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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条件要求和补助标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4/25     浏览次数: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3年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条件要求和补助标准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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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经济转型发展的核心动力,推动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要求,结合泸州市科技创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企业自有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委托或合作开发成果转化项目、企业购买引进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项目)。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科学评审、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议项目中的重大事项;会同泸州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泸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划拨,参与项目立项评审考察,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属引导性的财政资助资金,实行后补助资助方式。

  (一)对转化项目实行事后立项后补助,即企业建设单位先自筹资金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化成功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后,提交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申报书,经专家评审、考察后,择优给予资金补助,不再签订计划任务书和项目验收,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用于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

  (二)对平台项目实行事后立项后补助,即平台建设单位根据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要自筹资金先行建设成功后,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经专家评审、考察后,择优给予资金补助,不再签订计划任务书和项目验收,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用于开展平台后续的运营与管理。

  第九条  区(园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挖掘项目、组织申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支持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支持范围: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白酒(食品)、电子信息(数字经济)、装备制造、现代医药、能源化工、纺织新材料和绿色建材等重点工业产业成果转化,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提升发展。

  第十一条  申报转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泸州市境内(扩权县除外)企业,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所转化的科技成果应是近5年内企业自主研发、委托或合作开发获得的科技成果(生物医药成果可放宽至8年),以及企业通过技术交易购买或技术入股获得的国内外科技成果,且知识产权明晰。具体形式包括: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际PCT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或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或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

  (三)科技成果经企业在泸州转化应用后,已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上年该项成果产品(技术)新增营业收入应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新增利税500万元(含)以上;一般项目上年该项成果产品(技术)新增营业收入应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新增利税50万元(含)以上。

  (四)重点项目企业投入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应超过500万元(不含生产性成本);一般项目企业投入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应超过100万元(不含生产性成本),且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申报平台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泸州市境内(扩权县除外)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有与目标任务相当的工作基础,单位运营正常、诚信守法、无不良记录。

  (二)平台项目须是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或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且有明确、量化的目标任务,社会效益良好。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分重大平台项目、重点平台项目和一般平台项目,其中重大平台项目建设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重点平台项目建设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一般平台项目建设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落户泸州,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其中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上年度促成泸州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少于1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上年度促成泸州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少于2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亿元。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

  (一)转化项目

1.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成果技术水平、投入转化资金、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分(综合得分=网评得分?0%+考察得分?0%),分A(优秀,综合得分≥80分)、B(良好,综合得分<80分且≥70分)、C(较好,综合得分<70分且≥60分)三类进行补助。A类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B类每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C类每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一般项目:根据项目成果技术水平、投入转化资金、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分(综合得分=网评得分?0%+考察得分?0%),分A(优秀,综合得分≥80分)、B(良好,综合得分<80分且≥70 分)、C(较好,综合得分<70 分且≥60分)三类进行补助。A类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B类每项补助不超过30万元,C类每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平台项目: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成效、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分,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分重大平台项目、重点平台项目和一般平台项目进行后补助,重大平台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重点平台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一般平台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100万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3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实施

  第十四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每年根据泸州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申报时间和要求。

  第十五条  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单位)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科研管理制度;

4.企业申报的成果转化项目期间的年度财务报表,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申报时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的专项材料:

1.转化项目:

  (1)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申报书;

  (2)项目经济效益(包括上年新增营业收入、利润和税收)、项目成果转化投入资金决算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项目经济效益的相关佐证资料。

  (3)项目所转化的科技成果证书及材料复印件,包括授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新药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重点新产品证书或文件、科技获奖证书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入股合同或技术入股证书、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合同等,其中技术交易合同须经登记认定;

  (4)项目成果转化情况的其它材料。包括特殊行业的相关许可材料复印件,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需提供环保合格报告复印件,产品的权威检测报告,产品(技术)用户意见报告,产品(技术)获奖证书,技术标准等。

2.平台项目:

  (1)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后补助申报书;

  (2)平台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决算的专项审计报告;

  (3)平台项目建设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成效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将原件提交推荐单位核验。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无违纪违法行为和财务纠纷,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指各区(园区)科技与财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和人才局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受理项目申报后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料按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市科技和人才局根据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现场考察,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建议名单,并进行为期 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支持项目明细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序规范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平台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把已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产业化示范或推广,从而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并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通过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技术服务成效。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引导撬动作用,鼓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入力度,加强对项目的资金配套支持。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强化项目资金绩效监控、管理和评价。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平台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收回资助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各项资金申报资格、记入社会信用记录等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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