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解答专区
无锡市宜兴市众创空间认定奖补及其申报条件
以下是关于无锡市宜兴市众创空间认定奖补以及无锡市宜兴市众创空间申报的条件和奖补兑现条件。
以下是关于无锡市宜兴市众创空间认定奖补以及无锡市宜兴市众创空间申报的条件和奖补兑现条件。
政策解答指导热线:15005600923
无锡市宜兴市众创空间申报认定奖补
一、鼓励孵化载体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获得无锡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孵化载体给予备案或认定奖励。对新备案成为国家、省级和无锡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无锡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加速器和科创综合体备案或认定奖励标准与孵化器备案或认定奖励标准相同。
逐级获得备案或认定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主体备案或认定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补差奖励。
二、根据运行绩效对孵化载体进行奖励。
经宜兴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孵化载体,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运行绩效奖励。
1、对异地孵化载体根据其孵化或研发项目在我市成果转化的效果,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对在国家、江苏省和无锡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的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评价中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当年度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在同一年度不同等级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3、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每年成功培育1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成功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成功培育1家无锡准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成功引进1个“陶都英才”高层次创业团队(人才),给予最高5万元(2万元)奖励。市内孵化载体与异地孵化载体中的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奖。
三、鼓励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属国企扶持载体运营机构发展。
1、鼓励对租用国资载体的运营机构给予装修补贴和租金减免,支持载体运营机构为在孵企业减免房租,并提供其它政策支持。对载体运营机构房租收入产生的对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奖励政策支持,具体细则由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属国企自行制定。
2、对孵化载体项目招引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按照《关于打造营商环境高地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意见》(宜政发〔2020〕236号)和市其它“双招双引”相关文件精神给予奖励。
四、鼓励构建孵化载体开放合作格局。
鼓励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属国企及各孵化载体之间紧密合作,全力扶持被孵企业落户宜兴,支持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属国企投资共担、成果共享。
1、各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产业化落户后,落户地板块或市属国企应给予孵化载体孵化奖励。
2、从被孵企业落户宜兴产生税收之日起,连续五年,可由企业产业化落户地板块或市属国企与孵化载体所在板块或市属国企分享该税收成果。
无锡市宜兴市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科创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市内孵化载体”)以及在我市以外科创资源密集地区注册成立的科创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异地孵化载体”),市内孵化载体和异地孵化载体统称为“孵化载体”。市内孵化载体包含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科创综合体,异地孵化载体包含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载体形态,分别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全程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
1、众创空间是为满足创业团队及小微企业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2、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3、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本市范围内孵化器中毕业的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产业组织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发展空间、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帮助企业加速成长,培育区域经济新增长点。
4、科创综合体是指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人才汇聚为重点,通过搭建完善的创业孵化链条和服务体系,推动城市与产业实现同步更新、协同发展,实现创新功能、创业功能、产业功能、文化功能和社区功能有机融合的创新创业空间平台。
二、孵化载体应聚焦我市重点规划发展的产业领域,瞄准宜兴太湖湾科技创新带重点建设的产业,培育和布局以集成电路、新能源、生命健康、电线电缆、节能环保、无机非金属材料、未来通信、工业互联网、航天航空、人工智能、区块链和量子技术等产业为重点的专业化孵化载体,强化服务效能,提升服务水平。
三、申请宜兴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市内设立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3个月以上。
2、具有3年以上可支配使用且不低于300平方米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2/3。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5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1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引进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
异地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上述在市内设立众创空间的第1款和第4款条件,并具有1年以上可支配使用且不低于100平方米场地,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5家,每年在宜兴新注册且形成销售的企业数不低于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