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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地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稿: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4/3     浏览次数:    
根据成都市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盘点各地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详情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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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低速无人车产业发展,支持探索打造更多应用场景,指导和规范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速无人车,又称“低速无人驾驶装备”,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采用无驾驶舱设计的新型运载工具。

本办法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低速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办法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低速无人车商业化运营活动。

第三条  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稳妥有序、服务发展、鼓励创新”的原则。从低风险到高风险、从简单类型到复杂类型逐步推进,确保风险可控。

第四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运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沿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合工作机制,负责统筹推进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工作。市城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住建局等相关市级部门应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协同参与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低速无人车高质量发展工作,解决低速无人车运营试点推进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及问题;负责组织各市级部门对各区(市)县已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联合复审;负责牵头制定低速无人车车辆编码牌的编码规则与样式标准。

市公安局负责低速无人车辆及安全员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调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运营道路(区域)配套的相应标识线及其他必要交通设施建设;负责监督指导低速无人车在交通运输领域的示范运营。

市邮政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低速无人车在邮政快递领域的示范运营。

市城管委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低速无人车在环卫清扫等场景的示范运营。

市住建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相关道路(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工作,包括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市级牵头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制定辖区低速无人车相关政策文件等。

第六条  牵头部门委托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开展低速无人车测试与运营情况统计、车辆运行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支持各区(市)县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报市级牵头部门备案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主体、安全员、车辆

第八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主体是指提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申请、组织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联合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运营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运营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二)具备低速无人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运营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备对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的能力,并按牵头部门要求将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指定的安全监测平台;

(四)具有完善的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运营方案;

(五)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为每车购买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相关责任险,且须明确保险使用性质;

(六)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健全的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在本地建立远程监控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为车辆配备专属远程安全员,具备实时掌握车辆运行状态,随时接管车辆的能力;

(七)建立现场安全员网格化制度,为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具备10分钟内抵达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应急处理以及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能力。定期为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建立风险应对机制,针对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八)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车辆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防止数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保障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证车辆采集数据使用安全和规范;

(九)低速无人车在行驶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等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的行为属于测绘活动,应依照测绘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  安全员(包括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主体授权,负责低速无人车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接管控制车辆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与申请主体有劳动或劳务关系;

(二)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以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三)熟悉道路交通规则、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设施含义,了解低速无人车的结构、驾驶理论、事故处理等知识;

(四)经培训合格,熟练掌握车辆操作规程、运行方案、应急处理预案,具备安全操控及应急处置能力;

(五)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协助控制车辆,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下载、保存低速车辆数据和行车记录仪视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的低速无人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最小风险运行模式,满足功能安全、信息安全等标准及法规,设计运行范围覆盖道路测试、示范运营场景,并具备出厂合格证明;

(二)具备自动驾驶、现场人工操控和远程人工操作三种模式,能够安全、快速、简单进行转换并提示,确保随时可切换至人工操作模式;

(三)具备准确识别各类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以及临时性交通安全设施所传递交通信息,判断并遵守交通信号优先级的能力;

(四)原则上车辆整车尺寸不超过:长度3600mm、宽度1500mm、高度2000mm(不包括传感器);车辆设计时速不大于25公里/时;

(五)具备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低速无人车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编码;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

6.车辆灯光、喇叭、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视频监控情况;

8.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9.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及报警信息。

第四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申请

第十一条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申请应按照“一车一线、一事一议”的原则开展。

“一车一线”是指申请主体应在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方案中明确车辆信息、经区(市)县交管部门确认的行驶路线(含转场线路)、投放数量。

“一事一议”是指市级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市)县应对每个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场景开展全面的评估和审议。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申请应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一)道路测试主体、安全员和低速无人车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三)具备国家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封闭场地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报告(测试项目见附件1),证明车辆在封闭测试场(区)通过了相应实车测试。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五)建立远程监控平台,提供具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保障能力的说明;

(六)每辆车投保保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凭证;

(七)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相关行为的,应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说明;

(八)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申请表(附件2);

(九)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3,以下简称《测试声明》)。

各区(市)县政府可在以上申请材料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梳理,明确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如下:

(一)道路测试主体将道路测试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区(市)县主管部门,由区(市)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二)初审通过后,由区(市)县主管部门将初审报告、区(市)县政府盖章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上报至市级牵头部门联合复审。市级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通过后核发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4),并向区(市)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通知审定结果;

(三)道路测试主体凭道路测试通知书领取车辆编码牌,将车辆实时数据接入安全监测平台,并按照道路测试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四)《测试声明》上的测试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且不得超过各项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已在成都市开展道路测试的低速无人车申请示范运营,应在拟示范运营道路(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360小时或15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未发生因技术和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交通事故。示范运营申请应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一)道路测试情况总结报告;

(二)在拟示范运营道路(区域)累计不少于360小时或1500公里的道路测试声明;

(三)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申请表;

(四)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5,以下简称《示范声明》);

(五)其他示范运营申请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示范运营申请流程与第十三条基本相同,经初审、复审通过后,示范运营主体领取示范运营通知书(附件6)和车辆编码牌,将车辆实时数据接入安全监测平台,并按照示范运营方案开展相应活动。《示范声明》上的示范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且不得超过各项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时间结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并向所在区(市)县主管部门提交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延期申请书、必要性说明以及有效期不低于6个月的责任险,区(市)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级牵头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可延期运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必须办理车辆编码牌。

(一)为便于全市统一管理,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示范运营的低速无人车实行“一车一码”,由市级牵头部门统一为每辆低速无人车分配永久且唯一的车辆编码;各区(市)县按本办法规定的样式标准制作发放低速无人车车辆编码牌;

(二)车辆应按照要求放置车辆编码牌,并在符合交通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在车身张贴醒目的标识:“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及管理联系电话,不得遮挡和污损车辆编码牌和车身标识;

(三)车辆编码牌有效期同《测试声明》《示范声明》有效期保持一致。若车辆停止开展相应活动,需将车辆编码牌交还至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已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活动的主体,如需增加同款(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数量,应向所在区(市)县主管部门提交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经由属地交管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进行评估,区(市)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级牵头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领取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通知书以及车辆编码牌。

第十九条  当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主体需要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技术指标、安全性自我声明中的基本信息等)时,应及时向区(市)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暂停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活动,经区(市)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审核通过后可恢复相关活动,并报市级牵头部门和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的低速无人车在运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低速无人车在道路上行驶,适用非机动车有关通行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低速无人车运行时,应优先在非机动车道顺向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机动车道的右侧行驶;两辆及以上低速无人车不得并排行驶;不得在非规定地点停放与作业;

(三)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适时驶回非机动车道;

(四)与相邻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低速无人车路口左转应按照“二次过街”的交通组织模式通行;

(六)运行过程中,除《测试声明》《示范声明》载明的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路段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七)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主体应及时对低速无人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各项功能始终满足本办法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应及时撤除或更换,并向管理单位报备;

(八)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过程中,严禁在公开道路搭载人员、危险货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搭载普通货物时,应提前告知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不得超过车辆的核定载质量。

第二十一条  测试、运营路段(区域)选定后,由区(市)县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向测试、运营路段(区域)周边发布低速无人车运行范围、运行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得在极端天气和其他不适合的时段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活动;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道路交通繁忙或道路资源紧张,应及时响应公安交警部门的指令,立即采取避让、暂停运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初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申请主体进行约谈,并要求立即整改;多次或反复发生下列情形的,将暂停车辆运行,并要求申请主体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安全监测平台;

(二)未按照经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等开展相关道路测试、示范运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要求放置车辆编码牌的;

(四)违反载人、载货有关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或者交通现场指令通行的、逆向行驶的、超速行驶达到20%及以上的、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六)未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令响应,及时采取避让、暂停等措施的;

(七)车辆发生故障、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或造成财产损失、致人轻伤以上交通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八)未按照规定传输和保存车辆故障、事故信息,或者未提交分析报告的;

(九)车辆存在重大软件、硬件系统性缺陷,或者经过道路测试证明不符合要求的;

(十)发生网络安全或者数据安全事故的;

(十一)未按要求按时报送运行报告的;

(十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被暂停车辆运行的,经申请主体整改完成后,向区(市)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区(市)县主管部门报市级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恢复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牵头部门可撤销其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通知书,并依法处理:

(一)道路测试、示范运营活动被责令暂停后,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道路测试、示范运营期间造成致人重伤以上交通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四)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撤销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车辆编码牌,未收回的,公告牌证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或者已采取暂停、撤销许可擅自上路行驶的,车辆予以查扣,相关申请主体1年内不得在成都市申请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运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主体应按要求报送运行报告,每6个月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运行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目的、路线、时间、项目等内容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等具体情况。

第六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低速无人车发生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行为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安全员、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营主体等,交通违法由安全员接受处罚。

第二十八条  若认定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主体或其授权安全员承担责任,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由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主体一次性补足赔偿金额。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主体或其授权的安全员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同时上报区(市)县主管部门。并于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县交管部门提交事故报告。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完结后,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主体向区(市)县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若交通事故不涉及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经区(市)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恢复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级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在园区、厂区、景区等非公开道路开展示范运营的低速无人车,由场地管理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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