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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都市重点研发项目资助支持类别、标准和申报条件要求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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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二十大精神,落实《成都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等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以战略需求为导向,聚力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实施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科技项目,促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推动国际和区域科技合作,提升我市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科技赋能城市治理能力,根据《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21〕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定义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重点研发项目,是指聚焦我市产业建圈强链、城市现代化治理、国际和区域科技合作等领域重点任务,由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由各类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实施的基础前沿研究、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研发以及成果转化示范等项目。
根据项目功能定位,重点研发项目包括基础研究项目、技术创新研发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科技人才支撑项目、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校企协同创新项目、国家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等类别。
第三条 支持领域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基础研究十年规划》明确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生命与医学、交叉融合领域。
(二) 《成都市实施产业建圈强链行动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成都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明确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都市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以及未来产业领域。
(三)碳中和、生态保护、应急安全、智慧蓉城、医疗健康、文化和科技融合等社会发展领域。
(四)其他需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
第四条 支持方式
根据项目类别,采取前资助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项目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按照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前资助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后补助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五条 基础研究项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科研人员围绕基础性科学问题、重大科技需求开展基础研究,着力推动原始创新和源头供给,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
根据功能定位,分为自主选题项目和需求引导项目:
1. 自主选题项目。面向基础学科领域存在的基础性、共性问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考核目标以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等为主。
2. 需求引导项目。聚焦科学前沿和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科技需求,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考核目标以解决关键科学问题的原理、理论、效能、支撑技术等为主。
(二)支持对象
在蓉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省市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或建有市级以上(含)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的科研人员,并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4年(含)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未主持过市级以上(含)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
(三)支持标准
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自主选题项目最高10万元、需求引导项目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第六条 技术创新研发项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在蓉各类创新主体面向重点产业、未来产业和城市治理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研发,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支撑重点产业建圈强链、提升关键行业技术储备和带动未来产业超前布局。
根据功能定位,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 重点项目。主要聚焦重点产业(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问题和重大社会公益需求,突出重点突破,侧重新技术、新工艺(方法)、新产品的支撑引领作用。考核目标以关键核心技术指标、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为主。
2. 一般项目。主要面向产业(行业)共性技术和社会公益性技术需求,突出方向引领,侧重面上培育和布局。考核目标以主要技术指标、社会效益等为主。
(二)支持对象
在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支持标准
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重点项目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给予一般项目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七条 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
(一)功能定位
面向我市建圈强链重点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支持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科技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单位,组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集聚创新要素资源,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高效强大的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推动培育根植性强、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考核目标强调关键核心技术指标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技术成果,注重应用推广成效,关注经济效益及成长价值。
(二)支持对象
我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科技领军企业。
(三)支持标准
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经费根据项目的基础条件、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应用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成果转化示范项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具备稳链补链延链功能、催生新产业(行业)或对城市治理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科技成果在蓉转化应用和推广示范,打造具有产业(行业)或区域带动意义的应用场景,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考核目标以新模式构建、新场景打造、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支持对象
在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为创新成果的主要开发或应用单位。
(三)支持标准
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项目成果或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蓉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第九条 科技人才支撑项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科技领军人才、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青年创客等科技人才,围绕产业建圈强链重点领域持续开展创新研发,或以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方式促进创新成果在蓉落地转化。
根据功能定位,分为创新项目、创业项目和创客项目:
1. 创新项目。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围绕在研项目重点产业方向持续开展创新研发。
2. 创业项目。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带技术带成果在蓉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转化实施研发成果。
3. 创客项目。支持获得国家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全国赛等)奖项的青年创客在蓉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持续开展创新研发。
(二)支持对象
1. 创新项目。由市级及以上组织部门牵头、科技部门参与或具体实施的科技类人才计划(非创业类)入选者。
2. 创业项目。国内公立高校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在编、全职科研人员,新型研发事业单位、省市备案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全职科技人员。
3. 创客项目。获得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全国赛等)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的青年创客。
(三)支持标准
1. 创新项目。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2. 创业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按创(领)办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0%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
3. 创客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国家级奖项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条 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在蓉创新主体联合市域外创新主体,以项目化方式开展技术研发等科技合作,促进创新资源要素流动,增强协同创新能力。
根据功能定位,分为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和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1. 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支持在蓉创新主体联合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重点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创新主体,先行投入经费、以项目化方式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促进创新资源要素流动,增进合作交流。
2. 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支持在蓉创新主体联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等重点区域创新主体,以项目化方式开展技术研发,强化创新链产业链合作,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二)支持对象
在蓉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可扩大至高校院所、新型研发事业单位和省市备案新型研发机构。
(三)支持标准
1. 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对联合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含)的,按实际研发投入2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2. 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校企协同创新项目
(一)功能定位
聚焦我市产业建圈强链重点领域,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出创新需求、先期投入经费,联合知名高校院所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产品开发等,强化校企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蓉转化和产业化。
(二)支持对象
在蓉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支持标准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按实际研发投入15%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一)功能定位
鼓励在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根据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和国家科技奖励项目配套资助:
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民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外合作项目)立项项目(课题)给予配套资助。
2. 国家科技奖励项目配套资助。对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二)支持对象
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在蓉企业或省市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并应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第一承担单位。其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的中外合作项目的承担单位,可扩大至在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 国家科技奖励项目配套资助。在蓉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并应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第一获奖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承担单位的课题组人员。
(三)支持标准
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同一项目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部分)15%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外合作项目)按10%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配套资助。
2. 国家科技奖励项目配套资助。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国家奖励经费1:1比例配套资助。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基本条件
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其中牵头单位注册登记住所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二)科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禁止申报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前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优势,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备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队伍、技术装备以及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根据前资助项目类别实际,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申报单位是否提供自筹资金以及自筹比例,其中企业牵头申报的应提供自筹资金。
鼓励项目单位先行投入,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经费作为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追溯期自项目立项之日起向前追溯至项目申报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采取联合申报的,牵头单位应承担主要研究任务,并会同合作单位就合作内容、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权属等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合作单位家数根据项目类别实际在项目申报指南中具体明确。基础研究项目及后补助项目不支持联合申报。
(六)项目单位应为项目配备科研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组人员基本条件
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其中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申报或高校院所牵头联合企业申报的,可由合作单位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鼓励40岁以下(含)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应为项目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人员。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主要研究思路的提出者或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
(三)科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禁止申报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
项目主要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采用定向委托[1]、定向申报[2]的方式进行组织: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已明确任务方向、区域或承担单位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重点工作部署确定的目标任务清晰的项目;
(三)市政府与有关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的任务及项目;
(四)市级部门联动或市区两级会商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
(五)突发、应急类项目。
前资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揭榜挂帅”的方式组织,其中符合条件的可采取“赛马”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指南编制
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由市科技局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确定重点任务编制,根据项目类别实际需要,可采取面向社会征集、部门会商、市区联动、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探索多部门(单位)“共同凝练科技需求、共同设计研发任务、共同组织实施项目”的机制。
指南编制既可按项目类别、技术领域组织,也可按专项行动、专项工作组织。按专项行动、专项工作组织的,应按照工作部署,针对需要解决的科学问题、突破的技术、转化示范的成果等进行全链条设计,合理安排项目。
根据项目类别实际,申报指南应明确目标任务、绩效目标、申报条件、资助额度、实施周期等,合理界定项目和课题单元。
第十七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省市备案新型研发机构除外)在同一年度限申报前资助项目1项。
(二)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前资助项目1项,科研人员限作为1项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三)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得以相同、相近申报材料跨类别重复申报。已立项支持的市级重点研发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办法中任何类别前资助项目。
(四)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经费拨付
技术创新研发项目(重点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科技人才支撑项目(创新项目)等前资助项目经费实行分批拨付,首次拨付50%,剩余经费视中期检查结果等项目实施情况确定拨付时间节点;其他类别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一次性拨付。
“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经费的拨付,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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