同类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四)本政策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 指南,并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 《青羊区关于促进航空产业建圈强链强基提能若干政策》(成青 新科〔2022〕59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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