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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奖励10万!宣城市各地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补贴条件和流程材料、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2/31     浏览次数:    
质量奖奖励10万!宣城市各地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补贴条件和流程材料、管理办法整理如下,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市、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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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广大组织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加速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市内质量领域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市政府质量奖设“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5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不超过10个,按照表彰奖励规定的程序报批后规范开展。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定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三)好中选优。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六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在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主要职责为:负责指导、推动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审议并通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审定并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等。

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发布申报公告、组建评审专家组及评审员管理、向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综合评审情况、公示评审结果;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主要职责为: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撰写评审报告;其他有关事项。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事务性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在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梯队建设;动员、推荐本辖区的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组织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四)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规、违法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文件、报纸、网站等形式公告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明确评审的领域、对象、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凡符合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对本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产业园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四条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五条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评审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

第十六条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专家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依据及内容同上,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

第十七条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列入陈述答辩的组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计入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资料评审得分占比30%、现场评审得分占比40%、陈述答辩得分占比30%的原则,汇总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提出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评审工作报告,票决形成获奖组织推荐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报告提交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报告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奖励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市整体质量水平提升。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改进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和新经验。

第二十三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市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可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如有违反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

第二十七条获奖组织在获奖2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或其他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重大事项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6日印发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2018〕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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