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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市州“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制度申报条件程序、认定资助补贴实施办法
四川省各市州“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制度申报条件程序、认定资助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如下,岗位资助分两次拨付,“天府学者”特聘专家聘任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拨付15万元;聘期内首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优秀等次的,分别拨付10万元、15万元。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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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大力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持续加大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力度,推动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新人才集聚高地,现就实施“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制度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聚焦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计划用5年时间,在全省设置300个左右“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岗位,重点从省外柔性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 工作机制。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天府学者”特聘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开展“天府学者”特聘专家选拔工作,落实有关支持保障政策。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天府学者”特聘专家聘期为3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设岗单位应为在川企事业单位,具备良好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产学研用结合紧密,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发展规划和人才需求,能够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特色优势,承担过国省级重大科研(工程)项目,获得过国省级科研成果奖励,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
(二)符合我省重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领域,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数字领航”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企业。
第五条 “天府学者”特聘专家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帮助设岗单位制定创新发展计划,为设岗单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智力服务,助推设岗单位提升行业领域影响力;
(二)推动设岗单位建设创新平台,申报重大科研课题、科技攻关项目、工程技术项目及标准、专利等,助力提升设岗单位自主创新能力;
(三)发挥“以才引才”作用,帮助设岗单位引进培养中青年科研技术骨干,带动设岗单位人才梯队建设;
(四)推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产学研融合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五)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人选条件
第六条 “天府学者”特聘专家申报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二)一般为在职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原则上每年为设岗单位工作累计不少于3个月,本人或团队核心成员实地到设岗单位工作累计不少于30天。
(四)在一流大学、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工作,取得较高学术成就或行业领域公认的标志性成果,具有较强的科研组织管理能力,能推动产生原创性、突破性成果;或在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等担任技术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够推动解决制约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
第七条 我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申报时可适当突破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限制。
第八条 聘期内的“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四川海聚计划”入选者在项目实施周期内、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进站专家聘期内,不得申报本项目。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岗位设置与专家选聘工作统筹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布置选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申报通知,明确标准条件、申报程序、工作要求等,有关用人单位同步确定拟引进人选。
(二)组织申报。有关用人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属地管理和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评议选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展资格复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产生建议名单。
(四)审批命名。建议名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集体研究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印发入选名单。
(五)聘任引进。设岗单位与特聘专家签订聘任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对引进人才颁发“天府学者”特聘专家证书。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在聘期内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资金资助。省财政给予每个岗位最高40万元资助,包括岗位资助30万元和奖励资助10万元。其中,岗位资助主要用于特聘专家在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产生的相关支出;奖励资助按人给予期满考核优秀的设岗单位,主要用于设岗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等。设岗单位配套的资助经费原则上不低于省财政标准。
(二)薪酬待遇。设岗单位应为特聘专家提供必要的薪酬待遇保障,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分配方式,给予股权、期权、分红等多种激励。特聘专家在聘期内研发先进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产业取得的经济效益,与设岗单位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分享。
(三)团队建设。设岗单位应为特聘专家提供办公场地、科研设备,支持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创新活动,鼓励赋予特聘专家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
(四)成果转化。支持特聘专家科技成果在川转化落地,依托“校企双进·挖矿找宝”等成果对接活动,为特聘专家参与“揭榜挂帅”开辟绿色通道,鼓励科创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五)服务保障。为特聘专家发放“天府英才卡(A卡)”,在政务、金融、科研、安居、交通出行、参观旅游等方面享受有关优待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部分特聘专家开展疗养休假和走访慰问活动。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岗位资助分两次拨付,“天府学者”特聘专家聘任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拨付15万元;聘期内首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优秀等次的,分别拨付10万元、15万元。奖励资助10万元按人拨付期满考核优秀的设岗单位。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考核。对“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合同及岗位职责等情况;对设岗单位实行期满考核,重点考核履行设岗单位职责、提供服务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其中设岗单位的期满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30%。
对“天府学者”特聘专家的年度考核,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在川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查认定;设岗单位和特聘专家期满考核,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 强化结果运用。
(一)“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设岗单位视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或实施退出管理;期满考核不合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为优秀的,鼓励设岗单位给予适当奖励。期满考核为优秀的,再次申报相应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二)设岗单位期满考核不合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设置特聘专家岗位;期满考核优秀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资助。
第十四条 建立退出机制。
(一)主动退出。“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的,按主动退出办理。
(二)劝退。对入选3个月内未如期到岗工作,或聘期内未按要求履行工作合同的,予以劝退。
(三)自然退出。入选专家去世或因身体状况难以承担岗位工作的,按自然退出办理。
(四)取消入选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按取消入选资格办理。
凡实施退出管理的,不再享受相应支持政策,获得的资助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对伪造申报资质、隐瞒违规行为或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力的设岗单位,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视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资金监管。资助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和管理。设岗单位应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侵占或挪用。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不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的《四川省“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川人社发〔2020〕9号)同时废止。原聘期内的“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及设岗单位考核管理工作按川人社发〔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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