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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0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范围及认定流程、好处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3/5     浏览次数:    
陕西省10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范围及认定流程、好处管理办法如下,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10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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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科学规范、公开公正透明、注重绩效导向、财政事权匹配”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监管资金,按职责分工细化责任。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编制省本级项目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预算分配方案;指导、组织和监督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重点对年度分配方案的支持方向、分配原则进行规范性、合规性审核,下达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实施资金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有监督审核责任,对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预算,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及绩效目标设定、执行,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财务决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并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用于省本级项目资金和补助地市资金。省本级项目资金为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使用的旅游公共管理和业务建设资金;补助地市资金为对地市旅游发展项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省本级项目资金纳入省文化和旅游厅年初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旅游公共管理。包含旅游政策规划制度的编制评估及制定、标准建设推广、数据调查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专项资金审计和绩效评价。

(二)旅游宣传促销。包含境内外宣传推介促销活动、多媒体平台宣传推广、宣传片宣传品制作、接待境内外媒体及境外旅行商、文旅惠民平台补贴促销等。

(三)旅游行业管理。包含旅游资源项目等级评审评定、课题研究、旅游服务质量测评、行业练兵、安全生产、市场信用建设、综合执法、暗访评估、网络巡查、应急演练等。

(四)旅游信息化维护。包含智慧旅游、官网及系统平台建设提升及运维、设施设备维护等。

(五)旅游融合项目。包含融合活动实施补助、旅游+主题活动、旅游+文化艺术活动、境内外交流以及创建奖励等。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旅游发展项目。

第七条对地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游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标识体系、景区旅游道路、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旅游应急救援体系、旅游安全体系、旅游讲解系统、旅游新业态以及旅游领域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更新提升等。

(二)旅游宣传促销项目。地域特色文旅品牌宣传推广、旅游产品宣传推广、旅游宣传片宣传品制作推广、文旅资源融媒体多平台宣传推广、“名人进景区”主题活动宣传推广及其他旅游宣传促销项目。

(三)旅游+融合项目。旅游与文化、科技、教育、工业、农业、体育、交通、康养融合项目、旅游演艺场所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旅游演艺创作提升、非遗进景区、文旅产品培育、沉浸式(虚实融合)文旅数字体验以及旅游新业态培育等。

(四)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级、省级文旅领域相关规划以及国家级、省级重大文旅产业项目库的重点项目,具有导向性、带动性的重大文旅项目。

(五)乡村振兴项目。发展田园观光、农耕牧体验、休闲度假等乡村旅游业态,以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创建奖励项目。成功创建国家5A、4A级景区和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和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旅游住宿企业。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旅游发展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机构运转、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公务用车或修建购置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和本办法规定支持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对地市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批复

第十条省本级项目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年初部门预算程序申报批复,对地市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管理。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因素法实施。对具有明确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确定测算因素和分配办法,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法申报程序。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二)项目申报实施联合逐级申报。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资金申报书和绩效目标表,以正式文件向当地县(区)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文旅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级文旅和财政部门,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项目筛选汇总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直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申报项目在申报系统项目库中同步录入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审定。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各市和省直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拟支持的项目在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程序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省内各级发展文化和旅游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章 预算批复和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财政部门可根据逾期时长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部预算,收回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在30日内下达。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结余结转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建设内容实施,确保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支出范围和内容的,应当按原申报途径逐级报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

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省文旅厅、省财政厅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确保政策决策、项目立项的科学性。项目单位应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表,随预算同步编报。各级财政部门随预算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

第二十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施和预算执行实施“双监控”,做好绩效信息公开。预算年度结束后,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重点考量地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申报项目,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项目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财经法规,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申报、停止拨款、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财政部门收回、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套取专项资金;

(二)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三)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和支持方向的;

(四)报送专项资金统计数据造假的;

(五)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的;

(六)管理不善或自有资金投入不足等自身因素造成项目进度缓慢和补助资金闲置的;

(七)项目实施条件丧失未及时报告的;

(八)项目绩效目标偏离且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九)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且不报送自评报告的;

(十)绩效结果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

(十一)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于2029年12月1日止。《陕西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0〕2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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