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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管理办法!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材料及奖补好处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1/24     浏览次数: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内容都有哪些?小编给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申报指南,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欢迎致电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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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流程

申报单位请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首页,在首页咨询中心页面专题专栏中选择点击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后,点击博士后子系统进行申报和审核。具体申报程序详见操作手册(博士后子系统页面右上方)

()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在系统中认真填写申报材料。从系统中导出生成《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属地原则逐级报送和审核。涉密申报材料要做好脱密工作。《申报表》和网上申报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部门审核。各设区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后,填写《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表》《推荐报告》统一邮寄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将《汇总表》和《推荐报告》电子版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博士后设站申报办理事项报送。

()审核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二、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县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园区均可申请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相应等级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备注:对属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可优先设站。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设站。

三、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认定与评价

第六条 申报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安徽省,注册后运营2年以上。

2.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3.具有以下研发条件。

1)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且不少于20人。

2)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当年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4.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5.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

符合G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6.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G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1.自评申报。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登录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表填报及有关证明材料上传。

2.审核推荐。申报单位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提出推荐意见,省科技厅根据审核意见受理申报。纸质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须按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审核单位送交指定业务受理窗口。

3.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4.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意见视情选择部分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5.结果公示。省科技厅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及现场考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并提请厅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6.发布名录。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按年度统一发文公布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名录,授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九条 申报认定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附件1);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4.近两年承担的市级以上政府和企业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等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下达部门、编号、合作或委托单位、金额、起止时间)、立项证明或合同复印件等;

5.近两年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清单(包括成果名称、成果形式、成果登记时间、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技术交易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或创业与孵化育成企业清单(包括服务、创办、孵化企业等材料)以及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等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新认定的,在认定后的第二年,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继续保留2年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此后每2年评价一次。参与绩效评价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须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登录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上两个自然年度的各项指标数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参与评价或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70分的为合格,7085的为良好,85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可适用以下政策措施。

1.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省科技厅视情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招引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

2.可按照要求申报G家及省级科技重大专项、G家重点研发计划等有关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G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4.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G家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5.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组织申报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二条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十三条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并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科技创新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十四条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 R&D 经费支出情况。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对未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严格财政资金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十五条 建立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申报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如实填写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评价材料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 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并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已通过认定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取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将移交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省直管县科技局在认定、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在全省科技系统予以通报批评;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省直管县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开展本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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