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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补助!德阳市创建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申报条件要求和支持标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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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拓展就业渠道,进一步提高灵活就业组织化程度,充分调动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等基层组织和各类经营主体服务就业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劳动者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17〕30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保就业二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德办发〔2020 〕 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等基层组织以及各类经营主体,根据城乡建设发展和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开发新的就业形态,创建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规范组织城乡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多渠道促进劳动者就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创建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的基本原则:管理规范,从业有序,服务精准,效益明显,择优认定。第四条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主要包括
居家类灵活就业。组织20名及以上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在零部件组装、编制、缝纫、手工绘制等领域实现灵活就业的。
服务类灵活就业。组织20名及以上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在水电安装维修维护、商品配送、货物搬运、病患照料、老人陪护、家庭服务等领域实现灵活就业的。
经营类灵活就业。组织30名及以上具有经营资质的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利用经批准的场所,在日用小商品交易、早餐供应、特色饮食服务等领域实现灵活就业的。
网络平台类灵活就业。组织50名及以上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通过互联网平台,在快递物流、电子商务客服等领域实现灵活就业的。
综合类灵活就业。组织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从事上述居家类、服务类、经营类或网络平台类灵活就业达30人及以上的。
第五条 凡符合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创建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等基层组织以及各类经营主体,可申请认定为德阳市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一)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有具体的管理责任人;(二)管理服务制度健全
(三)有具体的职业教育培训计划
(四)从业人员月收入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3;(五)从业人员均进行了就业登记
(六)从业人员服务台账完整。
台账内容包括:从业人员个人信息、从事工种类别、工作地点、月工作时间、月收入情况、提供服务方式等信息。
属经营类灵活就业的,按规定须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应及时依法办理,并自觉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请认定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德阳市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认定申请表》(附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管理服务制度
(四)职业教育培训计划
(五)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 ﹔(六)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七条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等基层组织以及各类经营主体可向所在地(注册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社局会同财政、商务、城管、市场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调查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人社局签署意见(附部门调查意见 ),报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初审、汇总后,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局签署审核意见,并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命名为德阳市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
第八条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由市人社局根据本地实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筹集情况和年度支出预算,可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第九条每年11月底前,对认定的德阳市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组织管理、从业人员数量、收入状况、就业指导服务、教育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情况,以及相应的管理资料等。年度考核采取项目单位自查、区(市、县)考评和市级复审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被考核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逐一考评,考评结果经区(市、县)人社部门同意,并经公示无异后,报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复核。经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复核合格的,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局签署年度考核合格意见。经考核合格的,依据当年灵活就业引领项目中从业人员数量,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每年对项目单位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个灵活就业引领项目申报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考核事宜由市人社局另行通知。
第十条在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中实现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核实后,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作出资格退出决定,退出当月停止享受相应政策。(一)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年度考核平均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
(四)以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之名从事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要按照谁创建、谁管理、谁服务、谁受益的原则,加强对引领项目的管理指导,不定期实地了解项目单位运行情况,并及时向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反馈。
第十三条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创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相关规定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不得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一经核实,将追回违规所得,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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