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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推进工业兴区制造强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申报条件材料及补贴奖励细则
成都市温江区推进工业兴区制造强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申报条件材料及补贴奖励实施细则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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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温江区推进工业兴区制造强区建设的若 干政策措施(试行)》(温府办规〔2024〕2号),按照“精细测 算、精心服务、精准支持”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支持项目聚集
第一条支持增量聚集发展 对本政策有效期内落地投运 的重大先进制造业企业,综合实缴注册资金、纳入省市重大产业 化项目认定、新增就业岗位、达产生产规模等因素,给予最高1 亿元政策激励。(责任单位:区投促局、区经信局)
(一) 申报条件
1.签订投资协议;
2.纳入省市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支持标准
综合实缴注册资金、纳入省市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新增就 业岗位、达产生产规模等因素,给予最高1亿元政策激励。
(三)申报材料
投资协议复印件、实缴注册资本、社保缴费人数证明、生产 规模佐证材料、固定资产投资佐证材料。
(四)申报说明
1.综合实缴注册资金、纳入省市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新增就业岗位三项给予最高500万元激励,达产生产规模给予最高 9500万元激励。
2.线下申报,采取履约审查+企业申报+科学决策+即时兑现 的方式执行本条款,即需双方签订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进行约 定,根据约定事项提前开展履约审查,履约审查通过后给予政策 激励。
第二条 支持快投快建快产
对新(改、扩)建的重大先进 制造业项目,综合投资规模、建设进度、投资入库、达产上规等 考核指标,给予最高1亿元激励。(责任单位:区投促局、区经 信局)
(一)申报条件
1.新(改、扩)建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
2.签订投资协议;
(二)支持标准
项目产生固定资产投资票据发生时间在协议约定竣工投产之日内(不含土地价款),竣工投产后,按实际产生的固投对应 的计算标准兑现激励资金,单个项目激励金额上限合计不超过1 亿元。
(三)申报材料
带防伪二维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专 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费用明细及发票汇总表,由企业在 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时提供)。
(四)申报说明
1.激励资金按以下时间节点兑现。
对存量改(扩)建项目激励资金按时间节点兑现分配比例
序号 |
按协议约定时 间节点实现以 下目标 |
激励资 金分配 比例 |
备注 |
1 |
开工建设 |
10% |
按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 激励指导标准计算,按比例给予 提前激励,该激励金额需在投资 |
|
|
|
协议中予以明确。 |
2 |
投资入库(工 业 ) |
5% |
按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 激励指导标准计算,按比例给予提前激励,该激励金额需在投资 协议中予以明确。 |
3 |
竣工投产 |
45% |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的 审计报告,核算快投快建激励总 金额,扣减上述两项激励资金后 按比例兑现。 |
4 |
达产上规(工 业 ) |
40% |
剩余激励资金一次性兑现。 |
对新引进落户项目激励资金按时间节点兑现分配表
序 号 |
按协议约定时间节 点实现以下目标 |
激励资金 分配比例 |
备注 |
1 |
竣工投产 |
60% |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的审计报告,按比例核算快投 快建激励总金额。 |
2 |
达产上规(工业) |
40% |
剩余激励资金一次性激励。 |
2.若项目分期建设,按每期项目约定竣工投产之日内产生的 实际固投对应的比例给予奖励,每期项目固投资金不累计叠加。
3.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鼓励企业申报技改 政策,按设备投入部分给予最高10%的激励。技改备案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 ,技改政策先立项备案后申 报享受。
4.线下申报,采取履约审查+企业申报+科学决策+即时兑现 的方式执行本条款,即需双方签订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根据约定事项提前开展履约审查,履约审查通过后给予政策激励。
第三条 支持强链补链延链
对企业响应建圈强链要求,实 现强链补链延链协同发展的,按被引进企业达产上规的生产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成功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温聚集、协同发展的, 在项目签约或公司注册前需提前到区经信局登记备案;
2.被引进企业达产上规后方可享受政策。
(二)支持标准
按照被引企业生产规模的0.5%给予激励。
引进户数(个) |
被引企业生产规模(万元) |
最高激励标准(万元) |
按户激励 |
2000—3000(不含) |
≤15 |
3000—5000(不含) |
≤25 |
|
5000—10000(不含) |
≤50 |
|
10000以上 |
≤100 |
|
累计最高奖励 |
≤300 |
(三)申报材料
被引进企业生产规模佐证资料。
(四)申报说明
1.与区内委托招商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激励。 2.原则上3月1日—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第四条 支持租(购)载体发展 综合企业成果转化、产品 落地贡献情况,对新购厂房、租赁载体的工业企业,分三年给予 最高5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投促局、区经信局)
支持方向一:新落户企业租(购)厂房
(一)申报条件
1.符合温江区“3+6”产业的先进制造业范围内的企业(包含 电子信息、数字经济),租赁(或购买)区内非关联第三方载体;
2.签约投资协议。
(二)支持标准
综合企业成果转化、产品落地贡献情况,对新购厂房、租赁 载体的工业企业,分三年给予最高500万元激励。
(三)申报说明
线下申报,采取履约审查+企业申报+科学决策+即时兑现的 方式执行本条款,即需双方签订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根据约定事项提前开展履约审查,履约审查通过后给予政策激 励。
支持方向二:存量企业租(购)厂房
(一)申报条件
工业企业租赁(购买)区内非关联第三方厂房。
(二)支持标准 1.租赁厂房:
成果转化 |
产品落地贡献 |
激励标准 |
新增1个品种 在温转化生产 |
生产规模2000 万元以上 |
1.生产规模较上一年度正增长,按照15 元/平方米、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标准, 给予最高54万元的激励。 2.生产规模较上一年度负增长,按照10 元/平方米、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标准, 给予最高36万元的激励。 |
2.新购厂房:
成果转化 |
产品落地贡献 |
激励标准 |
新增1个品种 在温转化生产 |
生产规模2000 万元以上 |
生产规模较上一年度每增加500万元给 予10万元激励,累计最高给予500万 元激励。 |
(三)申报材料
1.租赁厂房:租赁协议、租金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新增品 种在温转化佐证资料;
2.购买厂房:购房协议、购房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成果在 温转化佐证资料。
(四)申报说明
1.同时满足成果转化、产品落地贡献标准给予政策激励。
2.原则上3月1日—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第五条支持园区专业运营
按照“一栋楼宇、一个标准厂 房就是一个园区”的思路,鼓励产业园区实现专业化招商运营, 按入驻制造业企业占比、“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专精特新”企业 数量、升规入统企业数量及入驻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生产规模贡献等进行综合评分考核,对产业运营机构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一)申报条件
负责产业园区发展的专业运营机构,且运营时间满12个月。
(二)支持标准
按照《产业运营机构综合考核评分表》对园区运营情况进行 打分,得分50分以上的,按每分一万元给予激励,最高100万 元激励;得分50分以下的,不予激励。
产业运营机构综合考核评分表
指标 |
评分标准 |
入驻制造业企业占 比(20分) |
1.入驻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主营业务范围制造业 占比超过70%的,得10分;占比每下降1%扣1 分,扣完为止。如发现应注册未注册、应统计未 统计的,视同虚假申报,该项得分为0。 2.入驻企业主营业务应缴增值税开票税率属制 造业且占比超过50%的,得10分;占比每下降 1%扣1分,扣完为止。 |
“高新技术”数量 (10分) |
每新增1户高新技术企业,得1分,得满为止。 |
“专精特新”数量 (15分) |
每新增1户专精特新企业,得3分,得满为止。 |
升规入统数量 (15分) |
每新增1户规上工业企业,得3分,得满为止。 |
(三)申报材料
1.入驻企业名单;
2.入驻企业租赁协议;
3.入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生产规模资料。
(四)申报说明
原则上3月1日 — 4月30日组织产业运营商集中申报,根据评分情况执行政策激励。
第二章支持存量发展
第六条支持成果就地转化 对其研发创新成果实现转化 生产且未享受研发支持的,按生产规模每1000万元激励20万元的标准,三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科学 技术局、区经信局)
(一)申报条件
研发创新成果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创新产 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现转化生产且未享受研发 支持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照新增生产规模每1000万元激励20万元的标准,三年累 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激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部委或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佐证,自主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
2.带防伪二维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品落地转化生产 专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说明
原则上3月1日 —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第七条支持升规稳定增长 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激励;第二年、第三年继续稳在规上且生产规 模保持正增长的,再给予每年5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 局 )
(一)申报说明
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升规入统,企业升规入统后次月免申兑 现。第二年、第三年稳规奖励根据企业运行监测情况免申兑现。
第八条支持企业挖潜提效
对生产规模年度增量排名前 50的制造业企业,单户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激励。(责任单 位:区经信局)
(一)申报条件
生产规模年度增量前50的制造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照增量部分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激励。
(三)申报说明
线下申报,采取履约审查+企业申报+科学决策+即时兑现的 方式执行本条款,即需双方签订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根据约定事项提前开展履约审查,履约审查通过后给予政策激励。
第九条支持专精特新培育
对新增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 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 予30万元、8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一)申报说明
企业获评后免申兑现。
第十条支持总部式发展
支持制造业企业总部式发展,综 合考核其生产规模、本地就业带动等因素,按上年度生产规模的 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一)申报条件
制造业企业总部式发展。
(二)支持标准
综合考核其生产规模、本地就业带动等因素,按上年度生产 规模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激励。
(三)申报说明
线下申报,采取履约审查+企业申报+科学决策+即时兑现的 方式执行本条款,即需双方签订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根据约定事项提前开展履约审查,履约审查通过后给予政策励。
第十一条支持加快设备更新 对新纳入工业投资统计库 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技改(备 案)项目,按照设备及其配套软件实际投资,给予最高1000万 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一)申报条件
对新纳入工业投资统计库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 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技改(备案)项目。
(二)支持标准
生产规模 (万元) |
激励比例 |
激励标准 |
≥2000 |
生产设备投入的10%、配套设备 及软件投入的5% |
最高1000万元 |
<2000 |
生产设备投入的5%、配套设备及 软件投入的3% |
最高1000万元 |
(三)申报材料
带防伪二维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 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说明
1.申报流程:四川政务服务网技改立 项备案→投资统计入库(区经信局入企收取资料)→政策申报→审核兑现。
2.原则上3月1日—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第十二条 支持办会参展拓展市场
支持工业企业举办市 场拓展活动的,按活动场地租赁、会场搭建费用的50%,给予单 场次最高10万元、全年累计最高50万元激励。对参加展销会的 工业企业,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单场次最 高10万元、全年累计最高5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支持方向一:支持举办市场拓展活动
(一)申报条件
举办发布会、订货会、展会展销等市场拓展活动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活动场地租赁、会场搭建费用等50%给予单场次最高10 万元、全年累计最高5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活动相关合同(需注明场地、会场布置等费用明细); 2.发票及付款凭证;
3.活动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邀请函、签到表、现场照 片等。
(四)申报说明
1. 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本政策条款以 外区级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相同条款支持。
2.原则上3月1日 — 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支持方向二:支持参会参展
( 一 )申报条件
参加国际性展会展销活动或国家部委或省、市政府部门、行 业协会举办展会展销活动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企业参展费(不含税)的50%,给予企业单次最高10万 元的补贴,单户企业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 由国家部委或省、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举办展会的佐证材料;
2.参展相关费用相关合同;
3.发票及付款凭证;
4.会场现场及企业展位照片等证明资料。
(四)申报说明
1.参展费用认定范围:展位租用费、布展费。
2.原则上3月1日 — 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第十三条 支持“三首”应用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突破,对企业产品通过国家级、省级认 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激励。支持企业购买首 次产品(含药械首次注册产品)责任保险,按企业购买保险的 50%,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 区经信局)
支持方向一:“三首”认定奖励
( 一 )申报说明
1. 同一家企业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2. 同一家企业多个产品获得认定的,只激励一次。
3.企业获得国家、省级“三首产品”认定后免申兑现。
支持方向二:保险激励
( 一)申报条件
“三首”产品(含药械首次注册产品)企业购买责任保险。
(二)支持标准
按企业购买保险的50%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三首”产品认定资料;
2.购买保险的合同、发票等相关佐证。
(四)申报说明
原则上3月1日 — 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第三章支持转型升级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智改数转”鼓励工业企业在研发、设 计、生产、管理、仓储等环节应用信息技术,按自主研发或购置 信息化系统的10%,给予最高60万元激励。对市级及以上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领航”标杆示范的企业,给予最 高20万元激励。对为工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并成功 实施的非关联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年度提供此项服务收入的 20%,给予最高100万元激励。对获得上级“企业上云”补助的项 目,按上级激励资金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 区经信局)
支持方向一:两化融合示范项目
(一)申报条件
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管理、仓储、财务、营销等 环节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效率,自主研发或购置ERP(企业资源计 划)、PLM (产品生命周期管理)、MES(制造执行系统)、SCADA (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等(不限于以上)信息化系统。
(二)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总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激励。
(三)申报材料
带防伪二维码的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含项目投入明细、 发票汇总表)。
(四)申报说明
原则上3月1日 —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支持方向二:鼓励标杆示范企业
( 一 )申报说明
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 领航”标杆示范后免申兑现。
支持方向三: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
( 一 )申报条件
1.区内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我区工业企业提供数字化、智能化 转型解决方案,且服务企业项目已成功实施,并经认定取得良好 应用效果,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2.年度服务工业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服务企业为非关联企 业。
(二)支持标准
按照第三方服务机构年度提供服务收入的20%给予最高100 万元激励。
(三)申报材料
1.带防伪二维码的专项审计报告(含咨询服务收入明细、及 发票汇总表);
2.服务企业成功实施且取得实效的佐证材料。
(四)申报说明
原则上3月1日 — 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支持方向四:支持企业上云
( 一 )申报说明
上级“企业上云”补助资金拨付至我区后免申兑现。
第十五条 支持新型储能设施建设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装 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光储充换用一体的新型储能项目,纳入全 区虚拟电厂统一管理的,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 体0.3元/千瓦时激励,连续激励2年,激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支持企业迎峰度夏期间自建或租用发电机组保持正常生 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支持方向一:储能激励
( 一)申报条件
投资建设装机容量1 兆瓦及以上的光储充换用一体并纳入 全区虚拟电厂统一管理的新型储能项目。
(二)支持标准
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3元/千瓦时激励,连续激励2年,激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放电量证明资料;
2.储能设施相关协议(确保项目可持续性)。
(四)申报说明
原则上3月1日 — 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支持方向二:发电机补贴
( 一)申报条件
1.在迎峰度夏期间自建或租用发电机组维持生产经营。 2.装机容量不低于500千瓦。
(二)支持标准
在迎峰度夏期间自建或租用发电机组维持生产经营,且装机 容量不低于500千瓦的,根据总装机容量,每日按照发电机发电 8小时计算度数,每度予以1元补贴。单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电机购买、安装或租赁合同(含发电机容量参数)(复 印件);
2.发电机购买、安装或租赁付款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说明
原则上10月1—10月31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第十六条 加快产业绿色化发展 获得上级淘汰落后产能、 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项目,按上级激励资金的 3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金激励。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 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一)申报说明
企业获得上述激励资金或荣誉后免申兑现。
第四章支持新兴赛道
第十七条支持电子信息快速发展 支持卫星通信、智能终 端、电子模组、电子元器件、智能传感、医疗电子、新型显示等 细分领域加快发展,按照企业发展所需专业软件、封装测试、产 业服务平台、检测认证、场景建设等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激励, 单户企业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电子信息领域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新型智库等打造产业集群,搭建产业服务平台、产业中心,给予最高3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一)申报条件
支持企业发展所需专业软件、封装测试、产业服务平台、检 测认证、场景建设。支持电子信息领域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新型智库等打造产业集群,搭建产业服务平台、产业中心。
(二)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发展所需专业软件、封装测试、产业服务平台、检 测认证、场景建设等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激励。电子信息领域 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新型智库等打造产业集群,搭建产业服务 平台、产业中心,给予最高300万元激励。
(三)申报说明
线下申报,采取履约审查+企业申报+科学决策+即时兑现的 方式执行本条款,即需双方签订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根据约定事项提前开展履约审查,履约审查通过后给予政策激 励。
第十八条支持低空经济加速发展
鼓励境内外高校、装备 企业、科研机构在温江设立低空研发、制造、测试领域实验室、 设备测试中心和飞行服务平台等,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和飞行场景 运用,对实验室、设备测试中心和飞行服务平台等给予最高2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一)申报条件
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国家一级协(学)会认定的 低空研发、制造、测试领域实验室、设备测试中心和飞行服务平 台等,从事低空经济相关核心技术攻关和飞行场景运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国家级(含部委级认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 性奖励;
2.省级(含省级部门认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50万元一次 性奖励;
3. 国家一级协(学)会认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 性奖励;
4.市级(含市级部门认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 性奖励。
(三)申报资料
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国家一级协(学)会认定的 佐证材料。
(四)申报说明
1.存量企业经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国家一级协(学) 会认定的低空研发、制造、测试领域实验室、设备测试中心和飞 行服务平台等免申即享。
2.新落地的企业经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国家一级协(学)会认定的低空研发、制造、测试领域实验室、设备测试中心和飞 行服务平台等,需提前开展履约审查,履约审查通过后给予政策 激励。
第十九条 支持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提速发展
支持企业建 设大数据、云计算和AI算力中心等基础设施,按固定资产实际 投资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激励;推进算力服务赋能产业发 展,对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算力服务商,按照上一年 度提供企业算力交易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激励。对获得 市级以上资金资助的“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和“标杆场景”项目, 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配套激励;对数字 经济企业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 30亿元的,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支持方向一:鼓励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
(一)申报条件
大数据、云计算和AI算力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支持标准
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激励。
(三)申报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防伪二维码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专 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费用明细及发票汇总表,由企业在 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时提供)。
(四)申报说明
1.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不动产交易费、场地租赁费、 固定资产税款。
2.本条款需提前开展履约审查,履约审查通过后给予政策激 励。
支持方向二:鼓励算力赋能产业发展( 一 )申报条件
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支持标准
按照上 一 年度提供企业算力交易额的20%,给予最高500
万元激励。
(三)申报材料
为温江区企业提供算力服务的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 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原则上3月1日 — 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支持方向三:鼓励新经济示范场景建设
( 一 )申报说明
上级资金拨付至我区后免申兑现。
支持方向四: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壮大
( 一 )申报条件
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 元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企业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 30亿元的,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 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激励。
(三)申报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防伪二维码的营收专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说明
1. 同一申报单位达到更高档次激励标准时按照晋档补差原 则执行。
2.原则上3月1日—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第五章支持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 支持企企协同发展
鼓励企业主动与医药健康、 绿色食品、装备制造、印务轻纺、电子信息类企业开展协作配套、 协同发展,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形成终端产品或集成解决方案,按带动生产规模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 经信局、区科学技术局)
(一)申报条件
采购参与温江工业发展的医药健康、绿色食品、装备制造、印务轻纺、电子信息类工业企业的产品及加工服务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带动生产规模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产品采购合同;
2.产品采购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发票开票时间、 票号、发票代码、销售产品名称、供货企业名称、数量、不含税 金额、税额、价税合计金额);
3.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说明
1. 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本政策条款以 外区级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相同条款支持。
2.原则上3月1日—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第二十一条支持“二三”联动发展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 业主辅分离,分离独立的制造业企业纳入统计库后,按照销售额 的1%,给予最高30万元激励。对驻温机构或非关联商贸企业投 资打造产品推广应用示范中心的,按建设投入的20%和推广业绩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支持方向一:主辅分离
(一)申报条件
综合型、职能型总部企业分离成立制造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照分离的制造业企业升规入库当年的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报说明
原则上3月1日 —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支持方向二:打造产品推广应用示范中心
(一)申报条件
投资建设打造产品应用、体验、展示、消费等场景的驻温机 构或企业。
(二) 支持标准
按照场景建设实际投入的20%、经营收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激励。
(三)申报材料
带防伪二维码的建设投入、经营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含投入、经营收入的明细及发票汇总表)。
(四)申报说明
1.“推广应用示范中心”须提前在区经信局备案。
2.原则上3月1日—4月30日组织驻温机构或企业集中申报。
第二十二条支持场景融合发展
鼓励制造业企业投资建设集应用展示、体验培训、售后维护等为一体的消费场景,按场景建设实际投资,给予最高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科学技术局)
(一)申报条件
建设打造应用、体验、展示、消费等场景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场景建设场地费用、装修费用、数字化设备等实际投入的20%、经营收入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场景建设相关合同(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装修合同、数字化设备采购合同);
2.场景建设相应发票复印件;
3.场景经营收入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报说明
1.场景建设前须在区经信局备案。
2.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本政策条款以外区级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相同条款支持。
3.原则上3月1日—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第二十三条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对军民融合工业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一)申报说明
1.上级专项资金拨付至我区后免申兑现。
2.军工资质认定类不予配套激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发银发产品鼓励绿色食品、医疗器械等企业积极向发酵食品、特医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康复辅具、健康管理、远程监测等方向开发银发产品,积极拓展银发市场,对单品种生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1000万元激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一)申报条件
1.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实现生产销售的品种。
2.康复辅具、健康管理、远程监测等方向的银发产品实现生产销售。
3.与区内同类型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支持标准
对单品种生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1000万元激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激励。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保健食品注册证复印件;银发产品的相关说明材料,例如应用证明、产品介绍等;
2.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单品种生产规模专项审计报告(含投入明细及发票汇总表)。
(四)申报说明
原则上3月1日—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第六章支持要素保障
第二十五条支持融资贴息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担保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给予单户企业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单笔贷款贴息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最高15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一)申报条件
对产业链支撑性龙头项目、关键性配套项目或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银行贷款、担保融资、融资租赁等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二)支持标准
给予单户企业每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单笔贷款贴息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最高1500万元激励,连续3年的财政贴息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人行征信报告、贷款合同及履约凭证、支付贷款利息的清单;
2.带防伪二维码的贷款、融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说明
原则上3月1日—4月30日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第二十六条支持“工业上楼”发展鼓励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按照“工业上楼”要求,通过“工业上楼”研判后,建设三层及以上工业厂房,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一)申报说明
上级资金拨付至我区后免申兑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涉及工业企业的科技创新、人才支持等扶持政策以温江区发布的科技创新、人才支持专项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温江区工业发展的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以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驻温机构。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涉及与区级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1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成都市温江区推进工业兴区制造强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
行)》的有效期届满之日止。政策有效期内发生的行为按本细则激励条款执行。本细则由区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指导企业申报享受或免申兑现。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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