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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都江堰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申报补贴奖补及要求措施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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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优化提质、特色立园、赋能增效、企业满园”部署,推动都江堰市绿色食品(饮料)、装备制造、新材料(绿色建材)、新能源等产业建圈强链,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持续提升产业能级,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推动项目集聚发展
第一条 支持项目快投快建 对新招引落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按实际产生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3%、4%、5%、6%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政策激励。
第二条 支持项目快产快销 新落地项目投产后,综合项目纳入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新增就业岗位、达产生产规模等因素,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政策激励。
第三条 支持产业链配套 支持企业吸引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聚集,对成功招引配套企业总部、核心生产或研发环节落户的企业,按被引进企业达产上规的生产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政策激励。
第二章 推动产业集群壮大
第四条 支持企业升规上榜 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激励,第二年、第三年继续稳在规上且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给予每年5万元一次性激励。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激励。
第五条 支持打造“镇园之宝” 鼓励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扩大生产订单,对年度生产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按当年生产规模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对年度生产规模1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同时获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新经济“种子企业”“双百企业”“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称号之一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生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按当年生产规模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其中,对每年首季度生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再按照生产规模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
第六条 增强本地企业获得感 对升规入统,年度生产规模保持增长且增量排名前30的企业,免费赠送都江堰景区礼遇卡,对排名前10的企业每家赠送礼遇卡300张,排名11-20名的企业每家赠送礼遇卡200张,排名21-30名的企业每家赠送礼遇卡100张。
第三章 推动优化要素保障
第七条 支持低效用地开发 支持企业收购盘活低效用地实施产业化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最高按实际收购金额的5%给子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工业上楼 鼓励新建、改建三层及以上的工业厂房,按上级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
第九条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支持企业迎峰度夏期间自建或租用发电机组保持正常生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激励。
第四章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支持企业智改数转 鼓励工业企业围绕研发设计、生产作业、集中控制、仓储物流、质量管控、服务管理等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对软件投入100万元(含)以上,按投入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 对新纳入工业投资统计库且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技改(备案)项目,按照设备及其配套软件实际投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 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一次性激励。
第五章 推动产业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 对年度研发投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逐年正增长的工业企业,连续三年按照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5%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激励。支持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应用,对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级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立项资金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激励。
第十五条 支持“三首”产品研发 支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突破,对企业产品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六章 推动构建特色产业生态
第十六条 支持培育特色品牌 鼓励企业充分结合城市品牌效应打造特色产品,对年营收超1亿元(含)的企业,结合企业市场拓展需求,支持特色产品获得“都江堰-青城山”品牌授权,在核心区域如高铁站、景区等提供产品免费展示场所和营销平台,并依托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推介。
第七章 畅通政企联系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信息联络员制度 对按月及时提供规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资料,不迟报、漏报且质量符合要求的联络员,经考核合格的,给予联络员适当补助;每年对信息联络员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工作先进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
第十九条 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同一企业涉及多项本级奖励政策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经科信局负责解释。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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