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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芙蓉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解读:高企、专精特新、规上、知识产权补助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3/24     浏览次数:    
高企、专精特新、知识产权、规上、上市补贴条件是怎样的?!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长沙芙蓉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芙蓉发〔2023〕5号),需要具体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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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大力实施“强省会”战略,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现代化新长沙建设标杆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场主体登记在我区并实现税务征管,定期报送统计报表、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招商引资奖

第三条 企业入驻奖

1.新入驻总部企业【1】自入驻之日起三个年度内,年度区级经济贡献1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30%、20%、10%给予奖励;年度区级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50%、40%、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新入驻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不含投资公司),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的落户奖励(奖励金额高于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可分年发放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第四条 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

新入驻我区的总部企业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按自建办公用房自用面积最高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高于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则实行分年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补贴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项目开发、销售环节产生的税收不计入区级经济贡献)。(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金融事务中心、区现服中心、自贸区芙蓉事务中心)

第五条 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1.新入驻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I2I国际(全国)总部、省级总部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最高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最高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2.新入驻我区的其它金融机构【4】国际(全国)总部、省级总部购买办公用房500平以上的,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按自用面积最高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按自用面积最高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3.新入驻我区符合条件的其它总部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最高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最高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现服中心、自贸区芙蓉事务中心)

以上三点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按30%、30%、40%的比例分三个年度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补贴三个年度。先租后买的,给予购买办公用房奖励与已享受的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补差。每年补贴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须退回所获租房补贴资金。

4.新入驻我区并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其它独立核算企业法人或经区政府认证的具有较大经济贡献的地方分支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的三个年度内,按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分台阶逐年给予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租赁办公用房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区级经济贡献50万元,补贴相应增加10万元。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现服中心、自贸区芙蓉事务中心)

第六条 招商中介人151奖

1.引进新三板挂牌企业151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5万元;引进上市企业In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10万元;引进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省级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1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省级总部,分别奖励招商中介人20万元;引进“三类500强”国际(全国)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3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引进当年或次年区级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招商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引进企业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奖励5万元;区级经济贡献每增加50万元,奖励相应增加5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以上两点奖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发展贡献奖

第七条发展台阶奖

对当年区级经济贡献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当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年度区级经济贡献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相应增加1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第八条  经济贡献奖

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1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两年平均增速(须连续两个年度保持正增长)达20%以上,当年按企业区级经济贡献本年度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四章 楼宇促进奖

第九条 楼宇发展奖

1.商务楼宇(规划商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下同)年度区级经济贡献首次达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1亿元,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该楼宇运营主体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现服中心)

2.商务楼宇年度区级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同比增长10%(含)以上、20%(含)以上,当年分别按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10%、20%给予楼宇运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现服中心)

3.商务楼宇运营主体加强公共管理服务,实行智慧化管理、提供“一站式”代办、会务(培训)等配套服务,企业入驻率75%(含)以上,入驻企业在我区商事登记率90%(含)以上且当年实现年度经济贡献总量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10家(含)以上,当年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 区现服中心)

4.商务楼宇运营主体引进高品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管理,首次引进的“五大行”圆l,签约三年以上且合同执行满一年的,给予楼宇运营主体和物管服务机构各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现服中心)

第五章科技创新奖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奖

1.我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合同,经长沙市范围内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后,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按技术合同年度累计成交额的1%o给予奖励。每家企事业单位年度获得此类奖励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对经长沙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其促成我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累计成交额的0.2‰给予奖励。每家科技服务机构年度获得此类奖励最高6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一条 院士奖励

对获得“两院”院士称号并在我区从事学术研究、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同时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给予3万元/人/年的科技人才奖励。(责任单位: 区科技局)

第十二条 企业创新奖

1.对当年首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复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新入驻我区的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区科技局)

2.对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奖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按其银行贷款当年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银行贷款贴息补贴金额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且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知识产权局)

2.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20万元/家。(责任单位:区知识产权局)

3.对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银奖、金奖,且在区内转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对获得湖南省专利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且在区内转化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3万元和5万元。(责任单位:区知识产权局)

4.芙蓉区高校及科研院所达成知识产权转化(限发明专利转化、许可、作价入股)经国知局备案并实际运用的,专利交易额500万元以下的每件补助企业5000元,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交易额1%补助,同一家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研发投入奖

对获得长沙市规模以上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特、一级建筑业)研发投入总量前200名且有研发增量的企业给予10万元研发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六章 产业培育奖

第十五条 企业入规奖

年度内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内新增的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新增当年建筑业产值在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年度内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内新增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新增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年度内新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度内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区统计局)

第十六条 企业上市培育奖

1.境内上市。区内企业在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分三个阶段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企业在湖南省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补助100万元;企业通过湖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 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材料且获受理后,补助100万元;企业完成上市发行后,补助1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址及税务关系迁入本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 区金融事务中心)

2.境外主板上市。区内企业在境外主板首发上市且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境外主板首发上市且实现融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3.北交所上市。区内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一次性补助60万元;在新三板基础层调整进入创新层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直接在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6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按照上市辅导备案、上市申报受理、上市发行三个阶段分别补助40万元、40万元、6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第十七条 投资促进奖

纳入产业投资、高技术产业投资、新基建投资范畴的项目,年度完成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上的,当年分别给予投资主体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第十八条服务业发展奖

1.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当年1-11月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达20%以上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现服中心)

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2亿元、5亿元,且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3.品牌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可的首店且开业经营的当年,且首店为独立法人企业,按照长沙市、湖南省、华中区、中国(内地)四个区域划分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首店或招商引资主体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4.鼓励外资企业以新设、增资、利润转投等方式进行投资,对当年度内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5.股权投资类企业实缴资本(募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上的,该企业当年投资额占实缴资本(募集资金)50%以上且投资额50%以上投向区内新入驻的实体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扶植。(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

第十九条 建筑业发展奖

区内施工企业首次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施工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勘察设计企业首次晋升行业甲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勘察设计企业首次晋升综合甲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的施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第七章 优秀企业家奖

第二十条 深耕芙蓉奖

所在企业在芙蓉区范围内注册10年以上;推荐企业家应具有企业家精神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带领企业实现稳健发展,为芙蓉区经济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且在我区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美誉度;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国家、省级荣誉的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区优化中心)第二十一条  行业领军奖

所在企业在芙蓉区范围内注册满1年;在国内或全省居于行业龙头地位,企业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指标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名靠前;在推动行业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突出带头作用,在行业内有较强引领力;同等条件下,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荣誉的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区优化中心)

第二十二条 杰出贡献奖

所在企业在芙蓉区范围内注册满1年以上;上年度企业经济贡献总额位居全区前列,为芙蓉区经济发展做出过杰出贡献。(责任单位:区优化中心)

第八章 申报及约束条件

第二十三条 奖励(补贴)的申报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向所在园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本办法涉及的奖项均按完整会计年度计算。相关单位必须严格审核程序,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荣誉的行为,违者收回资金,取消荣誉称号,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奖励(补贴)的约束条件

1.申报企业或个人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诚实守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补贴):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的企业;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三年内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三年内有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三年内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2.凡享受了“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开发项目、商务楼宇不适用本办法。

3.在我区开发的商品房企业及项目(商业、商务地产项目除外)不适用本办法。

4.符合本办法的企业按照同条目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奖励(补贴),出现符合多项奖励(补贴)条件的企业,按照三年获得的奖励(补贴)总额以三年区级经济贡献总额为上限的原则享受奖励(补贴)。

5.本办法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或有明显冲突的,依照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与我区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隆平高科技园政策有重复冲突之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别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6.购地自建、购房、租赁类补贴面积均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面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产业项目、行业龙头企业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相应奖励(补贴)。

第二十六条

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芙蓉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芙蓉发〔2020〕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川总部企业:指在芙蓉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企业法人(房地产企业除外);

(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全资三级子公司、控股不低于20%的一、二级子公司及以上公司

(二)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全资一、二级子公司及以上公司

(三)上一年度中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资一级子公司及以上公司(四)在香港、美国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五)符合英卷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英卷区政府认可的总部企业。三金融机构范围包括:①传统金融机构,即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②新兴金融机构,即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私募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征信服务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③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即属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包括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机构和其它金融服务机构等;④金融要素市场,即金融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等要素市场。

即传统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中,银行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依法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H其它金融机构:主要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牌照,除传统金融机构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固招商中介人:项目签约前在区商务局进行了备案登记,经被引进企业确认、最终促成项目落户我区的直接引进人。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家公职人员、已与我区签订委托招商代理协议的中介机构、企业入驻的对应物业持有人除外。如果招商中介人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在登记备案时予以注明。

四新三板挂牌企业: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

(7)上市企业;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且境外首发上市融资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

国“五大行”;物业管理中的“五大联行”,指世界范围内规模比较大的从事物业管理或设备设施服务提供商的五家公司,分别是第一太平载维斯、高力国际、仲景联行、裁德梁行和世邦魏理仕。

国该奖项由区统计局解释,具体奖励标准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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