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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补贴条款!成都市武侯区关于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奖补条件、材料流程细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4/1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区关于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商务部分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都市武侯区关于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奖补条件、材料流程细则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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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关于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部分条款实施细则

根据《成都市武侯区发展和改革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区关于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成武发改〔2025〕20号),以下简称“政策”)相关规定,现就该政策中涉及区商务局相关条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要求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成长发展

1.条款位置:第16条。

2.条款内容:

对年经营规模首次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商贸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成长”奖励。在此基础上,第2年、第3年经营实现持续增长的,每年再给予最高6万元的“激励”奖励。

3.认定要件:

(1)首次升规入统的商贸业和服务业企业,根据升规入统营收要求,按照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及200万元三个升规档次,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成长”奖励;

(2)符合认定要件第一条要求的企业,第2年、第3年经营实现持续增长的(可分别申报),每年再按照升规档次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激励”奖励;

(3)2000万元升规档次的细分行业有商贸业中的批发业,服务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1000万元升规档次的细分行业有服务业中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我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500万元及200万元升规档次的细分行业有商贸业的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服务业中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4)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我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承诺书;

(4)首次入库的审核当年,商贸业企业以当年1-12月,服务业企业以当年1-11月的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

(5)达规上限后审核入库后第一年、第二年,商贸业企业以1-12月,服务业企业以1-11月的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

(6)企业税收缴纳证明(由区税务局加盖鲜章或彩色电子章的税收证明);

(7)企业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速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报表等证我政策明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

6.会同认定部门:

区经科信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交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8.申报周期:

每年。

(二)鼓励批发业企业加快发展

1.条款位置:第17条。

2.条款内容:

对年经营规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增速为正且高于全区服务业增加值增速的批发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年经营规模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梯度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

对产业带动性强的批发企业,按照增长情况、产业带动等,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分梯度给予奖励。

3.认定要件:

(1)经营规模符合扶持条件的批发业企业;

(2)梯度奖励为达到上述条款条件的批发业企业,在年经营规模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基础上,企业年经营规模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梯度奖励0.5万元;

(3)对于“一季度”产业带动性强、增长情况较好的批发业企业,规模达到7.5亿元、12.5亿元、25亿元,增速达1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7.5万元、12.5万元、25万元的一季度激励奖励;

(4)年经营规模以1-12月销售额、增速为参考,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给予激励奖励;对新入库且无去年同期数的批发业企业,以1-12月销售额为参考,规模达到条款支持条件即给予对应激励奖励。一季度经营规模以1-3月销售额、增速为参考,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给予激励奖励;对新入库且无去年同期数的批发业企业,以1-3月销售额为参考,规模达到条款支持条件即给予对应激励奖励;

(5)对产业贡献度高的重点批发企业,按照增长情况、产业带动等,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分梯度给予奖励或以签订的产业协议为准给予奖励;

(6)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承诺书;

(4)“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5)申报年度1-3或1-12月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

(6)企业税收缴纳证明(由区税务局加盖鲜章或彩色电子章的税收证明);

(7)企业销售额、增速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报表等证明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三)鼓励商贸零售业企业加快发展

1.条款位置:第18条。

2.条款内容:

对年经营规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我以上,增速为正且高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存量商贸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增速每高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1个百分点,再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

3.认定要件:

(1)经营规模符合扶持条款的商贸零售业企业(具有法定效力的销售数据),且正常经营的;

(2)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3)对存量零售业企业,以申报年度1+12月累计零售额、增速为参考,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个自然年度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

(4)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零售额、增速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具有法定效力

的相关证明材料;

我习

(4)“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5)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四)鼓励商贸零售业企业加快发展

1.条款位置:第18条。

2.条款内容:

对当年新注册的商贸零售业企业,年经营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认定要件:

(1)经营规模符合扶持条款的商贸零售业企业(具有法定效力的销售数据),且正常经营的;

(2)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3)对当年新注册企业以申报年度具有法定效力的销售数据当月至12月零售额为参考,达到条款支持条件,按照零售总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2024年新开业(投产)且提供首次具有法定效力的销售数据为2024年2月(不含)以后的企业,纳入2025年度申报,按照2024年度具有法定效力的销售数据当月至12月零售额为参考;

(4)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零售额、增速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4)“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5)审计报告(包含年交易零售额、享受上级同类政策奖励资金及申请奖励金额等);

(6)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五)鼓励商贸零售业企业加快发展

1.条款位置:第18条。

2.条款内容:

对年经营规模超过400亿元的零售企业,按照增长情况、产业带动等,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分梯度给予奖励。

3.认定要件:

(1)经营规模符合扶持条款的商贸零售业企业(具有法定效力的销售数据),且正常经营的;

(2)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找政(3)对年经营规模超过400亿元的零售企业,按照增长情况、产业带动等,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分梯度给予奖励或以签订的产业协议为准给予奖励;

(4)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零售额、增速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4)“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5)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六)支持商贸企业集群发展

1条款位置:第19条。

2.条款内容:

鼓励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连锁企业、商圈等转型升级,对采取自营、联营等方式进行统一核算的运营企业,按照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及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注册的运营主体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3.认定要件:

(1)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连锁企业(零售业和餐饮业)、商圈(包括新设立的连锁企业,不含商超)等的运营主体,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并首次达到规模(具有法定效力的销售数据);我(2)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3)对转型升级采取自营、联营方式进行统一核算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商圈等的运营主体,按照年度零售额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及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须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达到5家以上,且销售数据纳入申报主体统一汇算。新注册成立的连锁企业,年度零售额首次达到相应标准,且连锁门店达到5家,按照相应等次一次性最高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在获得上述任一奖励的基础上,每多1家连锁门店,再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相应等次的最高奖励金额。存量连锁企业每新增1家连锁门店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相应等次一次性最高奖励金额的50%。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零售额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我(4)体现企业转型并采取自营、联营方式实现统一核算的证明材料;采取联营方式的运营主体,需提供参与联营的市场主体证明材料;

(5)连锁企业需提供新开门店的证明材料;

(6)“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7)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七)支持餐饮业企业加快发展

1.条款位置:第21条。

2.条款内容:

对年经营规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增速为正且高于全区餐饮业平均增速的餐饮业企业,平均增速每高于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3.认定要件:

(1)梯度奖励为在年经营规模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基础上,增速为正且高于全区餐饮业平均增速的餐饮业企业;

(2)对于“一季度”产业带动性强、增长情况较好的餐饮业企业,规模达到500万元、1250万元、2500万元及以上,增速达10%(含)以上的,平均增速每高于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季度激励奖励;

(3)年经营规模以1-12月销售额、增速为参考,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给予激励奖励;对首次达到经营规模且无去年同期数的餐饮业企业,以1-12月销售额为参考,规模达到条款支持条件即给予对应激励奖励。一季度经营规模以1-3月销售额、增速为参考,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给予激励奖励;对首次达到经营规模且无去年同期数的餐饮业企业,以1-3月销售额为参考,规模达到条款支持条件即给予对应激励奖励;

(4)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承诺书;

(4)“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5)企业销售额、增速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八)鼓励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1.条款位置:第23条。

2.条款内容:

对年经营规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增速为正且高于全区服务业增加值增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年经营规模每增加3000万元,再给予企业梯度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3.认定要件:

(1)经营规模符合扶持条件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2)梯度奖励为达到上述条款条件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在年经营规模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基础上,企业年经营规模每增加3000万元,再给予梯度奖励0.5万元;

(3)对于“一季度”产业带动性强、增长情况较好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错月计算,1—2月),规模达到0.75亿元、1.25亿元、2.5亿,增速达2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一季度激励奖励;

(4)年经营规模以1-11月营收、增速为参考,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给予激励奖励;对新入库且无去年同期数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以1—11月销售额为参考,规模达到条款支持条件即给予对应激励奖励。一季度经营规模以1-2月销售额、增速为参考,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给予激励奖励;对新入库且无去年同期数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以1-2月销售额为参考,规模达到条款支持条件即给予对应激励奖励;

(5)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承诺书;

(4)“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5)申报年度1-2月或1-11月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

(6)企业税收缴纳证明(由区税务局加盖鲜章或彩色电子章的税收证明);

找政

(7)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报表等证明材料)。找政人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九)鼓励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1.条款位置:第24条。

2.条款内容:

对年经营规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增速为找政策正且高于全区服务业增加值增速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年经营规模每增加300万元,再给予梯度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3.认定要件:

(1)经营规模符合扶持条件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

(2)梯度奖励为达到上述条款条件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在年经营规模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基础上,年经营规模每增加300万元,再给予梯度奖励0.5万元;

(3)对于“一季度”产业带动性强、增长情况较好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错月计算,1-2月),规模达到750万元、1250万元、2500万元,增速达2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季度激励奖励;

(4)年经营规模以1-11月营收、增速为参考,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给予激励奖励;对新入库且无去年同期数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以1-11月销售额为参考,规模达到条款支持条件即给予对应激励奖励。一季度经营规模以1—2月销售额、增速为参考,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给予激励奖励;对新入库且无去年同期数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以1—2月销售额为参考,规模达到条款支持条件即给予对应激励奖励;

(5)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3)企业承诺书;

(4)“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5)申报年度1-2月或1-11月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

(6)企业税收缴纳证明(由区税务局加盖鲜章或彩色电子章的税收证明);

(7)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报表等证明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十)促进转化医学产业集群发展

1.条款位置:第31条。

2.条款内容:

对享受做大做强、特色消费场景、高水平活动(首秀、首发、首展等)、开设品牌首店等政策条款,并有效推动全区转化医学产业园区发展的企业,再按总奖励金额的10%给予叠加奖励。

3.认定要件:

(1)符合享受政策第三条17款、18款、19款、20款(仅住宿业),第六条55款、56款条件的企业;

(2)有效推动全区转化医学产业园区发展的企业(经华西医美健康城管委会综合评定后,在《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会同认定部门审核意见”中盖章);

(3)符合认定要件第一条、第二条要求的企业,在享受上述6个政策条款的基础上,再给予总奖励金额的10%给予叠加奖励;

(4)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在申报第三条17款、18款、19款、20款(仅住宿业),第六条55款、56款政策时,经相关部门认定盖章的《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复印件;

(4)企业承诺书;

(5)“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6)企业对转化医学产业园区发展的贡献。(由华西医美健康城管委会加盖鲜章或彩色电子章的证明)。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6.会同认定部门:

区文体旅局、华西医美健康城管委会。

8.申报周期:

每年。

(十一)促进转化医学产业集群发展

1.条款位置:第31条。

2.条款内容:

对年经营规模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并有效推动全区转化医学产业集聚的医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认定要件:

(1)经营规模符合扶持条件的医贸流通企业(与政策第三条17款、18款、19款、20款不重复享受);

(2)符合认定要件第一条要求的企业,年经营规模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有效推动全区转化医学产业集聚(经华西医美健康城管委会综合评定后,在《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会同认定部门审核意见”中盖章);

(4)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六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承诺书;

(4)“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5)企业税收缴纳证明(由区税务局加盖鲜章或彩色电子章的税收证明);

(6)经华西医美健康城管委会审核并出具盖章证明,企业年经营规模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报表等证明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6.会同认定部门:

华西医美健康城管委会。

8.申报周期:

每年。

(十二)推动电商产业集群发展

1.条款位置:第33条。

2.条款内容:

一鼓励打造集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人才孵化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多业态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对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年经营规模不低于3亿元的,给予运营方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年经营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给予运营方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年经营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给予运营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认定要件:

(1)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具备共享直播间、选品中心、人才培训教室等与直播电商业务相关联的场所和软硬件设施(上述三项应全部具备);

(2)运营方拥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全职员工不少于10人,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服务;

(3)入驻企业属于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从事与直播电商紧密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①直播电商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搭建和维护直播带货渠道,

制定交易规则与服务规范,提供技术、流量、争议介入等服务支持,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功能,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平台交易服务;

②直播电商品牌企业:通过互联网以直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或受权品牌产品(包含实体和虚拟产品);

③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为品牌企业提供主播、场景、运营、推广、活动策划和内容制作等直播电商营销服务;

找政策(4)年经营规模指电商园区(基地)所有入驻的与直播电商相关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以自然年度计;

(5)实际使用面积指实际用于直播电商功能的区域,包括园区内入驻的电商企业办公用房、物流仓储面积总和,以不动产权证的证载使用面积或租赁合同标注面积为基准核算。

(6)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7)同一项目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园区(基地)运营自评报告(包含园区基本情况、服务内容、运营成果、发展规划等),并附照片等佐证材料;

(4)运营方取得运营管理资质的证明材料(运营服务合同、授权书等),以及拥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5)入驻企业明细表(包含企业名称、主营业务、注册时间和地址、载体使用面积、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等),并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年度财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找政(6)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园区实际使用面积、入驻企业数量、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三项指标);

(7)企业税收缴纳证明(由区税务局加盖鲜章或彩色电子章的税收证明);

(8)“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9)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十三)鼓励二手车企业加快发展

1.条款位置:第42条。

2.条款内容:

对年二手车经营规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增速为正且高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二手车企业,按照企业二手车零售额的5‰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二手车年零售额高于2亿元,再额外奖励100万元,之后每超出2亿元、额外奖励100万元(最高500万元)。

3.认定要件:

(1)经营规模符合扶持条款且已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具有法定效力的销售数据),且正常经营的;

(2)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3)存量汽车销售企业申报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速为正且高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增速保留1位小数),年零售额以1—12月零售额数据为准。新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当月环比增速为正且高于全市社消零平均增速(增速保留1位小数),启市对当月销售的二手车,给予企业二手车销售奖励。新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以申报年度年经营规模具有法定效力的销售数据当月-12月零售额、增速为参考,达到后续条款支持条件,给予奖励;

(4)政策申报企业必须为二手车销售主体(由总公司统一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销售数据,由总公司统一申报);

(5)以二手车销售含税价进行计算;

(6)上级有同类支持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同类政策奖励资金要求区级承担的部分与本条款所涉奖励资金之和不超过企业年度二手车零售额的5‰。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零售额、增速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二手车销售发票清单;

(5)“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6)审计报告(包含二手车年交易零售额、享受上级同类政策奖励资金及申请奖励金额等);

(7)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十四)鼓励发展消费新高地

1.条款位置:第55条。

2.条款内容:

对年度汇算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含)的品牌首店,按照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择优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首秀、首发、首展等活动的高端知名品牌、设计师品牌、高级定制品牌,择优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经营规模符合扶持条款,在武侯区新开设的品牌首店(具有法定效力的销售数据),且正常经营的。注册当年年度汇算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含)的品牌首店企业。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高端知名品牌,设计师品牌、高级定制品牌、主理人品牌等在武侯区落地并首发新品,举办时尚走秀和发布活动。

3.认定要件:

(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3)根据首店、首秀、首发、首展类型和规模,每年经专家评审,择优不超过10个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项目,找政给予承办主体一次性奖励;

(4)同一项目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零售额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4)开设首店、开展首秀、首发、首展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类型证明材料;

(5)“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6)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十五)鼓励发展消费新高地

1.条款位置:第55条。

2.条款内容:

对入选四川省、成都市示范消费场景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认定要件:

(1)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2)入选四川省、成都市示范消费场景,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3)同一项目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意的复印件

(3)企业为消费场景的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的证明材料(合同等)。

(4)入选四川省、成都市示范消费场景的相关证明材料。

(5)“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6)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十六)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

1.条款位置:第56条。

2.条款内容:

对在省级、市级示范消费场景或区内重点消费场景举办省、市、区主题消费活动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上级有同类支持政策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

3.认定要件:

(1)举办活动的消费场景为四川省、成都市示范消费场景,或为武侯区内重点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等重点消费场景;

(2)由活动举办市场主体进行申报;

(3)主题消费活动以省、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安排为准;

(4)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实际投入部分为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现场搭建等费用;

(5)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6)同一项目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入选四川省、成都市示范消费场景的相关证明材料;重点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4)配合省、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主题活动的相关佐证材料(工作通知、申请审核表等);

(5)企业举办活动实际支出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现场搭建等费用的支撑材料(活动方案、合同、发票、审计报告等);

(6)“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7)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十七)激发平台经济动能优势

1.条款位置:第57条。

2.条款内容:

鼓励平台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拓展网络销售渠道。鼓励企业以自建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方式拓展网络销售渠道,对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3.认定要件:

(1)政策发布后经营规模符合扶持条款的零售业、批发业企业(具有法定效力的销售数据),且正常经营的;

(2)自建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指通过网络平台线上方式销售商品,均采取线上结算方式;

(3)年网络零售额以年度1-12月“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商品零售额”数据计;

(4)“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指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各个台阶标准;

(5)企业首次突破各个台阶标准均可享受对应奖励。例如,某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可申请5万元奖励;在下一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可申请10万元奖励。

(6)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7)同一项目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自建电商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开展网络销售情况简介、平台截图等);

(4)企业年网络零售额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具有法定效力相关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含网络零售额指标);

(6)企业税收缴纳证明(由区税务局加盖鲜章或彩色电子章的税收证明);

(7)“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8)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十八)强化电子商务全面赋能

1.条款位置:第58条。

2.条款内容:

推动新技术、新模式与电子商务加速融合。对在线上开展实物商品或餐饮自营销售、且年销售增速超过10%、年线上经营规模增幅超过10%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对年线上经营规模较上年增幅超20%、30%的企业,再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

3.认定要件:

(1)经营规模符合扶持条款的零售业、批发业、餐饮业企业(具有法定效力的同期销售数据),且正常经营的;

(2)线上开展实物商品或餐饮自营销售企业指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实物商品自营销售或餐饮自营销售的企业,均采取线上结算方式;

(3)年线上经营规模指线上年销售额或线上营业收入,以自然年度计,上年度线上经营规模须有实际交易数据;

(4)企业突破各个台阶标准均可享受对应奖励。例如,某企业年销售增速超过10%、年线上经营规模增幅超过10%,可申请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若年线上经营规模增幅超过20%,再给予20万元奖励,若年线上经营规模增幅超过30%,再给予30万元;

(5)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6)同一项目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实物商品或餐饮自营销售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网络销售情况简介、平台截图等);

(4)企业年增速、年线上经营规模增幅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具有法定效力相关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年增速、年线上经营规模增幅指标);

(6)企业税收缴纳证明(由区税务局加盖鲜章或彩色电子章的税收证明);

(7)“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8)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十九)支持餐饮名店发展

1.条款位置:第59条。

2.条款内容:

对被评定为老字号、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的企业,按照对应等级,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开设的国际国内知名连锁餐饮品牌,最高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市级、区级“名店”等榜单评定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3.认定要件:

(1)相应榜单评定的正常经营名店,销售额、增速均为正且提供具有法定效力数据证明的餐饮业企业;

(2)对新入选省级、市级、区级“名店”等榜单评定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中华老字号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定为四川老字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开设的国际国内知名连锁餐饮品牌(含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经商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定黑珍珠餐厅按照一钻餐厅、二钻餐厅三钻餐厅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定米其林餐厅按照一星、二星、三星分别给予100万元、200我找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符合两项以上奖励的餐饮企业,由餐饮企业决定仅享受其中一项奖励条款;

(4)被“信用中国”等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承诺书;

(4)“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5)企业销售额、增速达到条款支持条件的具有法定效力我政人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二十)提升楼宇载体产业支撑力

1.条款位置:第78条。

2.条款内容:鼓励通过注资盘活烂尾(闲置)楼宇、投资改造更新楼宇、收购分散楼宇产权、整体租赁运营楼宇、保持楼宇自持比例、提高产业集聚度等方式提升品质,给予出资方或运营方最高500万元奖励。

(1)注资盘活烂尾(闲置)楼宇:新介入的市场主体将已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停工2年以上的在建项目重新盘活并竣工投用,整体持有并统一运营载体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含)至5万平方米的、5万平方米(含)至10万平方米的、10万平方米(含)至15万平方米的、1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该市场主体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超市奖励,待项目入驻率达到75%,再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介入的市场主体盘活闲置2年以上的存量载体,正常运营满1年且入驻率达到75%,统一运营载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至1万平方米的、1万平方米(含)至2万平方米的、2万平方米(含)至5万平方米的、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该市场主体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投资改造更新楼宇:对楼宇局部(包括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外部景观、停车场及停车系统、节能环保、信息化、智能化等)或整体投入改造更新的,按投资决算审定金额的20%给予补贴。

(3)收购分散楼宇产权:通过购买取得存量楼宇产权并整体运营,面积分别达到3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入驻率达到75%,分别给予购买方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整体租赁运营楼宇: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存量楼宇5年以上使用权,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的,入驻率达到75%,每经营满1年给予承租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最多不超过2年。

(5)保持楼宇自持比例:新投用的楼宇,保持产权自持比例为100%满3年,地上计容面积达到2万(含)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5万(含)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保持产权自持比例为50%(含)以上满3年,地上计容面积达到2万(含)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5万(含)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6)提高产业集聚度:入驻同一行业企业占比达60%,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产业牵头部门认定为“武侯区专业(特色)楼宇”的,参照入驻率和产业聚集度,给予楼宇运营方最高200万元奖励。

3.认定要件:

(1)注资盘活烂尾(闲置)楼宇:新介入的市场主体注资完成停工(闲置)项目建设(盘活),奖励该市场主体。

(2)投资改造更新楼宇:单项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或我落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面积5000至1万平方米(含)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面积1万至2万平方米(含)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面积2万至3万平方米(含)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面积3万至4万平方米(含)的,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收购分散楼宇产权: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购买存量楼宇并实现统一运营管理。

(4)整体租赁运营楼宇: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租赁存量楼宇并实现统一运营管理。

(5)保持楼宇自持比例:有国土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自持面积大于国土出让合同约定的部分可纳入;自持满3年指投入找政使用到政策有效期内满3年。

(6)提高产业集聚度:经区商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武侯区专业(特色)楼宇”,并认定相应产业聚集度。

4.申报材料:

(1)《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报告,包含:申报主体简介、申请的主要内容、实施情况、申请支持条款、资金金额及绩效自评。

(4)注资盘活烂尾(闲置)楼宇提供: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建设(盘活)资金投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入驻情况:项目产权证明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赁面积页)、入驻企业近一个月物业费缴纳凭证(显示租赁面积页)。

(5)投资改造更新楼宇提供:项目产权证明相关材料;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改造投入决算审计报告。

(6)收购分散楼宇产权提供:项目(购买部分)产权证明相关材料;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购买资金投入审计报告;项目入驻情况: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赁面积页)、入驻企业近一个月物业费缴纳凭证(显示租赁面积页)。

(7)整体租赁运营楼宇提供:项目(租赁部分)产权证明相关材料;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租赁资金投入审计报告;项目入驻情况: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赁面积页)、入驻企业近一个月物业费缴纳凭证(显示租赁面积页)。

(8)保持楼宇自持比例提供:项目产权证明相关材料;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国有土地出让协议;项目投入使用相关材料:第一批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赁面积页)、当年物业费缴纳凭证(显示租赁面积页)。

(9)提高产业集聚度提供:武侯区专业特色楼宇评分表。

5.牵头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7.申报周期:

每年。

二、申报程序

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统计(税收)关系所属街道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初审通过后,报送相关政策条款牵头单位,经牵头单位复审并召开党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汇总,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笔起政府审批实施。

(一)流程

1.初审

符合相关奖励(补贴)或财政扶持条件的申报主体,须先在统计(税收)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武侯区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以下统称“申请及审核表”)等相关表格进行填报,各类所需表格及其他证明材料等一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由统计(税收)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2.审核

各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及审核表”上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后,转报牵头认定部门和会同认定部门进行单独或联合审核。

3.实施

相关牵头和会同认定部门在“申请及审核表”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由牵头单位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汇总报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按会议意见执行。

(二)申报要求

1.企业申报补贴和奖励资金时,应提交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鲜章),相关资料原件审核后退还。

2.申报材料以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须真实、完整、清晰。

3.申报材料用A4纸张(凭证、报表则按A4大小折叠),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所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区财政局、牵头认定单位和申报企业统计(税收)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留存。

三、有关说明

(一)在“政策”发布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项目,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二)申报主体为在武侯区合法经营、对本区域产业发展和经济活动有促进作用的企业(机构)等单位,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原则上应在武侯区,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宣市失信行为;申报享受政策时间段内,凡经应急部门认定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支持。除政策找条款中明确指出外,支持对象均包含新办企业和存量企业。申请享受“政策”各类扶持的企业(机构)视为同意本款之规定。

(三)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同时又满足武侯区其他同类政策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执行,同类扶持奖励不得重复申请,对于季度已申报金额在年度申报时进行扣减。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省市区相关政策,采取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自行选择政策申报层级。

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四)认定审核部门:单一认定审核部门,按“政策”具体条款确定;共同认定审核部门,按“政策”具体条款确定的排首位的部门牵头,会同其他认定部门审核。会同认定部门亦可是产业主管部门,如企业实现行业平均增速、排名情况,需街道并产找业主管部门会同认定。

(五)申报主体责任:凡未按照“政策”及本次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欺骗、瞒报等手段进行骗补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将由相关部门追回所给予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同《成都市武侯区发展和改革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区关于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成武发改〔2025〕20号)。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或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为准。

(七)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名词解释

特色消费场景:当年新增省级高品质步行街、“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遴选的成都新“十二月市”特色消费场景,或者是入选头部电商平台或市级(含)以上行业商协会发布且具有全市、全省和全国性影响力的“消费场景类”榜单。

首发活动:国内外知名品牌来蓉举办的产品首发活动,品牌方或由品牌授权方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线下发布或展示新品,形成一定影响力的活动。

首秀、首展活动:国内外知名品牌来蓉举办的产品首秀、首展活动,品牌方或品牌授权方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举办集合某品牌多种产品的展览、展示,形成一定影响力的活动。

其他高水平商务商贸活动:当年市级(含)以上部门参与领办、主办、承办或为指导单位的活动;或市级(含)以上行业商协会主办的活动;或区级部门参与领办、主办、承找政办或为指导单位的,投入资金45万元以上、参加企业超50家的商贸活动及展会。

首品:近两年内创设的,注册地在转化医学产业园园区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土品牌:连锁门店不少于三家、年度营业收入达50万元(含)以上或年度订单金额达200万元(含)以上。

首店:分为全球、亚洲、全国、西南地区首店。全球首店:由在国际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被认为是行业领袖和标杆且创立时间在15年(含)以上的品牌在全球设立的首家实体门店。亚洲首店:国内外品牌在亚洲范围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包括同品牌创新模式的首店),同品牌需我在除亚洲外的其他大洲开设有实体门店。全国首店:国内外品牌在中国(内地)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内全国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包括同品牌创新模式的首店),同品牌需在除中国(内地)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开设有实体门店。西南首店:国内外品牌在西南地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包括同品牌创新模式的首店),同品牌需在除西南地区外的省开设有实体门店。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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