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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邑县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奖励补贴、要求措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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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提升业务水平,推进优质主体招引培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规、上榜、上云、上市”提质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发改产业规〔2024)2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章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第三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对首次入统的服务业企业、零售业和住宿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上规”“上限”奖励;对首次入统的批发业和餐饮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上限”奖励;对首次入统的批零住餐个体工商户,给予5万元“上限”奖励。以上属于月度“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零售业和住宿业企业,再追加10万元“上规”“上限”奖励;批发业和餐饮业企业,再追加5万元“上限”奖励;批零住餐个体工商户,再追加2.5万元“上限”奖励。
第四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提质增长
对服务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经营规模较上年增速达到30%及以上、50%及以上、75%及以上、90%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第五条 支持商贸企业提质增长
(一)年度经营规模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年度同比每增长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50万元;年度经营规模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的零售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50万元。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二)电商企业年度网络零售经营规模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或年度网络批发经营规模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6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三)年度经营规模同比每增长50万元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给予5000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第六条 支持工业(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
(一)对工业(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零售业企业,经认定,从实施主辅分离当年起,每年年度经营规模达到1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每再增加500万元零售额,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工业(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批发业企业,经认定,从实施主辅分离当年起,每年年度经营规模达到5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再增加1亿元销售额,给予1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对王业(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并成立设计、研发、仓储等独立法人企业,经认定,年度经营规模分别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发展
对总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及以上且被认定为四川省、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商业街区项目、自用型商务楼宇(商务商贸园区)项目、企业总部项目、综合性酒店项目、农贸综合体项目等新设服务业重大项目,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50%(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主体最高2500万元的投资奖励;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25%(含)以上50%(不含)以下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主体最高1000万元的投资奖励。
对于自持项目新建建筑面积在500 m?(含)以上的多功能会议中心,实际投用后,按照500元/m?标准,给予项目主体最高50万元装修投资奖励;对于自持项目新建或整体改造建筑面积在5000 m?(含)以上商务办公楼宇,实际投用后,按照50元/m?标准,给予项目主体最高100万元投用奖励。
第三章 提升消费活力
第八条 支持商贸企业招引培育
(一)支持汽车品牌发展
鼓励品牌汽车4S店、城市展厅、交付中心在我县落地投运,经综合评定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特色美食发展
1.招引或培育在大邑县设店经营的“米其林指南(Le GuideMichelin)”“黑珍珠餐厅指南”品牌餐饮企业,分别给予品牌餐饮企业最高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的品牌餐饮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知名餐饮品牌企业在我县开设首店,经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鼓励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商圈运营企业(运营主体)招引对应餐饮品牌企业,经认定,给予引进主体每年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招引优质超市
对新开营业面积在4000 m?(含)以上有线上线下融合业态的超市企业,经综合评定后,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新引进超市品牌近三年来有获评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CFA)发布中国超市TOP100榜单前50名(含)的,再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商贸企业集群发展
支持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连锁企业、商圈等转型升级,对采取自营、联营等方式实现统一收银或集中结算的运营企业,经综合评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第九条 支持货物贸易发展
对开展货物贸易的企业,按年度经营状况、稳中提质成效等,按梯度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对开展服务进出口、离岸外包、在岸外包并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首次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的,经平台审核通过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
对企业自行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展位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支持,每个展位支持费用最高不超过9万元。对参展人员实行定额补助:美洲、非洲1.8万元/人,欧洲、大洋洲1.4万元/人,亚洲0.8万元/人,港澳台0.45万元/人,每家企业每场展会仅支持1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应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执行。除细则特别说明之外,同类政策县级标准低于或等于上级标准的,按照上级标准执行;县级标准高于上级标准的,在享受上级政策标准后,由县财政补足差额部分。同一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适用大邑县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2025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参照本政策执行;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签订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条款的项目,在本政策失效后仍按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一本政策由县商投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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