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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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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范围和标准、申报流程、材料
安徽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范围和标准、申报流程、材料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安徽企业可随时咨询:
安徽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范围和标准、申报流程、材料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安徽企业可随时咨询:
安徽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安徽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且每辆车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申请人,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经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经地方政府批准或认定,准许其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公交票价,并纳入税务部门公交企业名录库的,可认定为城市公交企业。
本方案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方案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方案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见附件1)相关要求。
第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各地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申请人结合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申报企业盖章。
第六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已提交补贴资金申请但未拨付资金的,经审核通过后按本方案明确的标准执行。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八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意见,审核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同步将资金安排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及以下财政按90:10比例共担。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
第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2月25日前,将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加盖公章(参照附件2-4,如有变动另行通知)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的抽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业;要督促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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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且每辆车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申请人,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经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经地方政府批准或认定,准许其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公交票价,并纳入税务部门公交企业名录库的,可认定为城市公交企业。
本方案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方案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方案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见附件1)相关要求。
第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各地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申请人结合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申报企业盖章。
第六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已提交补贴资金申请但未拨付资金的,经审核通过后按本方案明确的标准执行。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八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意见,审核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同步将资金安排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及以下财政按90:10比例共担。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
第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2月25日前,将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加盖公章(参照附件2-4,如有变动另行通知)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的抽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业;要督促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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