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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合肥市各区县文化创意园区申报条件材料、申报奖励补贴好处
合肥市各区县文化创意园区申报条件材料、申报奖励补贴好处以及考核指标是怎样的?详情如下,以下根据合肥市文化创意园区管理办法(暂行)整理,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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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各区县文化创意园区申报奖励补贴
对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创意园区,按照文化创意园区评估指标体系(含入库企业数量增加、营业收入正增长等),由专家组对园区运营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奖励。
根据合肥市文化创意园区管理办法(暂行)整理: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文化创意园区的能级水平,更好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区域性文创产业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2〕4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文化创意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区域文创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市级园区的认定、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文旅部门”)受理园区申报、初审工作。
合肥市各区县文化创意园区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截至申报时已连续运营1年以上,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近1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二)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主要业态属于国家统计局有关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
(三)园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已入驻企业营业面积占园区可出租面积的50%(含)以上,其中文创企业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园区已入驻企业的50%(含)以上,已入驻文创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四)园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软硬件环境。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单位应为园区的实际运营和管理单位,社会信用代码证载明的营业范围应当包含文化产业园区管理;
(三)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合肥市各区县文化创意园区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园区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合肥市文化创意园区申请表及佐证材料;
(二)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四)申报单位是业主的,提供产权相关材料;申报单位是运营管理者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和业主的产权相关材料;
(五)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及组织架构、从业人员、园区运营管理制度、机构部门设置、主要负责人履历等;
(六)园区运营管理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
(七)园区入驻企业情况总体介绍和清单;
(八)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合肥市各区县文化创意园区申报程序
第七条 园区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发出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由县区文旅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园区申报;
(二)申报单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后,县区文旅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初审推荐意见及推荐排名顺序,并加盖公章;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园区通过现场考察、材料审核进行评审;
(四)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建议认定名单,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纳入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为合肥市文化创意园区。
合肥市各区县文化创意园区申报好处奖励
第八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园区运营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考核材料通过县区文旅部门报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市文化和旅游局依照本办法及《合肥市文化创意园区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对市级文化创意园区开展考核。园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考核“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园区予以奖励。
第九条 园区变更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建设发展规划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经县区文旅部门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 园区因发展需要,拟调整四至范围或变更运营管理机构的,应当经县区文旅部门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暂时无法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条件,但经整改仍可具备基本条件的;
(二)园区重大事项变更,未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备案或同意的;
(三)未能按照第八条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考核材料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撤销其称号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一)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级文创园区认定或考核的;
(三)园区或园区内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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