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4月20日 星期六,欢迎光临本站 

湖北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湖北省孝昌县服务业行业助企纾困政策申报指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8/5     浏览次数:    
湖北省孝昌县服务业行业助企纾困政策具体有哪些?小编整理了有关申报内容,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湖北省孝昌县服务业行业助企纾困政策具体有哪些?小编整理了有关申报内容,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湖北省政策咨询热线:19855108681(v同)

一、财政政策

1.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直相关单位)

2.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对于2021年城市公交运营收入比2019年城市公交运营收入下降的地方,鼓励县政府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

3.支持餐饮、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按照分级负担原则,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4.支持交通物流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和综合货运枢纽等。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和农村交通物流项目参加省补助投资项目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5.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说明依据原因。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直各单位)

6.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 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2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保函、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孝昌县县直全面取消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直各单位)

8.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9.对符合条件新发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人行孝昌县支行)

10.设立孝昌城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池,县本级按照上年度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数的0.5%筹集专项资金。城区公交行业“补短板”三年专项行动申请发行政府专项债券,重点用于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交通局)

二、税收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3.2022年,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

4.2022年,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邮政管理局、县科技和经信局)

5.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按现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科技和经信局)

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

7.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商务局)

8.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10.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科技和经信局)

11.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标准为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每人每年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标准为准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等税费。(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

13.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客运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

14.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5.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6.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商务局)

17.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18.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科技和经信局)

19.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0.至2025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商务局、县人社局)

21.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商务局)

22.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三、金融政策

1.推动市场主体通过扫码“楚天贷款码”提出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落实“1351”信贷服务模式,提供金融服务。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落实“四张清单”工作机制,进一步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孝昌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县科技和经信局、县商务局)

2.对受困人群,金融机构灵活采用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予以支持,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孝昌县支行)

3.对于资金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企业及轻资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金融机构做到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孝昌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县科技和经信局、县商务局)

4.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降低或免除盈利性目标和反担保要求,将支农支小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银保监组、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5.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银保监组、县科技和经信局、县商务局)

6.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孝昌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县科技和经信局、县商务局)

7.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由属地财政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四、稳岗政策

1.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工伤保险费率自2022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全县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

3.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或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给予企业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乡村振兴局)

5.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小微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6.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7.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对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人行孝昌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县金融办)

8.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返乡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9.一次性留工补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乡镇,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10.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在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取得相应等级或合格证书的,按目录规定的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目录以外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由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或大中专院校自行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凭《培训合格证书》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500元/人、中级工(四级)800元/人、高级工(三级)1200元/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原则上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乡村振兴局)

五、电力支持政策

1.降低企业用能报装成本。自2022年2月1日起,全面推行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低压企业用户用电报装零费用接入。(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2.免收企业专用受电工程中涉及的部分设备及配套调试费用。免收企业专用受电工程中涉及的电能表费、互感器费、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负控终端费、柱上分界开关(断路器)费、开闭站集资费、变电站间隔等设备费用及配套调试费用。(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3.引导用户择优选择售电主体。深入开展电价政策宣传疏导,加快推动兜底、代购电用户进入售电市场,引导用户择优选择售电主体,降低企业电费电价成本。(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4.“电 e 贷”业务。联合优质金融机构推出“电 e 贷”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线融资服务,快速满足企业在电费交纳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额度小、频次高、用款急”的短期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5.引导企业用电安全。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保障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用电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6.线上办电,提供优质便捷电力服务。助力疫情防控,推广“网上国网”App,开展“云”办电服务,引导用户线上办电,提供优质便捷电力服务。(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六、其他支持政策

1.支持企业利用湖北绿色消费博览会、食品博览会、电商博览会等重要展会及活动载体搭建对接平台,用活动促宣传、强推荐、助产销,对我县参展企业由县商务局定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2.对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由县商务局定标准给予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3.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4.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由县科技和经信局定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

5.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对于小微文旅体育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降低担保、再担保收费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文旅体育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每年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率按协议征收,最高每年不超过0.2%。(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县银保监组)

6.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

7.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