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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券申报条件补贴和程序材料、要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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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撑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和温江区“3+6”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研发创新,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使用效率和创新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温江区产业发展促进和推动作用,根据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温府办规〔2024〕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温江区为支持企业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买服务而发放的电子券。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经温江区主管部门认定,能为区内企业提供科学研究、科技咨询、概念验证、分析试验、临床试验、中试熟化、工艺优化、云服务等专业化技术服务,具备资源共享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四条温江区每年面向企业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对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以创新券形式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40万元的补贴。对运营良好、服务能力突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企业使用跨区域互认平台可享受创新券支持。
第二章创新券申领与使用
第五条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温江区合法经营的企业,具有明确技术服务需求,且技术服务需求在经认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的业务范围内。
(二)申请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规上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申请单位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第六条每年度创新券发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根据申领情况适当上浮。
(一)申领额度。企业单次可申领的创新券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最小额度不低于1000元。年度可申领的创新券总额不超过40万元,持有未兑现的创新券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额度统筹。发放至企业的创新券额度视创新券总体配额和整体申报情况进行统筹调整。
第七条创新券申请包括以下程序:
(一) 发布申领通知。温江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申领通知。
(二)填写申领信息。企业登录温江区智慧企业服务平台,填写意向合作平台、意向合作内容、意向申领额度等相关信息。
(三)形式审查。温江区科学技术局对口业务科室统一受理,并对申领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四)党组会审定。对口业务科室提出拟发放创新券名单,上报局党组会审定。
(五)结果公示。经局党组会审定后,温江区科学技术局对审定后的创新券发放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六)发放创新券。温江区科学技术局将创新券发放至企业智慧企业服务平台账户。
第八条创新券使用有效期为1年,过期自动作废,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
第九条对申领创新券后未及时使用或使用情况不理想的企业,将视情况减少或取消后续创新券申领资格。
第三章创新券兑现与要求
第十条 企业可登录温江区智慧企业服务平台提交创新券兑现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开展服务预约。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及时登录温江区智慧企业服务平台开展相关服务预约。
(二)签订合同并上传审核。达成合作后,签订服务合同并上传审核。
(三)生成有效合作记录。经温江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属于技术服务的合同,生成有效合作记录。
(四)提交兑现申请。待服务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后,提交创新券兑现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
(五)创新券兑现。创新券兑现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兑现创新券。
第十一条创新券兑现比例及额度。企业年度可兑现创新券总额不超过40万元,按照合同金额的20%进行兑现。
第十二条创新券兑现审核程序如下:
(一) 温江区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 温江区科学技术局对口业务科室提出创新券拟兑现企业及金额,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上报局党组审定。
(三)经党组会审定后,向企业兑现创新券。
第十三条创新券兑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券兑现审核申请表(详见附件1),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支付凭证(发票日期需晚于创新券发放日期)。
(三)确定完成服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甲乙双方确定的技术服务验收确认单(详见附件2),需双方签字盖章)。(四)整体完成服务或阶段完成的成果性报告复印件(如检测报告或实验报告或总结报告等,保密数据可打码遮蔽)。
第十四条服务合同审核以及创新券兑现额度审核即时进行,企业每月均可提交兑现申请,审核通过后集中进行兑现。
第十五条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关联交易,服务内容不得转包。
第四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
第十六条为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对平台运营良好、服务能力突出的平台(年度服务企业兑现创新券不低于10万元且在温江区合法经营),按照年度服务企业兑现创新券额度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十七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适用于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第十八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响应创新券服务订单。同时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认定清单,温江区科学技术局对不存在未完成服务订单的平台,准予
退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温江区科学技术局定期更新创新券管理办法,确定年度发放创新券的总额度,创新券申请时间、申请方式、使用范围,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名单和服务类型等具体要求等。
第二十条对通过创新券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5年内不给予政策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温江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生效,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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