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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品认证、龙头企业!六安霍山县发展现代农业奖补补贴认定及申报流程材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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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县委 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 衔接 ,聚焦“ 138+N”“6969”工程行动 , 实现农村产业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绿色振兴赶超发展“八大工程”实 施方案》的通知(六办发〔 2023 〕1 号)有关精神 ,结合我县实 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促进我县乡 村振兴产业发展 ,加快推进特色产业建设规模化、管理项目化、
产品品牌化的目标,实现产业发展状况由“小而散”向“大而强” 转变,促进全县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财 政部门对已下达的各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在完成约束性任务 的前提下,进行统筹整合 ,用足用活霍山县发展现代农业奖补专 项资金 ,不足部分优先列入县政府年度预算追加或下年度部门重 点项目保障清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依法注册登记、运 行管理规范、带动效果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 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四条 支持优质粮油生产
1.支持规模发展优质粮油生产 ,规模发展优质粮油生产者 在按标准享受政策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稻谷补贴、农机购置 补贴、保险等基础上 ,种植优质专用水稻(小麦、油菜) ,实 行稻麦、稻油轮作面积 300—500 亩(含) ,每亩奖励 30 元; 500—1000 亩(含),每亩奖励 40 元 ;1000—1500 亩(含), 每亩奖励 50 元 , 1500 亩以上 ,每亩奖励 60 元。
2.支持插秧机作业 ,在市级奖补标准的基础上 ,每亩再补 贴 5 元 。水稻机械化种植、农业机械研发、育秧基地、农事服 务中心、烘干中心建设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支持茶产业发展
1.支持“ 三化 ”茶园项目建设 。 市场主体对照省“ 三化” 茶园项目建设标准(坡度大于 15 度的面积不小于 100 亩或坡 度小于 15 度的面积不小于 200 亩) , 完成“ 三化 ”茶园项 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 ,每个项目补助 50 万元。
2.支持标准化茶叶加工厂建设。市场主体新建或改扩建标准 化厂房 300 平方米以上,生产设施先进,达到清洁化生产条件, 通过 SC 认证的 ,每个补助 10 万元。
3.支持规模化夏秋成品茶生产。对生产夏秋茶年出口量超过 100 吨的市场主体,按每吨 1000 元进行奖补,每个主体每年限 额 2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现代种业发展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补助。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工作 , 对承担种质资源( 突出地标产品)保护和利用的单位, 每个品种(含农作物、畜禽、水产类)每年补助 2 万元 。对建 成的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种基地每个每年补助 2 万元。对 县新认定的霍寿黑猪保种场、大别山牛保种场及种畜禽场每户 补助 2 万元,对畜禽良种(大别山黄牛和霍寿黑猪)保护按照 种公牛或种公猪每头补助 3000 元。
第七条 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
1.“ 两品 ”认证奖补 。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 , 第 1 个产品奖补 3.5 万元 , 第 2 个产品增加 1.5 万元 , 从第 3 个开 始每增加 1 个产品增加 0.5 万元;对获得有机食品初认证的主 体奖补 3.5 万元 , 对获得有机食品再认证的主体奖补 1 万元;同一基地多个产品的不重复奖补。一家生产经营主体奖补最多 不超过 10 万元。
2.“ 一村一品 ”建设奖补 。新增国家级 、省级“ 一村一品 ” 专业示范村(镇)每个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
3.提升销售能力建设 。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 部门举办的特色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并以实物布展的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省内每次 0.5 万元,省外每 次 1 万元。
4.加大品牌宣传 。经营主体利用高炮、高铁、机场、省级以 上电视台等媒体对霍山石斛、霍山黄芽等优势特色产业品牌进行 宣传的,连续宣传满一年的,按品牌宣传、推介等费用30%给予 补助,每个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对打造“ 霍货有 名 ”等区域公用品牌,在省外开办“霍货有名 ”旗舰店的 ,可 以采取一事一议 , 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一定奖 补。
第八条 支持数字农业发展
对安装视频监控 ,土壤、水、环境监测传感器等数字化设施 设备,被认定为数字农业应用场景、数字农业工厂的新型经营主 体 ,给予一次性投资额 30%的补贴,每家最多不超过 5 万元。
第九条 支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培育农业经营主体 。支持创建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 级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增的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省休闲农业和 乡村旅游示范园区 ,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 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1 万元;新 获得省、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 准化种植园(养殖示范场)称号的,每个奖补 10 万元、5 万元、 3 万元、1 万元。
2.鼓励龙头企业上台阶 。对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年产值增 幅超过 10%、20%以上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
第十条 支持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
奖励产业带头人。按照全县统一具体标准,对当年新认定 为优秀村级产业发展带头人的 , 一次性奖补 1 万元 ,对当年新 认定优秀乡(镇)级产业发展带头人的 ,一次性奖补 2 万元,每 乡镇每年累计不超过4 人。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管
第十一条 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
1. 申报: 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 个人 ,按照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 , 申请报送规 定格式申报材料。
2.验收: 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相关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按照 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和验收 ,形成验收报告 ,并对审定的相关资料 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会议研究: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 , 审核 审批项目验收汇总结果,并以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批复下 达。
4.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批复统筹 整合资金通过惠民资金“ 一卡通 ”及时兑付。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要加强资金 监管 ,确保奖补资金落实到位。对弄虚作假、 申报内容不实、骗 取奖补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 ,一经发现 ,追回奖补资 金,取消奖补资格;对审核、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截留挪用、套取贪污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一经查实 ,依纪依 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省、市级奖补政策需要县级按比例承担的奖补 资金 ,县财政采取年度预算追加或列入下年度部门重点保障清单 加以落实。 中介机构审核验收、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展销、验收等 费用 ,县财政据实保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本办法 ,会商县相关部门制 定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具体细则 ,并报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后下发。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补 ,或符合省、市人 民政府以及我县其他奖励规定的 ,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 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 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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