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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安徽省16市地方标准申请流程要求及申报材料条件、制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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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标准
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制定的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相关标准间的协调配套。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二、安徽省16市地方标准申请制定流程及条件材料
地方标准制定程序一般分为:申请与立项、组织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发布4个阶段。
(一)申请与立项
1、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等可向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2、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前,起草单位需对地方标准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广泛开展试验(实验)验证等工作。
3、立项建议需对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先进性、适用性等作出说明。
4、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汇总、研究、论证立项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5、地方标准立项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建议书(附件1);
(2)地方标准草案,格式应符合GB/T 1.1-2020的规定(附件2,附件3);
(3)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报告;
(4)试验(实验)验证报告;
(5)其他
6、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立项审查,并根据立项审查情况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包含计划编号、项目名称、完成时限、主管部门、归口单位、起草单位等信息), 并向社会公开。
(二)组织起草
1、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充分调查研究、试验(实验)验证,广泛收集相关资料;
(2)充分吸收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3)不得设定可能存在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或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4)不得设定属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机构职能规定的条款;
(5)技术要求应先进、适用、经济、绿色、安全、可操作;
(6)应符合标准化文件起草规则。
2、起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标准起草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修订标准的目的和意义、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主要技术要求及依据,包括所做的试验(实验)验证、数据统计及处理等,修订的还应说明修订前后主要技术要求的差异;
(3)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关系;
(4)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5)征求意见的情况;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及依据;
(7)实施地方标准的计划、措施等,包括实施时间、范围、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8)预期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9)主要参考的标准、技术资料等文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起草单位需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生产方(使用方)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在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三十日。
4、地方标准起草单位一般不超过七家,起草人员一般不超过十人(包含主要起草人员和参与起草人员),起草单位和人员应实质性参与起草工作。
(三)技术审查
1、起草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形式。
2、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1)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2)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是否准确;
(3)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有效;
(4)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5)技术要求是否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6)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是否有充分可靠的试验(实验)验证依据;
(7)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3、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结论采取技术审查专家组集体表决制,四分之三以上的专家同意的为通过。技术审查不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查,审查仍未通过的终止计划项目。
(四)批准发布
1、起草单位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地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审查专家组审核后报下达立项计划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
2、起草单位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地方标准草案;
(2)编制说明(附件4);
(3)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5);
(4)地方标准审查意见表;
(5)地方标准审查表决表;
(6)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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