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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宿州市各地长三角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条件程序及奖励资助要求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2/20     浏览次数:    
宿州市各地长三角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条件程序及奖励资助要求管理办法等内容整理如下,埇桥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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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州市长三角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发挥长三角区域创新主体作用,由市外创新主体与本市创新主体联合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主要包括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等。

第三条 成立宿州市长三角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工作专班,负责研究议定宿州市长三角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指南凝练

第四条 项目征集。由市科技局邀请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紧紧围绕国家、省、市发展规划、战略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确定项目领域和方向。

第五条 项目指南。根据政府需求与企业意见建议,由市科技局按项目领域和方向对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分类,形成指南。指南应体现以下要求:

(一)申报主体。科研能力和条件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长三角区域创新主体;   

(二)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属于该领域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或关键核心技术;

(三)科技攻关内容。应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我市主导产业及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

(四)绩效指标。减少论文、专利等指标,强化应用导向,突出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目标,有明确的研发投入、产品销售、利润税收等经济指标;

(五)财政补助经费额度。对立项项目,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60%,重大项目财政投入比例可适当提高。

(六)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七)项目须有市外创新主体与本市创新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在宿州市组织实施项目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六条 项目推荐。由宿州市辖区内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逾期未申报或未推荐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诚信审查。由市科技局科研诚信工作主管科室对推荐项目进行诚信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存在诚信问题的项目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必要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并注明原因,同时取消后续评审资格。

第九条 实地勘察。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赴项目申报单位实地勘察其研发能力与生产运营等情况,对不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单位取消后续评审资格。

第十条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形式,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组织方式上,主要通过委托专家团队、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规范立项决策程序。按照项目申报、实地勘察、组织专家评审、立项决策、上报市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各业务主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根据年度项目安排及资金预算,提出项目、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出本领域项目立项建议,提交宿州市长三角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工作专班会议研究。

(二)宿州市长三角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工作专班会议重点从项目领域和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规划,是否契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是否有产业化前景等方面,结合项目评审结果进行研究审定,最终由局党组会作出立项决策。

第十二条 公示和立项。拟立项项目经局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符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且通过诚信审查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宿州市辖区内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一般采取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市科技局、宿州市辖区内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在不改变研究方向、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合理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组成员,并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以下重要事项:

(一)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

(二)重大调整事项,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变更等;

(三)出现重大问题,无法继续履约实施项目的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撤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有悖科研伦理行为;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后拒不参加验收;

(四)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五)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变更主持人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项目未能按照合同书约定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十七条 中期评估。建立项目实施中期预警机制,项目中期一般由承担单位自主检查并提交自查报告至宿州市辖区内各归口管理部门。宿州市辖区内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中期评估结果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项目撤销或终止。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重大自然灾害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导致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目标主要任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经审计、专家组核查等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可允许申请结题。

第十九条 责任处理。项目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项目终止或结题的,由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须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资金。项目撤销或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宿州市长三角科技合作项目,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合同到期6个月内完成验收。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方式和内容。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由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产业专家、投资和财务专家、企业专家、技术专家、用户等,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用户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项目总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果处理。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和“结题”三种。

(一)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验收通过”。

(二)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为“验收不通过”。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经审计、专家组核查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本着“尽职免责、宽容失败”的原则,按项目“结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不通过项目处理。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处理。对存在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问题的,依法追回全部资金,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资金配置

第二十四条 支持方式。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拨付方式或分期拨款方式。对特别重要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连续支持。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共同出资。支持和鼓励多元化投入,引导和鼓励地方、行业、企业等共同出资实施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单位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占比高的项目。项目资金按资金来源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

第二十六条 坚持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减少项目支持数量,增加项目支持强度,提升科技投入效能。特别重大的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支持额度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坚持绩效导向。坚持产业化绩效目标导向,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强化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绩效评估。对绩效较好的领域,给予适当资金倾斜。

第八章 管理职责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组织实施牵头部门,发挥科技项目组织者作用,负责年度计划制定、指南发布、项目立项决策、资源配置等工作,市科技局指定业务主管科室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领域项目征集、指南凝练、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宿州市辖区内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协助开展相关监督、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负责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自觉接受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主要负责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监督机制。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监督检查不力、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有违规行为的宿州市辖区内各归口管理部门,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项目申报推荐资格等处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视情节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诚信管理,相关信息作为市科技项目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的,按照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在各计划实施方案中细化明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本办法由宿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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