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月13日 星期一,欢迎光临本站 

项目申报解答专区

详细解答!2022年合肥市科技专家库申报条件、流程及管理办法梳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9/22     浏览次数:    
2022年合肥市科技专家库的申报条件、流程及管理办法都有哪些?政策小编给大家梳理了详细的申报指南,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2022年合肥市科技专家库的申报条件、流程及管理办法都有哪些?政策小编给大家梳理了详细的申报指南,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合肥市政策免费指导电话:158 5515 5532(可加v)


一、入库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具备参加科技评价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评价意见;   

(二)对本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对于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的技术骨干,或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课题,或是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七)管理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国家级高新区和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协会、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八)经济类专家主要是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专业背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 专家的选取和使用

第九条  专家选取。采取专家推荐、单位推荐和邀请入库三种方式征集。

(一)专家推荐,在库专家两人以上(含)可联合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由市科技局结合专家库实际情况评估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进入专家库;

(二)单位推荐方式入库的专家,本人可按要求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属单位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由市科技局结合专家库实际情况评估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进入专家库;

(三)邀请入库的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自然科学与工程领域入选者、国家科技奖励的项目负责人,经本人同意公示后,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的申报。申报专家应当填写《专家申请表》,并提供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个人研究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专家的审查与公示。由市科技局对专家库申报人选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方可入库。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复审,使入库的专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专家的选用方式。进行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产生,根据具体工作要求,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构成、回避要求等,按照随机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并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十三条  专家的使用、选取、监督施行岗位分离。

第十四条  专家选取遵循同行评议原则。组织开展基础类研究类项目评审时,原则上主要选取或抽取工作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还应选取或抽取工作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专家组构成要科学、合理,应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工作单位及特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应与项目评审要求相符。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最多不超过6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由局负责纪检工作的人员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价,包括评审能力、评审质量、公正性、责任心等,相关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评审咨询活动专家选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强化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把关,及时督促专家更新信息;对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计入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专家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科技活动;

(二)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市财政局的监督;

(三)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四)保护项目申请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泄露或摘抄申报项目资料内容,不得泄露参与项目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和未经审批决定的评审结果;

(五)与专家本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咨询等事项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二十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以下情况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或者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

(三)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五)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专家在评审项目中发现有以上需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专家所在单位获知后,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