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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精品奖励补贴!湖北精品认定条件、流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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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省、品牌强省战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精品”,是指湖北省内市场主体生产、提供、建设的达到国内先进标准、质量稳定可靠、创新能力突出、社会信誉良好,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服务和工程。
第三条 “湖北精品”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示范引领、社会公益的原则,采取政府推动、市场主体自愿参与的方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零收费,实行定期检查、动态管理。
第四条 “湖北精品”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五条 “湖北精品”认定按照推荐申报、资料审核、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认定批准、授牌发布等程序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承担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湖北精品”推荐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监督“湖北精品”认定活动开展;
(二)研究、制定“湖北精品”认定规则;
(三)审议、表决秘书处提出的“湖北精品”预选名单;
(四)批准、发布“湖北精品”认定名单;
(五)研究、决定“湖北精品”认定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湖北精品”认定制度体系研究;
(二)组建专家库,负责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
(三)接收申请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及开展材料初审;
(四)组织开展对标达标和质量检测工作;
(五)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认定活动;
(六)拟订“湖北精品”预选名单,报认定委员会审议;
(七)组织“湖北精品”对外公示和宣传推广工作;
(八)承担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湖北精品”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湖北精品”产品类、服务类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
4.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5.应有3年(含)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服务)质量长期稳定;
6.产品主要为进口材质组装的,国产化率应达到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服务类不受此项限制);
7.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申报的服务应具有创新性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适应现代生产或生活服务需求;
8.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品销售额(服务经营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9.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二)申报“湖北精品”工程类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和质量保证能力;
4.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5.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6.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创新和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7.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工程销售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8.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第十条 近三年内,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湖北精品”申报:
(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二)有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或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实施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申报时应对照本办法和“湖北精品”认定通用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初审;对符合本办法的提出推荐意见,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认定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对自评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据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开展对标达标评价,根据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或检查;组织专家组开展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认定报告,确定“湖北精品”预选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提请认定委员会审议。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交的预选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湖北精品”认定名单,向获得认定的市场主体授牌、发放认定证书,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由认定委员会授权其在相应商品上或服务宣传中使用“湖北精品”标识。
获得长江质量奖的组织,可以通过自我声明方式使用“湖北精品”标识,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完善《“湖北精品”标识管理办法》,对“湖北精品”标识设计、授权、使用和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推进以下工作:
(一)申报主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二)在质量提升、品牌建设等方面不断保持创新与创造动力,带动相关行业持续发展升级;
(三)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创新发展等方面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充分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产品、服务、工程及市场主体每年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开展1次全面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产品、服务及市场主体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结果反馈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相关检查、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湖北精品”有关产品、服务、工程及市场主体实施联合监管。
第十九条 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委员会应撤销认定,相关市场主体立即停止使用“湖北精品”标识,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下降,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再符合“湖北精品”要求的。
第二十条 参与“湖北精品”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密保守申报市场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持清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收到的举报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六章 保障激励
第二十二条 “湖北精品”认定工作经费由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各部门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组织给予政策、资金激励,支持各市州参照本办法开展地方精品培育工作。鼓励社会有关方面对“湖北精品”开展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湖北精品”认定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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