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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津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申报资助补贴和认定条件措施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2/18     浏览次数:    
成都新津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申报资助补贴和认定条件措施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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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措施资助对象为在成都市新津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依法需经登记注册的,应注册登记)和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明的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资助。已享受新津区其他资助政策的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资助。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的资助范围及申报方式、时间、条件、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以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所需资金根据当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赋能产业发展。对企事业单位联合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赋能中心,被确定为成都市产业知识产权赋能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3年配套支持,每年给予所获市级资助资金2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的建设单位,给予中心建设单位所获得上级项目资金2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精准化布局。对围绕重要领域、重点产业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分析及应用,承担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所获市级资助资金2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专利微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创新主体,给予其实际服务费用20%的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支持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使用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生产企业给予1万元资助;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的权利人,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建设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建设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对确定为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企业且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支持成立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对形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合力并经省市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金资助;对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获得省级或以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5万元资助。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在新津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连续工作满一年,并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知识产权师的在职人员给予2000元/人的资助;对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分别给予3000元/人、5000元/人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且注册后该集体组织有不少于50%的成员将该集体商标有效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件集体商标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自该集体商标有效使用一年后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支持争取知识产权国际荣誉。对获得四大国际发明展览(美国匹兹堡国际发明展、德国纽伦堡国际发明展、瑞士日内瓦国际发明展、法国巴黎国际发明展)金奖、银奖、铜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高效实施。对获得四川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实施项目,给予其所获省级项目资金2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重点、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技术先进、预期经济效益高的专利实施项目,根据评审情况,给予每项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融资。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给予所获上级资助资金2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出质人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20%的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对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融资资助的,给予所获上级资助资金2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参加知识产权推广活动。对参与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参加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展会、交易会等大型活动,补贴展位费20%,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贯标认证。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并持续有效实施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元资助;对推广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在获得市级相关资助后,给予其所获得的市级资助资金5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商业秘密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在获得成都市专利(商标)执行保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上述险种相关资助后,给予其所获得的市级资助资金5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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