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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要求条件及申报流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3/6     浏览次数:    
湖北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要求条件及申报流程如下,湖北省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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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要求

第八条市(州)、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制造基础条件。

第九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市(州)经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有序组织开展本地区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拟开展市级及以上层面绿色制造创建的单位应对照培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计划并在申报年度向所在市(州)经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市(州)经信部门审核符合培育要求的可按拟创建层次纳入相应层面培育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年度培育计划(含市、省、国家层面)汇总报省经信厅备案。

创建程序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培育计划的创建单位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经信部门进行自愿申报。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申报单位对自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方评价报告或自评价报告流程和模板按《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州)经信部门依据收到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及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对符合有关评价要求的进行公示及认定。推荐申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已认定的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同一类别)不重复推荐申报,符合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五条 对申报省、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市(州)经信部门应在资料初审把关、现场核实及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推荐意见,按要求向省经信厅汇总报送本地区推荐单位的申报资料,通过平台逐级审核上报。

第十六条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市(州)经信部门推荐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择优确定年度省级绿色制造公示名单,并在省经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由省经信厅公布。

第十七条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创建评价按对应国家标准执行:

(一)绿色工厂依据工信部定期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工信部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二)绿色工业园区依据《暂行办法》规定的《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依据工信部定期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工信部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暂行办法》规定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省级及以上层面绿色工厂。

(四)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绿色制造名单认定要求按相关标准对申报材料审核符合评价标准要求且原则上评分应在85分及以上。市级经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市层面绿色制造创建评价要求。

第十八条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创建申报推荐按照《暂行办法》及工信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省经信厅根据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推荐具体要求,从湖北省绿色制造名单单位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层面评选。

第十九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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